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結果顯示,我國現已發現的古建築類不可移動文物263885處,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141449處。這兩類建築總計40余萬處,其中半數以上屬於私人早期購買、從祖上傳承或從其他渠道獲得產權或使用權的私人建築。2013年,影星成龍將自己早年購買收藏的部分徽派古建築捐給了新加坡一所大學,曾引起社會爭議。私人古建築是否應將其產權或使用權收歸文物管理部門或國有單位機構管理,業界爭論不斷。
由於保護資金有限,不少地方政府對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築納入保護范疇、掛牌核定文物保護等級積極性不高。同時,除少數有實力的人有能力自行出資修繕保護外,大量私人古建築個人擁有者或使用者不願將私人古建築申報納入文保范圍,避免束縛自己改造老房的手腳。因部分私人古建築擁有者不懂得文物本身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隨意修整、裝修;私人古建築被出租、轉讓;商家收購改為會所、餐飲或其他休閒經營場所;城鄉建設拆遷等原因,大量私人古建築遭到嚴重破壞。
私人古建築如何保護和合理利用,需要進一步探討和完善現有政策,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出台私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鑒於現行文物法對不可移動文物尤其是私人古建築保護規定比較宏觀,操作困難大,建議由國家文物局制定私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法規,對於包括私人古建築在內的不可移動文物,規定文化遺產屬於國家。對於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私人產權古建築可采取土地置換和產權轉移,將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對於省級以下文物等級的私人古建築可繼續居住,保留產權關系,與政府合作保護,或與政府批准的社會組織及社會機構共同保護和利用。
二、將私人古建築一體納入文保范圍。根據文物相關界定辦法,將符合規定的各類私人古建築(含古民居)一體納入文物保護范疇。地方政府對此應負起主要責任,同時包括產權者本人在內的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某座建築申請批准為保護單位,但需按照建築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級別的文物管理部門審批核定。讓普通民眾更多地參與古建築的保護,對古建築保護作出貢獻的公民應予表彰或獎勵。
三、多渠道籌措修繕費用。鑒於私人古建築數量龐大,應允許在不破壞文物建築本身特色和文化價值的前提下,社會單位和個人可出資修繕私人古建築,並與產權所有者確立合作關系。在古建築的修繕過程中,國家可視建築的重要性承擔一定比例的修繕費用,並對修繕效果和費用使用進行監督。
四、合理開發利用私人古建築。由單一政府投入向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等多元融資轉變,對私人古建築進行科學保護和有序利用。允許私人古建築以貨幣作價入股,參與古建築保護機構整體開發利用,以古宅所有權成為政府批准的文化公司、文化遺產保護開發機構或旅游實體的股東。也可采取產權托管方式,委托政府無償代管、使用其所擁有產權的文物,或者把文物有償出租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