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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文物系統清查文博單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品加強文物安全

日期:2016/12/14 11:23:24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為貫徹落實國家文物局《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立即開展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專項整治的通知》,山東省文物局8月18日印發通知,要求全省文物系統全面清查文博單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切實加強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文物安全的監管主體,各文博單位的管理、使用者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本單位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文博單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清查工作,一把手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把責任逐級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
  二是立即開展文博單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清查。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各文博單位要立即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清查工作,制定檢查方案,落實責任分工,制定並演練具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對清查發現在文博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要逐一登記,並按以下要求處理:(1)文物部門直接管理使用的文博單位,有關物品依法依規處置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存放。(2)文物部門直接管理,出租或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文博單位,書面告知不得存放有關物品,限期處置,處置完成後簽訂安全責任書;到期不處置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終止出租、出借,限期搬離並清理有關物品。拒不搬離、清理的,按照《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3)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管理使用的文博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書面告知不得存放有關物品,限期處置;到期不處置的,按照《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今後文博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內一律不得存放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對外開放的文博單位要加強入門安檢措施,杜絕有關物品帶入文博單位。
  三是嚴格行政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在辦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行政審批時,要嚴格審核把關,涉及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程、項目一律不予批准。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違法建設或擅自存放有關物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現有的可能威脅文物安全工程、項目,要提出處理建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研究處理。
  四是嚴格執行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文博單位要嚴格按照《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的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專門機構,加強用火、用電、危險品、消防設施及大型活動的管理,全面開展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消防安全教育。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群的管理、使用單位,要按照《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的規定,全部設立專職消防隊。要對照《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查找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提出改進措施,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切實做到防患於未然。
  五是加大處罰力度,嚴肅責任追究。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嚴格執法,嚴厲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防止以罰代刑。對清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清查工作敷衍了事的要問責,著力在查隱患、防事故上狠下功夫,促進關口前移;涉及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該請示未請示、該報告未報告的,要追究部門單位的責任,堅決杜絕推诿扯皮現象;對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依法調查處理,追究責任,並在各項考核和評先評優中一票否決。
   (來源: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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