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來優秀歷史建築的修復實踐,對這些建築藝術品具有了特殊的情懷。而對這些建築藝術品的現狀隨著時間的推移,其自然損壞和人為損壞的速度很有可能大於修復速度。為此,必須逐步完善保護優秀歷史建築的具體措施。
(1)面對優秀歷史建築現狀,首先要有效地治理對優秀歷史建築違章搭建。這種完全無政府狀態的搭、拆、開洞、鑿牆,使得這些優秀歷史建築無論是外觀上還是結構上都受到了嚴重摧殘,加劇了優秀歷史建築的老化、損壞程度。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明確禁止違章搭建,但此類違法行為仍時有發生。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從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加大力度,也可以借鑒國外對待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做法。將違章搭建的違法違規行為視作個人不良行為與有關出國、購房、換房、貸款、高消費等掛鉤,從根本上加大違法成本和制約力度。同時,也可以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明確時限要求。對法律法規明確頒布後的違章從嚴從緊,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前的,並有居住特殊困難的可采取一些變通辦法,定出一些激勵措施,堅持拆除違章,從根本上制止此類違法行為。
(2)為了切實保護優秀歷史建築,還應有效地控制優秀建築超負荷使用、過度使用的程度。應該看到,目前我國居住條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經濟能力的差異和收入水平的貧富懸殊現象,造成了居住條件的明顯反差,致使相當一部份優秀建築超負荷使用的情況還比較嚴重。優秀歷史建築內部任意分隔、搭建仍時有發生。要改變這種現狀,可以采取鼓勵置換的辦法,加大給予調整改善力度;也可以采取搬遷用戶,對繼續居住戶索取一部分補貼費;也可由政府通過廉租房給予照顧,使搬遷戶得到居住改善,使優秀歷史建築恢復正常使用的狀態。
(3)必須重視對優秀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的質量標准管理,不能做表面文章,糾正擺花架圖虛名、不干實事的傾向。對待優秀歷史建築除了要有修復標准以外,還應建立專門檔案,並且定期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檢測,掌握動態的變化。規定任何維修行為都必須申報提請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其施工設計方案後才能進入實施。同時還應規定什麼時候大修,什麼時候小修,什麼時候專項修,真正做到保護好、修復好這些優秀歷史建築遺產。
(4)優秀歷史建築掛牌的要保護好,不掛牌的是否要保護?怎樣保護?這又是一個量大面廣的棘手問題。這些沒有掛牌的建築有的完全有可能今後要掛牌保護,當然也有相當大的部分永遠不會掛牌保護;這些建築有的可以參照過去的計劃大修、標准操作的方法,制訂相應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與修復的標准或規定,從制度上保證修復有質量,操作有准則,保護有條例。在構建經濟社會的同時,用以人為本的態度善待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好城市的命脈與人類的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