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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型建設項目內部招標問題及對策(3)

日期:2016/12/14 22:51:54      編輯:古建築結構

  (7)考察流於形式。考察本是了解投標企業實力、售後服務、社會信譽、產品質量的一種好的方式,有時卻成為某些人達到個人目的的手段,考察成了一個形式上的程序。某單位鍋爐設備招標時,關系投標單位甲受到了另一家非關系投標單位乙的強勁挑戰,從品牌、報價、標書上甲都劣於乙,這時甲向招標人指出乙在某某工程上有過沒按時交貨的經歷,於是招標人組織人員考察,結果屬實,就以乙社會信譽不好,不履行等理由未給中標。而實際上甲未按時交貨情況更多,招標人也接到投訴,但招標人充耳不聞,根本不組織人員考察。

  2.基本原因

  (1)經濟利益驅動。建築市場承包單位急驟增長,而建築市場業務有限,僧多粥少,投標單位為在競爭激烈的市場求得生存或者獲得超額利潤,一些法制意識差的投標單位不惜以身試法,不擇手段,拉攏腐蝕建設單位有權人員。也有些投標單位是被迫行賄,不行賄送禮就接不到業務。凡此種種,都是受利益驅動。

  (2)法制觀念淡薄。一些建設單位的同志,對建築不熟悉,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僥幸心理,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覺悟低。

  (3)監督管理乏力。一些建設單位雖有招標要求,但配套的管理、監督制度跟不上。有些人搞招標是為了應付上級、應付群眾、應付檢查,打著招標幌子,達到個人目的。很多合同的簽訂,都經過招標這個程序,都是多人研究、集體決定的,表面上手續、程序都是齊全的,但仍然會出現集體作案,團伙犯罪的現象。

  3.對策分析

  針對上述三種原因,為完善工程內部招標,本文探討應采取如下對策。

  (1)加強法制是重要手段。法制教育使工作人員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使其自覺運用約束自己,警鐘長鳴。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度的缺陷導致腐敗的滋生與蔓延,為防止腐敗必須從制度建設入手,要搞好招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

  (2)投標單位資格要預審。投標人的資質應該符合招標項目的要求,只要滿足了,就不得有排斥性及傾向性條件。絕對不能讓投標人串通投標,也不得以無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實行投標保證金制度。針對招標的大小,規定中標時必須預交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低於成本價的競爭,勢必加大招標人的投資風險,為防止“釣魚”,防止中標人因無利潤而撤退,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質保金或保函,可有效遏制不正當的低價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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