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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共和國第5351號“古物法”

日期:2016/12/15 15:00:31      編輯:古建築保護

發文單位:希臘議會
發文時間:1932-8-9
生效日期:1932-8-9
  考慮到5351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並根據教育和宗教事務部部長的建議,我們決定並命令:第5351號法與BXMT、491、2447、4823號法和1926年6月的12/16號法的有關規定統一匯編成一個單一的法律文本,統稱第5351號“古物法”,規定如下:
關於普通古物
第一條
一切古物,無論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無論是古代的,還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臘的河流、湖泊、海域以及公共、宗教團體和私有土地上發現的,都是國家的財產。因此,調查這些物品並將其保存在適當的公共博物館的權利和義務均屬於國家。有關這方面的事務由教育和宗教事務部部長全權負責(BXMT法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一條所指的古物,應包括所有的建築物,雕塑品、書畫、刻印藝術及其他一切藝術品,如各類大建築物和建築性古跡,建築物的雕刻、地基、排水溝、道路、城牆、墓葬、石器、雕像、淺浮雕、人物塑像、銘文、圖片、馬賽克、藝術品、陶器、武器、裝飾品以及其他任何材料做的一切制品,包括寶石和錢幣。此外,屬於基督教早期或希臘中世紀的物品亦包括在本法的范圍之內(BXMT法第三條)。
第三條
 按本法的規定應給予在其土地上發現古物的土地所有人一定的賠償或補償。但市政府、社區政府及宗教團體不能獲得此類賠償或補償(BXMT法第二條)。
第四條
非用於禮拜的宗教遺產及保存在神聖寺廟內聖器中的古老的貴重手稿,應存放在拜占庭博物館和當地博物館加以保護,如果由教育部長和考古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認為這類物品需要特別保護的話。這類古物被存放在上述博物館之後,原寺廟繼續擁有其所有權(第5351號法第四十一條)。
第五條
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占有了古物,都應在占有之日起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或警察當局或教育和宗教事務部的考古部門進行申報,同時說明獲得古物的方式,必要的話,還應講明該古物的發現地點。申報之後,古物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法的規定保留這一古物或將這一古物售賣給本國的其他人。教育部任命的區級考古負責人及高級考古官員應盡可能快地檢查並精確描述申報的古物。如果考古委員會判定所申報的古物科學價值或商業價值很小或幾乎沒有,在將這些古物交給其持有人自由使用之前,應簡單地點清數目並寫出說明。教育部可進一步要求留存這類古物的照片。如果古物的持有人是古董商,而考古委員會認為其持有的古物意義重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古物持有人如就購買古物的價格達不成協議,教育部應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段規定的仲裁程序以規定的價格強制購買此物。國家應向上述持有人只支付相當於購得古物一半的價款(第5351號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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