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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風吹倒的長城古跡 被人忽略的文物保護

日期:2016/12/14 11:46:47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10月4日,山西山陰廣武明長城10號敵台“空心樓”坍塌,這座很多旅游愛好者稱為“月亮門”的殘存長城敵樓,被視為當地古長城標志性景觀。當地官方隨後回應稱,此次坍塌“由罕見大風所致”,此前沒有任何倒塌跡象,更不是有人私挖亂采取土拆磚或其他人為破壞因素造成的。此前,遼寧綏中“最美野長城”——小河口長城在修繕過程中被“砂漿”抹平,一度引發諸多關注。     此次山陰官方回應不僅給出坍塌原因,且有針對性地否認人為破壞因素,是因為此前媒體報道中援引當地學者觀點,列舉了多種破壞長城的因素,其中便包括“沿邊村民耕地建房直接從長城扒磚取土”等。古長城坍塌,究竟是天災還是人禍,不同的解讀背後是長城古跡日常保護欠缺的現實。     “萬裡長城永不倒”,更多反映的只是人們的一種精神期許,真要達到“不倒”的目標,顯然不是喊口號那麼簡單,對古長城遺址的保護和開發,該采取怎樣的一種態度,在要麼“自生自滅”、要麼破壞式修復之外,是否還有別的選擇?     媒體檢索的信息顯示,2013年,山陰縣旅游局曾對名為“廣武旅游綜合開發”的旅游項目進行招商,其中一項內容便包括“古長城觀光區新建和修復”,項目包括“復原修葺明長城及烽火台;新修登長城步行道和雕塑”等,項目投資預估達35億元。但現在看來,古長城招商開發計劃顯然進展並不順利,“月亮門”在一場據說罕見的大風中應聲倒地,匿名學者口中“人為破壞”的各種原因分析因為指向性過於模糊而最終可能無法責任到人。古長城究竟為什麼弱不禁風,或者換個角度假設,幾年前的旅游招商項目如果進展順利,“月亮門”古跡會否面臨另一種意義的破壞?     《長城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和遷移,同樣明確了“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改變原狀,不代表任憑雨打風吹,但同樣不意味著把長城修得“面目全非”,尤其是後者被認為是長城保護的新敵人。近段時間出現在公眾視野的兩起古長城損毀事件,雖歸因各異、現狀不同,但背後卻同樣是文物保護所面臨的尴尬局面。     需要強調的是,文物保護不直接指向旅游開發,但現實中的文物保護情況又往往與其旅游開發的價值形成某種命運共同體。《文物保護法》對幾種價值的排序應當說非常明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但在缺乏旅游開發利用價值的很多普通文物的處境中,沒有利用價值往往也就失去了保護和搶救的可能性,純粹市場導向的文物保護思路中,被忽略的則是其中的國家責任。更為吊詭的是,主管部門與市場主體,可能又同時把精力聚焦於那一部分具有旅游開發價值的文物身上,文物保護和搶救異化為一場利益爭奪,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被風吹倒的“月亮門”和直接用水泥抹的“野長城”,就成為某種必然的宿命。     每逢長假旅游旺季,包括長城在內的文物古跡便身陷於一群極力想證明自己曾“到此一游”的游客,惡習屢禁不止。那些在文物上刻字和惋惜古跡損毀的人群,可能不是同一撥人,但也往往只有在這個時候,文物被損毀的新聞才有博取關注的一絲可能,社會對文物古跡的功利化、實用化定位,其實一直根深蒂固。被風吹倒,或者被開發式推倒重建,文物古跡不該只有這麼兩種同樣不堪的命運。     既定的保護方針、修復程序得不到執行,破壞性修復或者文物保護的不作為得不到法律懲處,是“萬裡長城永不倒”的最大制度障礙。2016年8月2日,國家文物局發布《關於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通知》,要求“建立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嚴肅查處一批破壞長城本體及歷史風貌的違法犯罪案件,切實提升長城保護管理水平”,誠哉斯言。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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