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經商”亂象,該管管了
日期:2016/12/14 10:07:13   編輯:古建築保護從故宮建福宮會所事件發端,公眾發現,在不少地方,文物古建內搞商業經營的還有很多,且亂象紛紛。
據新華社報道,南京“美齡宮”經常對外承辦婚宴。據新京報記者調查,在北京,天壇、頤和園、北海等皇家園林內,均開有“皇家飯館”,而且價格不菲。大約因為這種現象相當普遍,似乎法不責眾,有些人才敢在故宮內搞起了會所。
也許,法律並未禁止合理利用文物古建從事商業經營。文物保護總是要花錢的,如果商業經營能彌補經費的不足,減輕納稅人負擔,並能更好地保護文物,何樂而不為呢?
現在,輿論對建福宮辦會所等事件強烈質疑,關鍵還是對“文物古建搞什麼樣的商業經營,需要遵循怎樣的程序”?
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在許多國家,文物古建上砸一枚釘子,也需要上報、批准。相比較而言,我們還是太過寬松。
文物從根本上屬於全國人民,文保單位搞商業經營,就不僅僅是其管理者和主管部門的事情。雖然,制度上有項目上報和審批環節,顯然,在實際中,或許幾個人就能私下決定。如故宮發表聲明,稱建福宮會所是下屬一個公司“擅自”決定。這麼大的事,居然沒有上報故宮決策層審批。如果此說屬實,可見,現在的文物古建經商之亂。
所以,對文物古建內搞商業經營,必須要劃定明確的經營范圍,制定嚴苛的項目審批和施工流程。
另外,文物古建屬於祖先遺留下來的、屬於全民的東西,其任何商業經營項目,不應只為特定人群服務。民眾對建福宮搞會所等地方不滿,問題就在於這些地方以“天價”為普通民眾築起了一道高高的門檻。
因此,文保單位搞商業經營項目信息必須要透明,要向公眾公開。在項目審批環節,文保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社會公示其項目信息和施工方案,接受民眾的審查。一些定位明顯存在偏差或者采取“虎狼”式施工的項目,不能讓它過關。而在項目實施後,更要將相關的經營信息定期向社會通報。
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文物古建搞起商業項目之後,必須要由上級或第三方機構向公眾出示文物體檢報告。這主要在於察看商業經營對文物古建是否構成了傷害,一旦發現問題,這些商業項目就應立即停止經營。
現在,從故宮到天壇,從北海到頤和園,這些皇家園林內幾乎“處處炊煙”,個個蟄伏著售賣“皇家體驗”的餐飲場所,不知道它們經過了怎樣的審批流程,其使用的文物建築保護如何?
公眾的質疑從根本上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文物,這與有關部門和文保單位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希望一方面文保單位盡快向公眾曬一曬相關信息,另一方面,有必要對這一經商亂象進行清理,發現違規的立刻停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