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法律不能有效保護古建築?究其根本,在於由誰來保護、怎麼保護、未依法保護應承擔什麼責任上,法律沒有給出一個清晰的答案。
在保護主體上,古建築多頭管理及管理缺失現象並存。實踐中,除文物部門以外,還有宗教、文化等不少於20個部門使用和管理古建築。在由文物部門管理的古建築中,設有專門機構和沒有專門機構管理的比例約為7比3。一些因歷史原因由其他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占用和使用的古建築,往往淪為部門利益的生財工具,管理缺失導致破壞時而有之。
即便是由專門機構保護的古建築,受制於有限的保護經費,“以文物養文物,以古建築養古建築”成為多年來提倡的保護方式。一些古建築被管理機構作為商業場所來經營,一些則出租或承包給第三方的商業主體。無序的商業開發產生了任意改建擴建、違建亂建等亂象,對古建築保護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違法成本低、執法不力使得一些違法現象難以得到糾正。
筆者認為,應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古建築保護法,明確保護主體、健全執法機構,加大行政執法和督察力度。探索免稅、低息貸款、政府補貼等方式吸引投資,以經濟、行政和法律等多種手段促進古建築保護和合理使用,真正為古建築撐起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