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驗收(2)
日期:2016/12/14 22:51:35   編輯:古建築結構二、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應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由專業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來進行,政府采購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負責,或者由采購人、代理機構會同專業機構共同負責,但采購金額較小或貨物技術參數、規格型號較為簡單明確的除外。直接參與該項政府采購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主要負責人。
(二)驗收結束後,驗收小組或者行業質量檢測機構要做驗收記錄,並分別在驗收證明書和結算證明書上簽字。
(三)供應商、采購機構或采購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並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采購人應按照約定,組織驗收人員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合同的要求。
(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驗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屬於分散采購方式的,由各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驗收;屬於集中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對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可以組織技術專家進行抽查復驗。
(五)驗收過程應當制作驗收備忘錄,參與人員應當分別簽署驗收意見。
(六)驗收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響安全,且比原采購合同貨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屬技術更新換代產品的,在價款不變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驗收接受;如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協商一致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減價驗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購人確有先使用的必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款。
(八)驗收時間的約定:
1、貨物類。對供應商提供的國家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型號規格明確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收。
對技術要求較高的或非標產品,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交貨物之日起7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2、工程類。屬於獨立的工程(包括設備安裝調試)項目,在供應商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組織驗收工作,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屬於基本建設配套工程項目,且需要與基本建設工程整體驗收的,則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