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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結構工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准(1)

日期:2016/12/14 22:50:44      編輯:古建築結構

  一、土建結構工程的安全性結構

  安全性是結構防止破壞倒塌的能力,是結構工程最重要的質量指標。結構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決定於結構的設計與施工水准,也與結構的正確使用(維護、檢測)有關,而這些又與土建工程和技術(、規程、條例等)的合理設置及運用相關聯。

  1.我國結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准。對結構工程的設計來說,結構的安全性主要體現在結構構件承載能力的安全性、結構的整體牢固性與結構的耐久性等幾個方面。

  2.調整結構安全設置水准。我國結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准較低。現在提出要重新審視結構的安全設置水准,主要是基於客觀形勢的變化,是由於我們現在從事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為今後的現代化奠定基礎,要滿足今後幾十年、上百年內人們生產生活水平發展的需要,有些土建結構如商品房屋則更要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屬性的需要。對工程技術人員來說,結構的安全度用可靠指標和虛假的失效概率表達後變得更加不可揣摩和模糊不清,不如安全系數那樣從安全儲備出發的度量方法更為直觀和便於處理具體工程的安全問題;現行設計規范中的可靠度方法很不成熟,存在不少根本缺陷;他們認為半概率的多安全系數方法更適用於規范,也不排斥可靠度分析的結果可以作為一種參考,在綜合判斷安全系數的合理取值時予以考慮。

  二、土建結構工程的耐久性

  土建結構工程的耐久性與工程的使用壽命相聯系,是使用期內結構保持正常功能的能力,這一正常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和結構的適用性,而且更多地體現在適用性上。

  結構耐久性和使用壽命的概念,與使用階段的檢測、維護和修理不能分割,對處於露天和惡劣環境下的基礎設施工程來說尤其如此。為了保證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一些工程在建成後的使用過程中,應該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我國有結構工程的設計規范與施工規范,但沒有如何使用的規范。如果有定期的檢測要求,有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國由於施工管理水平和事故操作人員的素質相對較差,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制度不夠健全,規范對結構安全與耐久性的設置水准又相對較低,已建的工程中往往存在較多隱患,所以更有必要從法制上確定土建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定期檢測的要求。對於土建結構工程的安全質量,雖然政府已作出了設計與施工的責任單位和個人需對其“終身負責”的規定,但是這種要求執行起來缺乏可操作性。要將結構安全質量事故減少到最低程度,還應以預防為主,通過例行檢測及時發現問題。

  現在國內有大量土建工程因步入老化期需要診治,也有大量已建的違章工程需要評估,更有許多工程發生病害需要診斷和加固,各地已湧現了不少從事土建工程診斷、治理與加固的隊伍,並有蓬勃發展成為一種新興行業的趨勢。出現問題和病害以後再來治理固然重要,但是我們應該更加強調預防。對於在役土建工程的檢測和評估,要建立相應的法規和標准,要有從業人員的注冊和從業機構的資質認證制度,在管理體制上予以規范。從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投資和對工程設計的要求來看,需要有工程整個使用期限即全壽命費用支出的論證。只注意工程項目建設的一次投資支出,很少考慮工程建成後需要正常維護與修理的長期費用,不但可能損害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使用功能,而且經濟上算總賬會很不合算。我國雖是發展中國家,現在正大興土木,可是過去建成的大量工程已經或過早老化。加上進入90年代以後交通量猛增,超載嚴重,以往的設計標准又低,路、橋的維修問題十分突出。由於養護維修費用得不到保證,造成工程安全隱患並在以後需要支出更多的大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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