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遺產分析、保護和結構修復原則(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10   編輯:古建築保護(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全體大會第十四屆會議於2003年在津巴布韋通過)
原則
文件目的
建築遺產結構,因為其十分具有自然性和歷史性(材料和組合),用限於現代合理的代碼和建築標准去診斷和修復就體現出了許多挑戰。對於建議確保與文化背景相適應的合理分析方法和修復方法的就顯得需要且有必要。
這些建議對涉及保護和修復問題的一切是有用的,但是無論如何不能取代從文化和科學訊息中獲得的專業知識。
本文件中提出的建議分為兩部分:原則,提出了保護的基本概念;指南,討論了設計者應遵循的規則和方法。只有原則部分為通過ICOMOS認可的文件。
指南部分為獨立的英語文本。
原則
1 總標准
1.1 建築遺產的保護、加固和修復需要采用多學科綜合方法。
1.2 建築遺產的價值和真實性不能建立在固定標准的基礎上,因為尊重文化多樣性要求物質遺產需在其所屬的文化背景中被考慮。
1.3 建築遺產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其表面,而且還體現在其所有構成作為所處時代特有建築技術的獨特產物的完整性。特別是僅為維持外觀而去除內部構件並不符合保護標准。
1.4 當使用或功能上的任何改變被提出,將必須仔細考慮所有保護工作需求和安全狀況。
1.5 建築遺產構件的修復並不以其自身為結果,而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其目的是修復作為整體的整個建築。
1.6 具有復雜歷史的遺產結構特性要求在每一精確步驟中組織研究和提議,這類似於醫學中采用的方法。既往病史、診斷、治療和控制均要尋找重要數據和信息、損害和朽壞的原因、治療措施的選擇以及干涉效果的控制。在建築遺產以合理方式使用可利用資金可以達到發揮成本效率和最小影響的目的,重復此步驟的研究通常是有必要的。
1.7 如果沒有確定建築遺產可能出現的利害,則不應采取任何措施,除非為了避免構架即將崩塌而采取必要的緊急安全措施(例如地震災害之後);但是緊急措施應盡可能避免以不可逆方式更改結構。
2 研究和診斷
2.1 通常考慮問題的類型和范圍時,一個包含多學科的團隊,應該從研究的第一步——遺址的初步檢測和調查活動的准備——開始就一起工作。
2.2 數據和信息應初步大概處理,從而建立與構件真正問題相稱的全面行動計劃。
2.3 在保護工作中要求充分理解結構和材料特點。關於原始和更早狀態中的結構、建設中采用的技術、變更及其影響、已經出現的現象以及現狀的信息是必要的。
2.4 考古現場由於獲取知識不夠完備,發掘過程中構件又必須穩定,各種有可能出現具體問題必須羅列。“重新發現”的建築的結構反應可能與“暴露”的建築的狀況大不相同。緊急的現場——結構——解決方案要求構件在發掘出土時就對其進行穩定,不應妥協於發現完整建築的觀念形式和用途。
2.5 診斷是基於歷史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方法;定性方法主要基於結構損壞和材料糟朽的直接觀察,以及歷史和考古研究;定量方法主要基於材料和結構檢測、監控和結構分析。
2.6 在決定結構干預前,首先必需確定損壞和糟朽的原因,然後評估結構的安全程度。
2.7 安全評估是診斷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如果決定需要采取處理措施,應協調定性與定量分析:直接觀察、歷史研究、結構分析和(如果需要的話)實驗和測試。
2.8 如果並非不可能,新建築設計中同等安全水平的應用需要超出一般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特定分析和適當的考慮可調整不同方法至其安全。
2.9 所獲信息的所有方面,包括安全評估在內的診斷,以及干預的決定都應在“說明性報告”中加以闡述。
3 治療措施和和控制手段
3.1 治療應治本而不是治標。
3.2 最好的治療是預防性維護。
3.3 安全評估和結構重要性理解應是保護和加固措施的基礎。
3.4 如果沒有證明其絕對必要性則不應采取措施。
3.5 每次干預應與安全目標相稱,這樣可保持最少干預,從而最小傷害遺產價值,保證其安全和耐久性。
3.6 干預設計應建立對干預後造成損壞和糟朽的各種行為和結構分析中所考慮的行為有清楚認識的基礎上;因為設計將會取決於它們。
3.7根據所記住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傳統”和“創新”技術間的選擇應在一個個案例的基礎上進行估量得出,並優先考慮那些對遺產價值有最小侵入性和最大諧調性的選擇。
3.8 有時評估真正安全級別的難度和干預的可能好處可建議為“觀察性方法”,即從最小級干預開始可進行增加的方法,可采取一系列增補或調整措施。
3.9 如果可能,任何被采取的措施應是“可逆的”,當獲得新的認識時,可將其取消或代之以更合適的措施。如果並非完全可逆,現有的干預不應限制進一步的干預。
3.10 用於修復工作的材料(特別是新材料)的特性及其與現有材料的兼容性應得以完全確定。這必須包括長期影響,從而避免不合需要的副作用。
3.11 在原始或更早狀態中的結構及其環境的可區別性質不應被破壞。
3.12 每次干預應盡可能遠地考慮觀念、技術以及將來可認識到的結構及其它證據的原始和早期狀態的歷史價值。
3.13 干預應該是重視建築、結構、安裝和功能性的不同方面的全面完整計劃的結果。
3.14 只要可能,應避免任何歷史材料或有特色的建築特征的去除或改變。
3.15 只要可能,損毀的構件應被修復,而不是被取代。
3.16 當不完整和改變已經成為結構歷史的一部分時,應將其維持下來,由此它們則不會危及到安全要求。
3.17 當其他保護方式不可行,有危害時,則在材料和結構本質上要求一種措施時才能進行分解和重新組裝。
3.18 干預中采用的臨時保護系統應顯示其沒有對遺產價值造成任何傷害的目的和功能。
3.19 當工作在進行中時,盡量使任何干預建議都附帶有將要開展的控制計劃。
3.20 不應允許采取執行中無法控制的措施。
3.21 應展開干預中和干預後的檢查和監測,從而確保有好的效果。
3.22 所有檢查和監測活動應有文件記錄,使其成為結構歷史的一部分保存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