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創新路徑二
日期:2016/12/14 22:51:09   編輯:古建築結構二、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創斷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監管思路,應是迫在眉晚的任務
改革開放初期,全國呈現出大干快上的氛圍,作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監督機構,對穩定和提高當時我國建設工程的質量水平,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建築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建築領域的日趨健全,工程監理制度漸趨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業己經形成,全國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創新的監管體系得到控制。因此。研鄉i和探索新的監管思路,應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1.巡查制度是監督機構的主要運作模式。如果說取消工程質量核驗,建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由對實體質量的檢查轉變為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抽查監督,是進入新世紀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轉變的話,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轉變,也是第一次轉變的繼續深化。
由於工程建設任務量大、責任主體多,監督機構的運作模式應當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應當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隨機巡查。質量監督人員到現場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質量或進行質量把關,而是為了發現責任單位主體的違法行為,並加以處罰,目的是確保企業和項目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質量監督機構的隨機抽查,是在各方責任主體對實體質量有合格結論的基礎上進行,主要日的是復查。
筆者認為,多年來沿襲的以項目為單位、定點監督為主要方式的監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質量監督機構只注重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項目進行監督,而不願意過問不辦理質監手續的項目,導致自覺守法的項目被反復檢查,而故意逃避監督的行為反而無人查處。因此,實施巡查制度,既強化了對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也在管理中進一步體現了各責任土體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2.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應及時調整思路,市場可以調節的應該交給市場,可以依靠中介機構甚至社會監督制約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體現《行政許可法》中所說的“四個優先”原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五方責任主休,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其質量行為也是政府監管的重點內容。但是,隨著形勢發展,一方面應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也納入責任主體范圍,同時,幾方責任在層次上應有所不同,在今後質量監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設單位的第一責任。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比較發達、中介機構比較成熟的地區,要重視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發展的支持,充分依靠、發揮它們對質量監督的技術輔助作用,同時也要加強對其履行質量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以此來達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實體質量符合強制性的目的。也就是說,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應對工程質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評價,而是通過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公司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作合格結論進行抽檢核查的方式來間接達到調控目的。
3.政府投資工程和非政府投資工程監管方式應有所不同。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特別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對今後不使用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實行審批制度,而是改為核准制和備案制,完全由投資方來承擔風險”後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區別對待就成為擺在質量監督部門面前的一個課題。
對於政府投資工程和非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方式應該有所區分。對政府投資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督,感覺上監督機構是以政府投資工程業主的身份去進行監督,可能會出現建設單位游離於監督范圍之外,並且也容易和現場監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對於政府工程,層次監督性質的巡查制度應該是今後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慮增加代表政府進行驗收把關的環節,作為對建設單位工作評估的內容可能也有其現實研究意義。國務院即將出台《政府投資工程條例》,如何對政府投資工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我們應加強調研、明確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