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日期:2016/12/14 9:49:54   編輯:古代建築史
中華民族歷史源遠流長,華夏大地遍布文化遺產。如何保護和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是我們應該認真探討的問題。
一、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必須要有過硬的措施。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體系。二是各級政府要把保護人類文化遺產同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結合起來,根據各自歷史和自然環境的實際狀況,對每一處文化遺產都要制定出相應的保護措施,規范保護程序,建立和健全保護機構,落實保護責任制,促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三是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保護文化遺產的資金投入。四是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五是要切實加強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二、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必須合法、合理、科學。
文化遺產具有“不可再生”的屬性,因此,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必須做到合法、合理、科學。其一,利用文化遺產必須合法。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開展利用文化遺產的活動。堅決反對扯著發展經濟的幌子,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其二,利用文化遺產必須合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是文物保護的原則,也是一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我們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旅游業的開發上,應廣開思路,充分發揮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其三,利用文化遺產必須科學。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儲存著大量的信息,但對這種信息及其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能夠完成的,隨著研究的深入,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所提供的技術手段的進步,對歷史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也會越來越深化。
三、正確處理好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的關系。
我們在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上必須處理好以下3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要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任何人對資源的占有和利用都不能采取掠奪的、破壞的方式,不能只顧眼前利益,不顧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條件,有意或無意地剝奪後人對資源的享用權,要采取可持續發展的思路。二是要處理好經濟建設與遺產保護的關系。三是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任何地方都不能把文化遺產當做一般的經濟資源進行開發,把經濟效益視為唯一目的,不能只顧賺錢而不顧它的社會功能、社會效益。(作者系湖北省丹江口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