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起,由文化部出台的《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大運河有了新的“護身符”。
《辦法》規定,大運河遺產包括隋唐運河、京杭大運河、浙東運河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街區村鎮,以及相關聯的環境景觀等。近代以來興建的大運河水工設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也屬於大運河遺產。
《辦法》結合大運河遺產現狀、特性,以及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目標,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大運河遺產的范圍。此外,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經驗,就是堅持開展跨地域、跨學科、跨部門合作,堅持規劃管理。《辦法》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確立了國家設立的大運河保護和申遺省部際會商小組的重要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
大運河作為仍舊在使用的、活態的文化線路遺產,其保護和申遺工作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和困難。《辦法》針對這些問題,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比如,目前大運河主要由水利、交通部門管理,納入申遺范圍後,就要求文物部門介入管理,幾個部門多頭管理存在很多矛盾。針對這種情況,《辦法》規定,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並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
根據《辦法》,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受到損害的遺產,將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列入《大運河遺產保護警示名單》予以公布。對於違反規定,造成大運河遺產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大運河聯合申遺辦副主任姜師立在接受光明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的出台,明確了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依據的法律、執行辦法、處罰措施,以及在保護范圍內允許的建設工程范圍。這為文物部門具體實施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和抓手,也有效地協調了文物保護與水利、交通建設的矛盾。
《辦法》還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只是相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個人的事情,而是全民的事業,它需要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共同參與、共同保護。
在《辦法》出台之前,眾多關心運河發展的個人和團體都是分散的進行活動,即使有組織,也是不定期、相對松散地在沿運河各市建立自己的組織,沒有形成全線民間運河保護的合力。“隨著《辦法》的實施,相信可以推動各地民間保護合力的形成,並進一步推動全社會都來關心、保護運河文化遺產。”姜師立如是說。
大運河作為一種活態文化線路遺產,其特殊性決定了保護和申遺工作必定會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和困難。《辦法》的實施可以有效推動相關工作,然而,既要保護好它的歷史價值,又要延續它的運輸功能,實現其特殊的價值,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