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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築保護修復的原則和方法

日期:2016/12/14 13:28:51      編輯:古代建築有哪些
    古建築保護修復的原則是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干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正確把握審美標准、必須保護文物環境、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預防災害侵襲。

    紀念建築、石建築、石窟寺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繕工程,應嚴格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不改變原狀”的原則,系指始建或歷代重修、重建的原狀。修繕時應按照建築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質地、風格手法及文獻或碑刻、題銘的記載,鑒別現存建築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時的歷史遺構,擬定按照現存法式特征、構造特點進行修繕或者采取保護性措施;或按照現存的歷代遺存、復原到一定歷史時期的法式特征、風格手法、構造特點和材料質地等,進行修繕的原則。

    依工程性質,可分為五類,如下;1、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2、搶險加固工程,3、重點修繕工程,4、局部復原工程,5、保護性建築物與構築物工程。

 

    保養維護工程系指不改變文物的現存;結構、材料質地、外貌、裝飾、色彩等情況下所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護,如屋頂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補漏;梁柱、牆壁等的簡單支頂加固;庭院整頓清理、室內外排水疏導等小型工程。此類工程就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列入年度工程計劃和經費預算,作為經常性工作,各盡其職,各負其責。

    加固搶險工作,系指建築物、石窟巖壁以及壁畫、造像、石刻等發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險情時所進行的搶救性措施,諸如支頂、牽拉、堵擋、加固等搶救性措施。此類工程須在技術檢查的基礎上制定搶險加固方案,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後進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報時,須補報備案。

    重點修繕、局部復原工程,系指對文物進行較大規模的重點修繕或局部復原工程。此類工程必須事先做好勘查測繪、調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學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工程設計必須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並在提出《修繕、復原工程申請書》報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之後,方得進行施工。

    保護性建築物與構築物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設施,諸如排水防洪堤壩、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凡此類構築物或建築物,須與文物及環境風貌相協調,不可喧賓奪主。對文物本身和其周圍的歷史殘跡,必須嚴格保護,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損壞,附加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方案,報請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施工。

    盡管現在古建築保護方面從理論到實踐都比以往有所進步,但在實際中,仍然存在很多忽略保護理念和建築特點的做法,諸如傳統建築工藝失傳等,甚至一些傳統做法盲目被現代技術所取代,使得一些維修工程的結果偏離了古建築保護的初衷。加強古建築保護基礎理論的研究要與保護實踐相結合,建立科學的古建築保護研究體系是實現保護理念的重要基礎。只有樹立科學的保護理念,認真研究每一個保護對象,科學地選擇更好的保護途徑和方法,才可能促進古建築保護科技水平的整體提高,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使文化遺產得到更全面的科學關照和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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