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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是關注民生 還是另有“圖謀”

日期:2016/12/14 22:52:06      編輯:古建築結構

  “群眾利益無小事,政府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皆是由一個個老百姓的個體利益組成。”房地產商如果要想關注民生就要以民生為本,要執行國家相關拆遷政策,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百姓心中,讓動遷戶享受到黨的關愛、體會到政府的溫暖,這樣才能減少強拆事件的發生。

  最近一兩年,國內有些開發商不執行國家拆遷政策、不按協議給動遷戶賠償事例屢見不鮮,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成都某被拆遷戶唐福珍為了抗議強拆自焚身亡;江蘇常州市一名76歲的婦女為了阻止強拆上吊自殺身亡,留下遺書表示為非法拆遷而死,囑子女不要難過,照顧父親,數以千計居民聚集悼念並呼吁停止拆遷,等等。面對開發商的強拆,各個地方政府相應地出台了杜絕和禁止開發商強拆的惡性事例再發生的相關制度,可在一些地區還是有強拆出現,究其原因是治標沒有治本。拆遷過程中遇到的抗拆對象被定性為“釘子戶”,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思想宣傳不到位,溝通不到位,工作沒有做好,致使開發商和動遷戶之間的矛盾激化,越來越大,最後導致強拆的出現,這時才引起政府的重視。“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少數所謂‘釘子戶’的強硬維權,喚起了社會對被拆遷群體利益的廣泛關注和國家對公民權利的應有敬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體利益的犧牲就是政府利益的受損,群眾利益的消亡就是國家利益的毀減。”相關政府動遷辦要保證房地產商在拆遷工作中有據可依,堅決保證居民的合法權益,推動政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其實,強拆導致的惡性事件經常發生的主要問題還是在開發商身上,要想制止強拆必須從開發商身上入手,大力向百姓宣傳舊城改造給百姓帶來的利益鏈,使開發商、動遷戶和諧發展。無論是房地產商還是動遷辦,要做好拆遷工作,一要做好動遷戶思想工作,最好協商自拆;二要依法、按程序拆除,保證動遷戶安全。政府動遷管理部門在拆遷工作中要從保護群眾利益、整治項目保留、征用抵扣、征地工作是否會受到干擾等4個方面進行分析,動遷干部要統一思想,認識到位,堅決依法依規及依照上級指示來整治強拆,堅決杜絕違法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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