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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何以出現“法人違法”?

日期:2016/12/14 9:45:02      編輯:古代建築史

在西安至平涼鐵路泾川段建設過程中,位於甘肅平涼的泾州古城遺址遭嚴重破壞。在已遭施工破壞的古城遺址上,挖掘機作業的痕跡猶存,斷壁殘垣分外醒目;當地文保部門力圖阻擋機械進入現場施工而布下的一排排石塊,在已坍塌的城牆面前看上去更像是螳臂當車。
    據報道稱,因施工對遺址造成嚴重破壞,泾川縣文物保護部門曾於今年3月份和5月份兩次給西平鐵路泾川段建設項目部發出緊急停工通知。而在此之前,國家文物局也兩次做出批復,要求進一步優化鐵路線路選址,移出古城范圍。這麼多次的緊急“叫停”,施工方都視而不見,最終留在公眾視野的僅僅是斷壁殘垣,令人痛心疾首。
    近些年來,因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商業開發而毀壞文物的事件常見諸報端,筆者不再一一例舉。經費不足、人員不足、執法剛性弱、聯合打擊不力等,幾乎成了各地在文物保護方面不約而同存在的困難。在這些“口頭禅”式問題的背後,我們發現總有一個身影始終揮之不去,那就是,以政府、企業、開發商以及各種組織名義出現的“法人”。比如,這次破壞泾州古城遺址的就是所謂的鐵路建設指揮部。國家文物局原局長、現任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霁翔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近年的文物執法督察表明,“法人違法”在文物違法案件中占的比例越來越高。
    法人知法犯法,導致文物行政執法難度越來越大。一方面,相對於個體犯罪來說,“法人犯法”尤其是政府法人犯法的破壞性極強,在行政指令和商業利益的左右下,文物往往會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另一方面,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有組織撐腰,又以集體的名義實施,所以常常把文物保護部門的警告、叫停當作耳邊風,出了問題也大都集體承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會影響惡劣。
    本該承擔起保護職責的地方政府頻頻出現法人違法,暴露出一些地領導干部在認識上存在的嚴重偏差。我們應當認識到,現在擁有的一切文物資源,不僅是從祖先那繼承來的,而且是從子孫那借來的。這句話或許從法學上給予解讀更有意義。如果我們認識到現在的文物資源是從子孫那借來的,那麼,我們就不是權利人,而是債務人。債務人履行的首要義務就是必須將借來的資源保護好,並歸還於後人。如果地方政府只看到經濟發展的利益,沒有看到文物蘊藏的價值和意義,而有意或無意地毀壞文物,不僅自己可能成為千古罪人,成為後人的恥笑對象,而且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人為地破壞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明。
    解決文物保護中的法人違法問題,在增強各級政府及領導干部文物保護責任意識的同時,當務之急是要完善立法和嚴格執法。筆者認為,在查處此類案件時,應當引入“雙罰制”,既要處罰法人單位,又要處罰直接責任人,決不能讓人人擔責而又人人無責的保護措施鑽了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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