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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遺址”保護的建議

日期:2016/12/13 22:26:04      編輯:古建築紀錄

    建議代表:蔡繼明  全國政協委員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

    關鍵詞:保護文化名城

    主要建議:政府規劃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強制避讓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同時要求不能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風貌。文化古城中的一切建設規劃,都應有文物保護部門的許可文件。

    提案全文:

    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遺址”的意義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許多歷史文化名城都曾是我國古代某一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運動和發生重大歷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這些歷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歷史文物,甚至是僅有的。它們不僅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與光輝燦爛的文化,也是我們民族的驕傲和自豪。做好這些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對傳承民族優秀文化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和歷史意義。

    國家《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八條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然而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很多地方在古城、古街、古村鎮內建起大片高樓,這些錯誤規劃和無序建設會導致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大量消失和毀滅。

    二、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遺址保護的建議

    1. 具備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要盡快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的總體發展規劃。

    2. 政府規劃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強制避讓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同時要求不能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風貌。文化古城中的一切建設規劃,都應有文物保護部門的許可文件。

    3. 縣、鄉(鎮)級政府官員要強化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古城古鎮中凡是涉及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附近相關環境的建設,都要在文物部門的監督下進行規劃。

    4. 在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或公務員培訓基地設置必讀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專題課程,以提高各級官員的文物保護意識和文化素質。涉及文化古城遺址的各級政府,其主要領導、規劃部門、文化(文物)部門等主要領導,在每年度的政績考核中,要包含“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功績這一項。政績考量,要賞罰嚴明,讓有損於任何文物保護的城鎮建設項目立即剎車。

    附錄:

    新鄉的輝縣市地處豫北平原,歷史悠久,新石器時代晚期為共工氏部族居地,西周時封為共國。周厲王十六年,共國國君共伯和曾輔佐王室並代行王政,封年號“共和”,定“共和元年”(公元前841),是為中國歷史上有確切紀年的開始。輝縣城內古共城的興盛從開始到如今已經延續了三千多年歷史。我國史學家推測:“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中的“共和”一詞,就是出於我國歷史上“共伯和”建立“共和”年號一詞。考古發掘還表明,輝縣的共城是戰國時期魏國的陪都,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

    新鄉的衛輝市原為汲縣,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魏晉時期開始由汲城遷縣治於陳城(今衛輝老城區),建城歷史有1600多年。迄今老城基本沒有變動,其中的比干廟、潞王府、徐氏家祠(徐世昌)仍在這裡留下了豐富的文化遺產,其文化積澱深厚,成為明清時期的四大名府之一。原為古汲縣治的汲城,曾是“戰國七雄”時期魏國重要的軍事重鎮,具考古調查推斷:汲城就是魏惠王遷都大梁時,渡過黃河故道的橋頭堡。漢高祖二年劉邦又封“汲紹侯”經營此城,直至以後又屢設郡縣,享有近千年的輝煌歷史。另據史書記載,中國歷史文化四大發現的“竹書紀年”簡牍就出土於汲城的“汲冢”。現在該古城部分城牆尚存,地下文物十分豐富。鄭州3月2日電 記者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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