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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壁畫保護、修復和保存原則”(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10      編輯:古建築保護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全體大會第十四屆會議於2003年在津巴布韋通過)

 

 

導言與定義

從最開始的巖畫等形式發展到今天的壁畫,壁畫已成為貫穿歷史的人類創造的文化表現形式。它們的變質、無意或有意破壞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中重要部分的損失。《威尼斯憲章》(1964)為文化遺產的保護修復提供了總原則。介紹綜合保護理念的《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和處理文化多樣性問題的《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都擴充了這些原則。考慮到這些和其他相關貢獻,例如《國際博物館協會保存維護委員會道德原則》(1984)、《帕維亞文件》(1997)和《歐洲保護師與修復師組織聯合會專業指南》(1997)等,本文件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壁畫保護、保存和保護修復的詳細原則。因此,本文件反映了基本的和普遍適用的原則和實踐,並未考慮某個地區或國家的特殊問題,可在必要時針對地區或國家補充提供進一步建議。

壁畫的豐富性建立在文化表現和美學成就多樣性,以及從古至今所使用的材料和技術的多樣性基礎上。以下條例是關於在無機支撐體上創作的壁畫,例如石膏、磚、粘土和石頭;不包括有機支撐體上創作的壁畫,例如木頭、紙張和帆布。很多歷史建築的合成材料是在本文件之外需要特殊考慮的。具有歷史、美學和技術價值的建築表面及其最後完工的表層必須作為歷史古跡中相當重要的部分加以考慮。

壁畫是古跡遺址的一個主要部分,應進行原址保存。影響壁畫的很多問題都與建築或構件的惡劣環境、不恰當使用、缺乏維護、頻繁修補和更改有關。另外,頻繁修復、不必要的暴露,以及不適當的方法和材料的使用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不合規格和不適當的實踐工作和專業資質已經導致了令人遺憾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份關於正確保護修復壁畫原則的文件。

 

第一條   保護方針

保護文化和宗教壁畫的一個必要途徑是列出包括壁畫在內的古跡遺址的詳細清單,即便它們已模糊不清。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必須禁止壁畫及其環境的破壞、退化或更改。立法不應僅為壁畫保護作准備,而且還為研究、專業處理和監測提供可用資源,並為社會對其有形和無形價值的肯定作准備。

如果需要干預,應在具備全面知識和相關機構同意的條件下進行干預行動。任何違反此類規定的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法律規定也應考慮到新發現及其未確定正式保護方案的保存。影響壁畫的地區、城市或建築發展項目,例如道路和水壩建設、建築物改建等,如果沒有初始影響評估研究和為其安全提供補救措施,則不應開展。

在不違背真實性的條件下,必須在不同機構的合作中做出特別努力,以適應並尊重宗教壁畫的祭禮功能。

 

第二條   調查

所有保護項目應從實質性的學術調查開始。調查的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多地找出結構構造及其歷史、美學和技術疊加層。這應該包含壁畫的所有物質和非物質價值,包括歷史變更、添加物和修復。這就是所謂的多學科交叉方法。

調查方法應盡可能是非破壞的。應特別考慮可能隱藏在石灰水、漆層和石膏等等之下的壁畫。任何保護計劃的先決條件都是對宏觀和微觀范圍內的腐朽機理、材料分析和環境診斷進行的科學調查。

 

第三條   文檔

    同意《威尼斯憲章》,壁畫的保護修復必須附有以分析評論報告形式做出的精確計劃文件,同時配有素描、摹本、照片和地圖等插圖。壁畫的環境、關於制作過程的技術特點及其歷史都必須記錄下來。此外,保護修復的每一階段,所采用的材料和方法也應備有文件。該報告應存放於公共機構的檔案室,並使其對感興趣的公眾有用。此類文檔的副本也應在原址存放,或由對古跡負責的機構所持有。同時建議出版工作結果。根據這樣的調查、診斷和處理,該文檔應考慮到區域定義單元。手寫和繪圖文檔的傳統方法可由數字方法進行補充。但是,如果不考慮技術,記錄的永久性和文檔在將來的有效性都是極其重要的。

 

第四條   預防性保護、維護和遺址管理

預防性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使朽壞最小化的有利條件,並避免不必要的補救措施,從而延長壁畫的壽命。環境的適當監測和控制都是預防性保護的主要部分。不適當的氣候條件和濕度可導致變質和生物破壞。監測可探查出壁畫或支撐結構朽壞的初始過程,從而阻止進一步損害。變形和結構性破壞甚至可能導致的支撐結構崩塌可在早期得以識別。建築或構件的定期維護是壁畫安全的最好保證。

有壁畫的古跡遺址的不恰當或不可控制的公共事業會導致損害。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限制游客,並在某些時候暫時關閉向公眾開放的渠道。但是,如果能讓游客體驗和欣賞作為文化遺產一部分的壁畫則更好。因此,將遺址管理規劃中的開放和使用、保存,以及古跡遺址的有形和無形價值結合起來很重要。

