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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復習:木結構房屋易損部位的構造相關規定

日期:2016/12/14 10:43:17      編輯:古建築工藝

  (1)樓房的挑陽台、外走廊、木樓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構件應與主體結構牢固連接;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桿間不應有砌築的土坯、磚山花等。
  
  (3)抹灰頂棚不應有明顯的下垂;抹面層或牆面裝飾不應松動、離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應有下滑;
  
  (4)女兒牆、門臉等裝飾和突出屋面小煙囪的構造,宜符合本標准第5.2.4.2款的有關規定;
  
  (5)用砂漿強度等級為M0.4砌築的卡口圍牆,其高度不宜超過4m,並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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