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廣東佛山(樓盤)禅城蓮升片區汾寧古道近半古建築被不法拆除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近日,擅自拆除古建築的開發商接到了480萬元的罰單,相關部門責成其在復建方案審批通過後的2年內完成復建。 房地產開發商強拆古建築的事件屢屢發生,體現出相關責任人法制意識淡薄、文物保護理念缺失的現實。佛山禅城區政府及時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其態度和做法都值得肯定。但是,嚴重損毀文物的行為不能一罰了之。對動辄就有上億元項目收益的工程承包者來說,幾百萬元的罰款意味著極低的違法成本。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部門應向違法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文物是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遺產,保護好古建築和各類文物就是保存住歷史和城市的血脈。相關部門應加強文物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各級行政監管機構架構,明確文物監督管理職責。此外,還要加強文物保護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故意損毀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故意損毀文物古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唯有如此,才能遏制開發商“以一毛換九牛”的心態,杜絕損毀文物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