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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產保護就是從利益集團嘴裡奪食

日期:2016/12/15 1:20:15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在最近發生的歷史文物被毀事件中,新快報報道的“廣州市重要工業遺產第一橡膠廠被拆除”事件饒有深意,或者說凸顯中國式歷史文物保護的悲劇性悖論。

    首先,這是由民間保護人士發現推薦和新聞媒體報道的歷史遺產,而本來這應該早就由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公布和安排保護。奇怪的是政府對此從來沒有表示任何內疚和問責。其次,搶拆行為正是在發現與報道後發生,這與保護者和公共輿論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正好徹底相反。可以說,搶拆者是緊跟著保護者,保護的警示成了頂風作案的關鍵信號。再次,下令拆除的是具有政府行政功能的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後來下令停止的也是這個行政部門。該中心明確承認拆是因為見到媒體報道,“不想節外生枝”列入保護范圍;而在收到市規劃局的緊急排查文件後即停止了拆除,但是已經基本拆完。

    對於上述情節,人們可以發現從法律上來說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似乎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廣州市國土局說第一橡膠廠並不在可能有工業遺產的需要評估的范圍裡,所以拆除前是不用做評估的;人們還可以發現廣州市國土局負責人曾經表示這是“一些破房子,沒什麼值得保留,不希望媒體關注”;人們更可以發現竟然是在媒體報道10天後,廣州市規劃部門才印發排查函要求國土部門對廣州第一橡膠廠進行預保護,而這時已經太晚了。其實,無需再多的發現,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無非就是某些政府部門想方設法要賣地,而“保護”與“賣地”是最大的利益沖突。所有的手段都沒有新意,所有的思考和討論實際上也都已經沒有了意義。中國式的文物保護悲劇悖論就是這樣形成的:發現就是破壞的開始,呼吁珍惜就必然引來豺狼,呼吁保護就是從某些相關利益集團嘴裡奪食。如果有人幸災樂禍地說,這樣的民族還配有什麼歷史遺產?我們能用什麼樣的底氣和事實來讓他們閉嘴?

    剛通過的《廣州市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草案)》設立了歷史建築一年預先保護制度,據稱該辦法有幾大“亮點”,但我認為從字面和中國經驗上看,就已經無法使人感到樂觀。第一,《辦法》規定了在開展房屋征收前進行文化遺產的調查,防止在征收環節拆毀歷史建築。說得很對,但是最關鍵的問題卻沒有下文:誰負責調查、誰來對這些調查的公正性進行監督、虛假調查將如何處罰、調查後的拆毀如何問責……?試問,如果沒有這些明確的規定,這種“規定”到底能有什麼作用?

    第二,《辦法》說,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築都可以向城鄉規劃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部門接到報告,通知區政府,啟動預先保護,一是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二是告知街道辦到現場開展日常巡查。但是,這兩個部門具體是市屬還是區屬?接這種“報告”的具體工作人員究竟負有什麼職責?這兩個部門對區政府的“通知”又是什麼性質?所謂“接報後立即發通知”的“立即”究竟是什麼概念?對建設單位的“責令”和對街道的“告知”又具有什麼樣的效力?

    第三,所謂的“容積率轉移”,說的是因歷史建築保護而減少的建設量,可以等面積轉移到條件類似的地塊。但是,既然已經有了征收前的調查,也就是說屬於文化保護的就不得征收,該用地項目就不能立項,何來的“減少了建設量”以至要“容積率轉移”呢?

    所有這些都只能說明這個《辦法》無論在細則上和操作程序上都充滿漏洞,既缺乏法律的明確制約性和執行力,也缺乏可操作性,更缺乏對於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可能發生的渎職等行為的問責措施。其實,或許人們應該回過頭來思考和討論的是:這個《辦法》的起草是否經過了公眾討論和采納了什麼民意?在討論和通過過程中那些專家與管理者又有過什麼樣的討論?換句話說,能否首先討論和制定某種讓《辦法》更有效力和可操作性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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