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的原則
日期:2016/12/15 1:22:56   編輯:古建築結構16.1 安全監理的原則:國務院第393號令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必須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16.2成立各項目安全監理組織機構
16.3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16.4施工准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16.4.1 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安全施工責任書。督促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安全施工責任書。
16.4.2 審查總包、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專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質。
16.4.3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保體系。
16.4.4 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領導,統一管理,提出明確的安全生產制度,管理措施,並認真實施監督檢查。
16.4.5 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審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管理、質量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的組織機構,包括項目經理、工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的人員數量及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2)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情況;
(3)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電器設備及其它特種設備的數量等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各種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是否齊全有效,並具備相應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及檢定結果。
(4)基坑支護、模板.、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拆裝等專項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是否按規定進行論證和批准手續要求。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的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6)施工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情況和項目針對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制定的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7)根據施工的不同階段、環境、季節、氣候的變化制定安全措施的情況;
(8)施工總平面圖是否合理,辦公、宿捨、食堂等臨時設施的設置以及施工現場場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9)安全管理目標。
16.4.6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和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16.4.7 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大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驗收手續,並簽署意見。
16.4.8針對本工程改建工程要求編制專項的拆除方案並報專家審查批准
16.5 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安全生產貫穿於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安全監理是對施工安全進行過程控制,應以預防為主。
16.5.1 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經審批的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16.5.2 在施工階段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規施工,責令其改正;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16.5.3 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洞口、臨邊、高處作業等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工作,並設置明確的安全警示標志,督促施工單位有效控制現場的廢水,揚塵、噪聲、振動、墜落物等,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審查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發放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牌》和法定檢測機構發給的《檢測合格標志》。
16.5.4 督促施工單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自查工作。
16.5.5 在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上,評述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把“安全”作為工地例會的主要內容之一,使預防落到實處。
16.5.6 對高危作業,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作為安全監控的重點,可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加大檢查監控力度。
16.6現場安全監理主要方法為:
①日常現場跟蹤監理。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各工序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現場檢查、驗證施工人員;
②對主要結構、關鍵部位的安全狀況,除日常跟蹤外,視施工情況,必要時可抽檢、檢測和旁站監理;
16.7安全事故的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事故,監理除協助和督促施工單位緊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外,應要求施工單位盡快提供事故處理報告單,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盡快查明事故原因,消除隱患,教育當事人及現場施工人員。質量記錄應包括暫時停工令和事故處理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