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創新路徑一
日期:2016/12/14 22:51:09   編輯:古建築結構“十一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社會、城市發展的重要時期,為完成我國“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各項指標和任務,建設系統應當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要通過體制。制度、科技創新,建立更加科學的管理體系和市場體系,使各項工作都取得新成績、新突破,並走在全國建設系統的前列。為此,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特制定我國建築業2006-2010年發展規劃。該規劃是我國建築業和工程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築節能和建設科技等規劃作為其專項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統領下的具體化和補充,總體規劃對各專項規劃具有綱領性和指導性,專項規劃更具有可操作性,兩者互為依托、相輔相成、協調一致,共同構成我國建築業“十一五”期間發展的全面規劃。
一、建立健全工作質量監管體系的必要性
建築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質量是我國建築業的長期戰略方針。建築工程是大型的綜合項目,其工程質量問題不僅涉及到個人與財產的安全,而且還涉及到社會的穩定。但是,目前該行業存在的問題還相當嚴重,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建築工程質量參差不齊。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所以,加強工程質最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一)監管工作手段單一,技術含金量低
20年來,質監機構在質監手段方法上的發展創新速度遠遠低於其組織機構建設速度。20年過去了,監督手段基本還停留在眼看、手摸、錘敲階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現場檢測,也是有限的輔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並沒有完成。質監人員構成不盡合理。大多數質監機構直接招聘應屆大學畢業生充實隊伍,表面上人員的學歷層次上了好幾個台階,但因缺乏施工現場的實際工作經驗,大多數人並未發揮出與其學歷相適應的作用。質監在技術上的專業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體現。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實現政府監督工程質量的初衷。
(二)建築市場機制尚不完善,政府監管服務功能有待加強
在市場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關部門的監管關系、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建築務工人員的權益保護、市區內外統一管理、促進新型市場主體發育和建築節能等方面的制度還比較薄弱;在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方法和監管程度等方面,存在著“缺位”與“越位”問題;建築市場秩序仍不夠規范,工程轉包、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招投標中的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存在:對不同投資性質的工程沒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監管模式。
(三)工程質最監管體制尚不健全,與市場管理結合尚不到位
政府監管水平尚待進一步提高。監管體制分散、部門之間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容易出現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錯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脫監管,極大地影響了行政效率:工程監管模式單一,沒有形成針對工程的不同技術特點和投資屬性及不同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的工程監管模式,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對在建工程的質量管理比較重視,而對既有工程質量管理還處於空白,全壽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制尚未形成:工程監管較為粗放,沒有形成量化的評價體系;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部分法規沒有得到嚴格落實。
(四)施工全過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監管尚未全部落實,班任體系還份進一步強化
1.政府監管水平尚需進一步提高。部分監管部門工作主動性、預見性差,對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不夠,對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夠有力,政府監管存在盲點;未能合理組織利用建設系統各種管理資源和充分發揮各個管理層次、環節的整體效能,未形成安全生產的監管合力;部分監管機構權威性不高,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事故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缺乏強硬的手段措施,對有關方面起不到震懾作用:在監管體制方面,由於相關法規規定的職責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門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安全監管工作受到一定影響。
2.保障安全生產的有關環境急需改善。在市場環境方面,一些建設項目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企業間的惡性競爭,以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現象,都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的正常開展。施工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建築施工傷亡事故總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間共發生傷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級重大事故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