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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靈照寺方丈遇害留400萬元存款 女兒寺院為遺產打官司

日期:2016/12/13 23:13:41      編輯:古建築紀錄
    方丈的400萬遺產,是歸他女兒還是歸寺院?

  雲南玉溪市靈照寺方丈遇害後留有400多萬個人存款,其女兒和寺院就遺產歸屬打起了官司

  2010年1月26日,住在雲南玉溪市紅塔區菜園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釋永修被前來投宿的兩名男子殺害。案發後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釋永修存有400余萬存款和20余萬的債權單據。釋永修女兒張譯雲認為,她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不過該要求被靈照寺拒絕。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上圍繞僧人子女有無繼承權以及釋永修的巨額存款來源展開了激烈辯論。

  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權利和義務

  釋永修被害後,張譯雲曾多次到紅塔區民宗局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協商,要求繼承父親遺產,但均被拒絕。於是,在今年1月16日,她一紙訴狀把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為“陽光司法工程”案件,於昨日早上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法庭上,被告辯稱,僧人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存在任何關系。佛教在中國已有2000多年歷史,形成了傳統的叢林規制和習慣。釋永修出家數十年,實際上形成了脫離家庭的一種契約關系,原告與釋永修稱呼只是方丈與施主,並非父女關系。從法律上講,僧人出家即與其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靈照寺除對釋永修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費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對此,原告代理人認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宗教信仰可以改變親屬關系,釋永修被害後,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時曾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交給了原告,這說明公檢法三機關都認可原告與死者有近親屬關系。因此,原告的近親屬享有繼承權。

  原告代理人還表示,根據國家民法等法律規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國公民,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繼承法,其子女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財產

  法庭上,原告稱,財產屬於釋永修個人名下,被告則認為該財產不屬於釋永修而屬於靈照寺所有。被告表示,靈照寺不是一個生產盈利性的組織,寺廟的經濟來源是信徒自願布施和社會力量捐贈,僧人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獲取報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財產屬於寺院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的收入和財產。

  而釋永修在寺院方丈、會計、出納和管委會主任4種職務一肩挑,無視國家宗教法及市區兩級民宗局對財務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來把寺院的社會捐款等經濟來源以個人名義存在自己名下。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原告所訴的財產屬於靈照寺所有。

  釋永修的原妻塗女士介紹,前夫出家為僧後,平時常回家看望女兒,一直在盡父親的責任,但她也無法解釋前夫巨額存款來自何處。該案法院將擇日宣判。(據《生活新報》)

  他在女兒2歲的時候出了家

  玉溪人辛應恆生於1947年,1979年,毅然與妻子離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號為釋永修。當時,其女兒只有2歲多。1990年,釋永修被聘為玉溪市著名寺廟靈照寺的住持,2005年升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間,吳雄和瞿永濤到大悲普度寺釋永修住處要求投宿。凌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吳雄二人用繩索將其勒死,並搶走5000元現金、一部銀白色摩托羅拉手機和一些隨身物品。當地警方不久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0日作出判決,吳雄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瞿永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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