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順德許多鄉土歷史建築具有某種文物價值,現行有關法規因對其缺乏明確、詳細、有效的說明,以致造成該地區在保護、傳承與利用上的無所依據。借鑒港台地區的做法,提出了“緩沖階段”的構想。
許多民間歷史建築具有某種文物價值,但現行有關保護法律對其缺乏明確、詳細、有效的法規條款指導。廣東順德市發揮自身優勢,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依靠民間群眾組織團體,推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法規,讓境內眾多民間古祠堂歷史建築得到合理的傳承與發展(圖1),值得贊許。
在我國其他許多地區的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中,資金不足、技術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問題,然而對當今的順德—— 一個珠三角的發達縣市來說,這種情況並不突出。問題是現有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缺乏層次多樣、概念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傷了社會組織與個人保護歷史建築遺存的積極性。可有論者不承認這樣的現狀[1],致使民間大量的祠堂、廟宇、民居、古橋、古村等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能有一個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們雖然不是“文物”,卻是地方歷史文化遺產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一條條血緣織成的人文紐帶,世世代代將百姓大眾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些非文物的歷史遺物飽經歷代滄桑磨難得以存留至今,雖然或殘或損,卻仍具有難能可貴的文物價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貴的“紫禁城”。可現在的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時時刻刻都在擠兌它們的存在空間,毀滅它們的生命價值。
在現有法規基礎上,我們能否尋找到更合適的辦法,有效地保護它們嗎?
1 順德鄉村古祠堂的現狀
廣東順德鄉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價值。經實地勘察發現,樂從、倫教、杏壇、均安、北滘等多個村鎮,古祠堂、古廟宇、古石橋、古民居、舊街巷、水鄉河湧等等歷史建築和名勝景觀眾多,嶺南特色鮮明,惹人喜愛(圖2)。但它們殘破不堪,令人堪憂。村民們一方面出於對嶺南歷史文化遺產的愛護,希望把殘舊的老祠堂修繕一下,便於開展祭祖、休閒、娛樂、議事、集會等活動;另一方面還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以滿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對此,我們有責任尊重群眾的思想感情,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對這一類鄉村建築並沒有明確的政策保護和技術規定。如果不屬於掛牌文物,則很容易被“開發”掉或被隨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實村民們並不滿足祠堂僅僅作為一個普通建築物,他們最關注的是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希望能為古祠堂爭取點資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順德經濟突飛猛進,老百姓口袋裡不差錢。他們的修繕行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可,原有建築不會被隨意地強行拆掉。
嶺南地區早有“順德祠堂南海廟”的美譽。據了解,順德現存的舊祠堂660多處①,但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足40處。民間對這一結果似乎並不滿意。一方面,即便是這不足40處的祠堂都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真正由政府資助修繕並監管的也不足10處,還有30處得不到修繕。另一方面,還有大量祠堂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更難以受到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殘損狀況極其嚴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們自主籌資維修,但因傳統工匠斷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修繕,雖然煥然一新,卻失去了歷史的信息和記憶的文脈。更為令人擔憂者,一些地方從事新農村建設,古祠堂隨時面臨著被拆除的命運(圖3)。
目前所暴露的問題是,百姓雖自行籌資修繕古祠堂,但現有的文物法規,對非文物的歷史建築缺乏相應的細則與技術指引,且文保單位工作人員對此也不負責,使得一切處於無序的狀態。
2 法規概念理解狹窄 文物古跡覆蓋不全
2.1 對現有法規概念不應選擇性地理解
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政策,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外,還有一部專業性技術文件,即《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簡稱《准則》)。它是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編寫的,於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舉行的中國ICOMOS大會上獲得通過。《准則》所定義的文物古跡類型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予以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2]。
參照上述表述,我們對現存於順德區鄉間大量的古祠堂作寬泛的界定,發現它們都具有明確的生存地點、相對准確的歷史年代,記錄了重要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的活動;反映了科學、藝術、生產、生活的狀態與成果。因此,它們都一定程度地夠得上文物古跡的資格,符合文物的形態。
2.2 從文物認定程序看現有法規的狹隘性
《准則》規定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在這六個步驟中,前三步屬於文物保護單位資格的認定步驟,後三步為文物保護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並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過程和時間,包括實地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信息搜集、歸納考證、價值分析評估、個體價值意義比較、同類型個體中甄選、論證、初步擬定及資料報審、專家核定、政府公示與最終公布等等。目前我國文物保護單位認定,仍按《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0月1日試行)執行。然而這些工作很難落實到眾多古祠堂身上(圖4),顯然有失公平。
2.3 從歷史建築的現狀看現有法規的短視性
在文物保護以及建築學領域中,應重視歷史建築的概念。歷史建築一般都具有文化價值、研究價值。已核定並公布的建築類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等,均首先屬於歷史建築,源於其突出的價值意義和獨特性,進而被核定為文物,而其他眾多歷史建築,則只能依舊為歷史建築。實際中往往是選定文物數量少,不予保護的歷史建築數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