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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產生及預防(2)

日期:2016/12/14 22:50:29      編輯:古建築結構

  3.建設工程施工糾紛的預防

  3.1 堅決抵制和杜絕不平等合同的出現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權利意識的強弱已經成為一個企業是否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表現,而平等觀念更是深入民心。當前建築市場雖為買方市場,發包方占據主導地位,在招投標過程中也占有明顯優勢。但是,作為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樹立一種權利意識,不能無原則地滿足發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犧牲自身的正當權益為代價。這樣做,只能是飲鸠止渴,或使企業陷入泥潭無法自拔,最終產生糾紛,使大家兩敗俱傷。因此,作為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項目談判中,一定要以平等為前提,充分維護自身的權利,與對方簽訂合法、有效、不失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糾紛產生的根源。

  3.2 堅持推行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的基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經成立生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將確定。因此,訂立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為我們預防糾紛產生的重要手段和對策。首先,應當訂立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時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強制性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設工程周期長、涉及面廣、內容復雜、質量要求高,在合同履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要求應當有具體明確的約定。只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才能保證合同內容的確定性和合同的順利履行。其次,要積極推廣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制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從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多角度多層次地對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予以均衡、合理的約定,同時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使之有了很大的進步,較之以往的一些示范文本也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所以要在實際工作中積極地去使用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文本水平。第三,合同用語要規范,力求簡潔明了,杜絕含糊其辭或模稜兩可,使雙方對合同的理解不易產生偏差和爭議,從而降低糾紛發生的機率。

  3.3 堅決抵制“陰陽台同”

  中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同時第五十九條還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是按照招投標文件訂立。當施工企業面臨業主提出“陰陽合同”這種無理要求時,必須堅持依法辦事這一基本原則,堅決抵制“陰陽合同”這種不合理現象,從而避免和預防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3.4 增強誠信,提高合同履約程度

  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原則,是企業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則。針對當前建設工程合同履約不全面或不適當的現狀,我們必須喚醒大家的誠信意識,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誠信為重。同時,我們還要認識到,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是進行項目建設的依據。合同中的每一條約定都具有其法律約束力,誰違反,誰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了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發生,我們必須建立誠信,努力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約程度,將建築市場逐步引向規范的軌道健康發展。

  3.5 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工作

  加強合同索賠,進行科學合法有效的索賠工作是預防和避免合同糾紛產生的又一有效途徑。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可以提起索賠的原因諸多,但由於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同時也造成了糾紛的時常發生。為了索賠能夠順利進行,減少雙方的分歧,就需要不斷提高索賠意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的延續。要進行有效的索賠,就要求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索賠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及時索取和保存有效簽證和相關的索賠,在索賠時提出有說服力的索賠請求,以得到對方的認可,從而避免糾紛。

  3.6 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合同法並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國家對工程建設的主體實行許可制度,要求從事建設工程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必須是法人,同時還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用的法定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這些規定對於保證建設工程的順利完成和確保工程質量是必要的。實踐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符合上述要求,就不能順利完成建設工程任務並保證工程質量。許多“豆腐渣”工程都是由於施工企業主體不具備相應資質而造成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合法是預防合同糾紛的重要方面。

  3.7 建設工程的發包和分包必須依法進行,堅決杜絕轉包和非法分包

  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分別完成。同時又規定,總承包人或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即工程可以進行有條件的分包。合同法對這種分包規定的相應條件是:第一、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第二,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第三,禁止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第四,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五,建設工程中的主體結構工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在實際工作中,只有充分重視和遵守法律的這些強制性規定,才能大大降低由於轉包和違法分包所帶來的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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