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列為重點保護的古建築,除磚、石結構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一般不准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如必須安裝使用,須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由正式電工負責安裝維修,嚴格執行電氣安裝使用規程。
(2)古建築內的電氣線路,應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並用金屬管穿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3)配線方式一般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獨立設置控制開關,以便在人員離開時切斷電源;並安裝熔斷器,作為過載保護;控制開關、熔斷器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
(4)在重點保護的古建築內,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燈泡,禁止使用表面溫度很高的碘鎢燈之類的電光源和電爐等電加熱器;燈具和燈泡不得靠近可燃物。
(5)沒有安裝電氣設備的古建築,如臨時需要使用電氣照明或其他設備,也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由電工安裝。到批准期限結束,應即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