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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古建築修復性破壞說不

日期:2016/12/14 11:47:03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被民間稱為“最美野長城”的遼寧省綏中縣小河口長城,在修繕後被“抹平”,完全看不出長城的樣子,變成一堵蜿蜒的“白灰牆”。當地文物保護部門對北京青年報記者稱,他們是在用白灰“對長城進行修葺”,該修繕項目每一步都經過審批,“合理合法”。

“這修的村村通吧?”有網友戲言。遠遠望去,那段長城確實變成了一條硬化路面,煞是刺眼。應承認,這段長城已有700年歷史,風吹雨打,年久失修,如果放任不管,不僅可能毀於一旦,還會傷及游客安全。修葺名正言順,確有必要。

但是,修繕長城必須遵循法律法規,不能只有熱情,不講“套路”;只求安全,不求氣韻。像這種修法,將長城修得面目全非,不僅全無昔日的精神風貌,還改變了它的具體形狀,這是修復還是破壞呢?

2006年頒發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要求,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當地相關部門在修繕前也許辦理了審批手續,但是在具體修繕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了相關要求?

近年來,破壞性修復屢見不鮮,讓人無比痛心。有媒體總結,除了“最美野長城被砂漿抹平”這個案例,還有遼寧朝陽的清代壁畫中的仙女被修復稱“花大姐”,杭州民國古建築“秋水山莊”被刷上“土豪金”等案例。它們的共性是,以維修之名,行破壞之實。也許相關人員並非存心破壞,但惡果業已造成,使原建築失去了基本的美感,形神盡毀,慘不忍睹。

曾有業內人士調查後感歎,“在我所走訪的歷史文化建築中,70%以上遭受破壞是緣於這種‘破壞性修復’。”與一般的破壞相比,破壞性修復顯然更隱蔽,危害也更大——破壞文物往往不敢名正言順,而破壞性修復則可堂而皇之,有組織地突進。

事實上,《長城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是,像這種修復性破壞,該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為了有效遏制頻見的破壞性修復,應先提高違法成本入手。即便是無意破壞,只要造成破壞事實,當事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失職渎職的監管人員也應該被問責。

最重要的是監管部門,特別是文物保護部門應該承擔起責任。這種責任不只是審批,也不只是事後調查,而應該提前介入、動態跟進。比如在修復過程中應派專家指導;應對直接參與修復的施工隊,進行專業培訓。同時,監管部門全程跟蹤,不能到了最後驗收階段才出面。

“愛我中華,修我長城”,曾是非常響亮的口號。今年恰好是《長城保護條例》頒發實行十周年,“最美野長城”受損令人痛惜。據統計,近三成長城正在消失。保護長城,修繕長城,刻不容緩。但是,絕不允許再出現破壞性修復。不獨長城,任何古建築都須讓破壞性修復走開。激發法律威力,喚醒監管部門責任,動員國民保護熱情,多策並舉,這樣的悲劇才能少一些。來源:揭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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