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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型建設項目內部招標問題及對策(4)

日期:2016/12/14 22:51:55      編輯:古建築結構

  標前答疑。為有效克服因招標文件不清楚而造成的投標口徑不一致,難以評標的現象,規定投標前必須給予解答疑問,統一口徑。

  招標文件化。制定標准化統一格式的材料、設備、工 程等各類招標文件。規定統一的計價程序,套用金額、驗收標准、付款方式、質保期限,統一工程量清單,把容易產生歧義的地方明確,使評標定標易於掌握。

  (3)評標組成人員構成合理、保密、臨時確定。評標組成人員必須以經濟、技術專業人員為主,開標前臨時抽簽確定,不能提前洩露,使投標人無法提前給評委打招呼。評標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極不合理的現象,但卻沒有一個人提出疑義,主要是因為一些投標人已經把所有評委都“擺平”,如果評委臨時確定,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評價和定標的辦法在開標前確定。杜絕先做游戲後定規則的現象,對材料、設備、工 程等各種標書都制定明確的評標定標辦法。標底保密。為防止標底洩露,可先投標後做標底或異地做標,打“時間差”或“空間差”,使投標人無法知道標底。

  (4)實行全過程公開。即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情況、公開開標,公開詢標,公開中標結果。使每一個投標人獲得同等信息。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

  實行備案管理和過程監督。將招標活動的每一環節置於監督之下,將各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強化責任管理,確保監督工作到位,嚴格查處弄虛作假串標抬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全過程備案,不管何時何事出問題,都有案可查,便於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實行終生負責制。

  對整個招標過程可以實行質疑和救濟。對招標活動不符合制度,不符合國家的地方,投標人、監督人或其他人員都可以提出質疑,在規定的時間,按規定的公開透明的質疑程序進行申訴,對經核查確存問題的給予糾正。

  對的履行實行監督。建設單位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防止重承諾、輕履約,防止“一級企業中標、二級企業進場、三級企業管理、包工頭施工”的不正常現象,防止投標單位的承諾落空。防止基建人員包庇中標人或聯手作弊的現象。實行動態的跟蹤管理,對中標合同實施的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基建人員的工作情況、執行合同情況等全過程監督。

  獨立監督。監督人員必須獨立於基建部門之外,不能有隸屬關系,監督人員不能作為評委參與評標定標,不能接受基建部門任何好處。為加強預防投標者弄虛作假或行賄,將有前科的嫌疑者記錄在案,據此限制直至取消他們參與競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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