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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子的文物為什麼要上交國家_中國文物網-文博收藏藝術專業門

日期:2016/12/14 21:28:36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小時候,我經常和小伙伴一起做白日夢,拿鏟子在院子裡亂挖,期冀能挖到古人埋藏的“寶物”。當時我們不知道,這種行為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即使在自家院子裡。
  52歲的西安市長安區農民趙某就是這樣的“倒霉蛋”。2014年7月,趙某與其弟(在逃)在弟弟家中挖樹根時,發現樹下古墓葬,就開始挖掘。兩人挖出8件青銅器,因價格問題倒賣未果。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兩人抓獲。經鑒定,8件文物中有國家二級文物4件,國家三級文物4件。且經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院現場勘查,該墓葬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趙某被西安中院一審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此事被媒體報道之後,不出意外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自家院子的文物為什麼是國家的”這個老問題又浮出水面,不少網友更是從直觀上覺得判罰太重,趙某很冤。
  的確,從現行法律上看,判15年、罰金10萬元的量刑是有據可依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對盜掘古墓葬罪的規定中包含,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趙某所盜墓葬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豐鎬遺址正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可能有人會好奇,為什麼農民的院子會在遺址保護區內?我咨詢考古方面的朋友,對方回答這很正常,遺址發現的時候村莊就已經在了,遷村是有代價的,首先不是所有地方政府都有財力和魄力,除了資金還有地皮等問題,再者村民也需要做思想工作。
  關於大家討論的“自家院子挖出來的文物為什麼要上交國家”,我國現行法律其實對此規定得相當明確。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還有一條更絕的:“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按現行法律,你首先不能在院子裡隨便盜墓,如果不小心挖到文物,不僅不能私藏,還要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也就是說,你沒有發財的權利,反有保護的義務。
  當然,現行法律是一回事,情理是另一回事。人們憑借樸素的常識認為,先到先得,誰挖到是誰的,如果是自家院子或自家承包的土地中挖到的,就更應如此。這就涉及兩種理念的區分,一般民眾將古代器物視為“寶”,甚至等同於“飛來橫財”,近年日益火熱的拍賣市場和鑒寶節目更是助長了這種觀念。
  但也應該明確,文物的價值高低並不與它的價格劃等號。考古學家眼裡的文物是可以用來了解古人物質及精神世界的媒介,這筆財富應該屬於人類共同所有。所以即使是私人收藏的文物,由於它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為什麼私人不許隨便挖掘,首先操作不規范容易對文物造成破壞,其次文物挖掘的過程本身就是有價值的。一件物品是在哪裡挖出來的,它旁邊有什麼物品,都有助於考古學家確定它的意義。一旦現場被破壞,損失就是不可逆的。
  總之,“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既是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又是使文物價值最大化的必要舉措。但現行保護文物的做法並不是沒有可檢討之處。
  檢索近年有關民間發現文物的新聞可以發現,對盜掘的懲罰是嚴厲的,但對上交者的獎勵卻是微薄的。法律上只有“適當獎勵”的規定,既沒有明確標准,各地也就自定標准。比如,2014年陝西一小伙發現一柄戰國青銅劍,主動上交之後僅得到500元獎金。上交者難以接受,網民也為其鳴不平,這種獎勵措施對後來者可以說基本沒有鼓勵作用,甚至打擊了人們的公共善念。
  再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村莊被劃入遺址保護區,這一事實本身就在提醒村民自己院子下面很可能有“寶貝”。村民負有保護文物的義務,但是保護文物、上交文物卻沒有合適的獎勵,這是在要求人人都當聖人。而這種道德標准過高的規定往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打擊文物盜掘和走私,適度提高獎勵標准,這兩項措施對文物保護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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