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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保護能否走市場化道路?

日期:2016/12/14 19:30:20      編輯:古建築保護
蘇州市擁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140處,控制保護古建築200處,總建築面積達33.8萬平方米。但有不少古建築常年失修,瀕臨坍塌,需盡快實施搶救性保護措施。控保建築的保護不盡如人意,尤其作為江南傳統建築的典型代表,在中國建築史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占文物古建築總量50%以上的民居建築部分,長期以來只偶有零打碎敲的修修補補。 原因很簡單:缺錢。 市房管部門公房管理處的一位負責人舉了一個例子。一處1000多平方米的古建築,較好地修復保護每平方米約需1000元,就是100萬;這還不算搬遷費用,在居民雜居的古宅中,每搬遷一戶面積在四五十平方米的住戶要10萬元。但事實上,房管部門根本拿不出這筆錢。根據1993年後的房租標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的租金為0.70元,1000平方米為700元,連發公房管理員的工資都不夠。 探索市場化運作方式此時被提出來似乎有些“水到渠成”的感覺。好處很明顯,售出的古建築,業主自己會維修,而從中獲得的資金可投入其它古建築的維修保護。 老宅上市,該怎麼賣 ? 市場對新推出的老宅反響頗佳。據了解,對古建築有意者主要是海外華人,還有在蘇有業務的南方企業,或是居住用,或是做辦公場所。還有不少房地產商人也瞄准這一塊想做投資。 有需求並不等於萬事大吉。老房子看著好看,住著未必舒服,如像樓梯窄而陡,上下不方便;古建築中還有規定不能用明火,但若要居住其間,廚房禁火讓人難以適應;更有許多小巷深處的老宅,汽車無法直達。 在古建築定價上也頗費斟酌,太高則門檻過高,嚇退客戶,太低則有國有資產流失之虞。 古建築不能一賣了之 ,問題還在接踵而來。 “不是賣,是保護”,在接受采訪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負責人一再強調這一點,這種堅持中,隱含著某種擔心——保護與開發站在不同角度上,會有矛盾。 走向市場的古建築,不能否認是一個商品。但正因為是古建築,不是普通商品,不能像甩包袱,賣完算數。將開發與保護聯結起來的是“有效保護”,讓控保建築“活”起來。扔在那裡,不拆,讓其自然坍塌,並非有效保護。找一個合適的主人,能對其負責,保養,不失為一種辦法。 由此,雙向選擇在交易中顯得特別重要。業主在選,“我們也在選業主”,這位負責人說,買主要有對古建築的熱愛,有保護的責任感,有一定的文化素質。 但是一個亟須填補的空白是對古宅出售之後,業主成了保護的責任主體,該如何維修養護才算妥當?當發現業主不能盡其保護之責時,政府部門是否有權強制回購?這些目前都尚無細則可循。 還有人擔心,售出的古建築成為私宅後,是否就不再對外界開放,古建築文化的交流與傳遞會否受到影響? 千頭萬緒,最後還得歸結到有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對古建築保護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還須制定相應政策來處理。據悉,目前有關蘇州市古建築的保護條例,已進入人大審議程序,人們期待著面前的問題能有好答案。 10月23日,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購買或者租用古建築”;第八條規定:“古建築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按照古建築保護的要求進行日常養護、維修,2.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3.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古建築保護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12月3日,中私人可購賣蘇州古建築政策已緊急叫停,原因是它與新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抵觸 蘇州文化局文物處潘處長在向記者解釋《蘇州古建築保護條例》時說:“《條例》的設想是反映了對古民居不僅要控制,而且要維修保護的要求,把維修、改造和日常保護性措施都納入規范化管理,並確定法律保護的責任人。”但令蘇州文保單位感到尴尬的是,《中國文物保護法》修訂案在《蘇州古建築保護條例》頒布後一個月姗姗來遲,盡管修訂案放松了對私人收藏文物的流通許可,但仍明確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不得轉讓和抵押。 “兩者確實有不一致的地方。”潘處長說,“我們的考慮主要是結合蘇州的實際情況,蘇州地面古建築數量僅次於北京,政府財政有限,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築保護是一條新思路。而且蘇州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存在這樣的社會需求。文物本身不可再生,也許私人買下不是最理想的方式,但總比看著文物自然損壞要好。”“對古建業主我們有嚴格規定,例如不能對古建布局、結構和裝修進行改變,不得改換現代材料門窗,電線線路也要規范。《條例》對違反者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潘處長最後說,“小法必須服從大法,我們將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修改《蘇州古建築保護條例》。”繼續探索新的保護方式。 (* 資料來源:《蘇州日報》2002年8月16日;三聯生活周刊)2002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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