由於各種社會、意識形態和經濟原因,很多壁畫經常處於被隔離的環境中,成為故意破壞和偷竊行為的犧牲品。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機構應采取特別的預防措施。

 

第五條   保護——修復處理

壁畫是建築或構件的一個主要部分。因此,其保護應和建築實體及其環境結構結合起來考慮。

任何對古跡的干預必須考慮壁畫的特性及其保存期。所有干預,例如加固、清洗和拼合,應在必須的情況下,在最小的范圍內進行,從而避免降低材料和畫面的真實性。只要可能,應對能證明壁畫歷史的地層學樣品在原址上加以保存保護。自然老化是時間流逝的跡象,對此應加以重視。如果對其進行移動有傷害性的話,不可逆的化學和物理變化應被保存下來。之前進行的修復、添加物和覆蓋繪畫層都是壁畫歷史的一部分。應將其視為歷史表現的證據並進行評價。在壁畫保護修復中使用的方法和材料應考慮到將來處理的可能性。新材料和方法的使用必須基於全面的科學數據和實驗室及遺址現場測試的積極結果。但是,必須記住用於壁畫的新材料和方法的長期有效性是未知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因此,如果壁畫成分和周圍結構相一致,應該鼓勵使用傳統材料。

當說到原始創造和歷史時,修復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理解壁畫的形式和內容。美學式重新拼合可減小危害的可見性,應開始就在非原始材料上進行。潤飾和修補應以能區別於原始狀態的方式進行。所有添加物應易於去除。必須避免重繪。壁畫的未覆蓋部分要求考慮到歷史狀態和可能丟失的東西的評估。該操作應僅在環境、尺寸和價值初步調查後才能執行,並考慮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什麼時候可能進行。最近未覆蓋的畫面不應暴露在不利的環境中。在一些情況下,有圖飾的壁畫或彩色建築表面的修補是保護修復項目的一部分。這使得真正的碎片保護成為必需,並使其全部或部分覆蓋保護層成為必要。一個備有充分文件並可執行的專業性修補使用傳統材料和技術可證明表面和內部的歷史面貌。

保護修復項目的正確方向應在所有階段都得以維持,並得到相關機構的認可。這要求項目的獨立監督受保於對結果沒有商業興趣的有能力的機構或組織。與管理決定相應的工作必須為指定性的,並且必須由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專業人員來執行。

 

第六條   緊急措施

在緊急情況下,即時緊急處理對保護壁畫來說是必要的。使用的材料和技術必須允許進行稍後的處理。適當的保護措施必須盡快在相關機構的許可下進行。

拆分和轉移是危險的、激烈的和不可逆的操作,會極大地影響壁畫的物理成分、材料結構和美學特點。因此,這些操作只有在所有原址處理選擇都不可行的極端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將發生此類情況,包括拆分和轉移在內的決定應始終由專業人員團隊來作出,而不是開展保護工作的個人來作出。如果可能的話,被拆分的壁畫應放置在其原始位置。

應采取特別措施來保護和維護被拆分的壁畫,預防偷竊和散落。

隱藏圖飾的覆蓋層的應用應在預防暴露在不安全環境裡造成傷害和損壞的打算中進行,應在材料與壁畫相容,允許將來不覆蓋的情況下執行。

 

第七條   研究和公眾信息

壁畫保護修復領域研究項目的確定是持續保護政策的本質要求。建立在研究基礎上,有可能對惡化過程有更多了解的調查應得以鼓勵。可擴大我們知識面的原始繪畫技術,以及過去修復工作的材料和方法研究在適當保護項目的執行中是必要的。該研究也涉及到藝術和科學的相關學科。對重要結構進行研究或取樣都應最小化。

知識的傳播是研究的重要特征,應在專業級和普通級上進行。公眾信息可充分增強壁畫保護需要的意識,即便保護修復工作可造成暫時的不便。

 

第八條   專業資質和培訓

    壁畫保護修復在遺產保護領域是一個專門學科。因為這項工作要求有特殊的知識、技能、經驗和職責,此類文化財產的保護修復師應受過專業化教育和培訓,應由國際博物館協會保存維護委員會的道德原則(1984)和E.C.C.O.(歐洲保護師和修復師聯合會)和ENCoRE(歐洲保護修復教育網聯合推薦。

 

第九條   更新的傳統

    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區,畫家和工匠的真實繪畫工作是由采用傳統材料和技術的反復的歷史裝飾和肖像繪畫活動延續著的。這些滿足宗教文化要求並符合奈良原則的傳統應被延續下來。但是,保護這些特殊知識如此重要,工匠或畫家開展的壁畫保護修復處理並沒有應用。

 

第十條   國際合作

    共同關注遺產一個可接受的全國性和國際性觀念。因此,有必要鼓勵知識交流和傳播各種信息。在多學科合作的精神指導下,壁畫保護修復師需要和其他國家的同伴以及全世界的相關機構和專家保持聯絡。

    本文件於200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在哥本哈根草擬而成,於2003年5月8日至9日在薩洛尼卡編校和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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