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工程復習:木結構房屋易損部位的構造相關規定
日期:2016/12/14 10:43:17   編輯:古建築工藝 (1)樓房的挑陽台、外走廊、木樓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構件應與主體結構牢固連接;
(2)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桿間不應有砌築的土坯、磚山花等。
(3)抹灰頂棚不應有明顯的下垂;抹面層或牆面裝飾不應松動、離臌;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應有下滑;
(4)女兒牆、門臉等裝飾和突出屋面小煙囪的構造,宜符合本標准第5.2.4.2款的有關規定;
(5)用砂漿強度等級為M0.4砌築的卡口圍牆,其高度不宜超過4m,並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拉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