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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產生及預防(1)

日期:2016/12/14 22:50:28      編輯:古建築結構

  建設工程施工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強制性規定較多,這是建築業的特殊性決定的。建築業的工作成果是不動產,其存在和發揮效用時間較長,具有公共性質,關系到國計民生。為此,中國現行的《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都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了詳細具體的強制性規定。如何將這些規范與實際工作有效地結合起來,認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成因,並且加以預防,已日益成為建築施工企業關心和研究的重點。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在中國的《合同法》和《建築法》中都有明文規定。《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從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是指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

  1.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 國家計劃與管理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列入國家計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特別是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方並簽訂施工合同。

  1.2.2 合同主體的特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並且具有履約能力。發包人只能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時必須具有一定的從業資格或資質。

  1.2.3 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設工程施工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密程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施必須按照既定的設計施工流程進行。

  1.2.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要式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應當如此。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從目前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對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發包方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發包方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方法。同時,由於目前建築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發包方在建設工程承發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實施這樣的施工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違法轉包,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糾紛的發生。

  (2)合同文本不規范。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築市場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承發包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有些發包人為了回避自己的風險在簽訂合同時,不采用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後,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有些業主以種種理由和借口,在和承包商按照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外,另私下再與承包商簽訂一份在施工活動中實際履行的“陰合同”,其內容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嚴重損害了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並將直接影響工程建沒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承發包雙方都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發包方。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在施工過程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症。承包商不按約定組織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質量低劣,也是違約行為的主要表現。

  (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於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築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

  (6)租借他人資質或承包與自身資質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施工資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並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同時,一些不法建築企業利用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質,專門從事資質證件租用業務,非法謀取私利。這些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了建築市場的秩序,同時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糾紛的產生機會。

  (7)簽訂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的情況屢禁不止。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後又將工程肢解後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最終形成與業主及轉包者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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