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界首古鎮保護暫行辦法
日期:2016/12/14 10:19:32   編輯:古建築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繼承京杭大運河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對界首古鎮的保護,維護運河明珠、湖濱古鎮的風情風貌,使界首古鎮保護和旅游事業可持續發展更加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界首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界首古鎮保護區包括古鎮核心區、古鎮重點保護區、古鎮保護緩沖區,旅游配套控制區四大區域。古鎮核心區為南北大街、竹廠街、太平街、林家街、裡仁巷、石橋街、護國寺。古鎮重點保護區是指西至運河,南至永興寺街,東至界東河東街,北至建設路0.8平方公裡范圍;古鎮保護緩沖區是指二裡支路以北,外環路以西,建設路以南2平方公裡范圍;旅游配套控制區是指蘆葦場在內,外環路以內的38.8平方公裡范圍,具體界限以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的區域為准。
第三條 界首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和指導古鎮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工作,嚴格遵循在保護的前提下永續利用的原則,制訂並執行《界首古鎮保護詳細規劃》。各有關職能部門在鎮政府統一組織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古鎮保護相關工作,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為牽頭部門。
第四條 界首鎮轄區內的古建(構)築物,古樹名木,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的房屋修建,道路、橋梁、駁岸(河埠)的維修,河道保護,綠化養護、環境美化、交通秩序、商業經營、戶外廣告、地名及標志等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建(構)築物的保護與管理
第五條 界首鎮轄區內的所有古建(構)築物為本辦法重點保護對象。
本辦法所稱古建(構)築物,是指建於民國以前及近代有特色的包括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民房、寺廟、歷史遺址、紀念館(碑、祠)、橋梁、駁岸(河埠)、涵閘、街道、亭台樓閣。古井、古墓葬、石刻磚雕、牌坊石碑等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古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古建(構)築物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為古鎮保護區建(構)築物的保護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有對古鎮保護區建(構)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登記造冊,檢查,保養,維修,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受理並及時處理相關檢舉、控告的職責。
第八條 古建(構)築物為私有的,其產權所有人或現居住(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古建(構)築物為非私有的,使用單位(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管理單位的由界首鎮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九條 古鎮保護區內的房屋修理是指該區域內所有建(構)築物的大、中、小修理,後建房立面改造、屋頂改造,沿街房的室內外裝修,外觀立面附著物的設置,外牆塗飾、粉刷,空調、遮陽及其它設備的安裝,門窗、氣窗開設,地面、踏步、階沿、店板、店牌、燈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換、重設、變更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動。
第十條 古鎮保護區內的公、私房屋及建(構〕築物,不得私自改變用途、結構,沿街房嚴禁擅自增開店面、私開門窗。一旦發現,須立即恢復原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及產權人負責。
第十一條 古鎮重點保護區內運堤路、南、北大街、文化街、太平街、林家街、楊家街、鄉師街、永興寺街、界河路、板橋街、狀元橋街、石橋街、井巷口、曹大場巷、界牌巷、竹廠街、裡仁巷、北司巷口、中孚巷等路段沿河、沿街及視野范圍內的房屋,不得翻建為現代建築,必須復合或仿古。經房屋權威部門鑒定確屬危房需翻、修、改建的,需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以保持和恢復明清或原有的建築歷史風格為依據,按“四原”原則(歷史原貌、原結構、原材料、原工藝),進行施工,體現原真性。翻建房屋的層高一層不得超過2.7米,二層不得超過5.4米。新建建築物應與古鎮環境相協調,必須做到“修舊如故”。
第十二條 高郵市級以上文保單位的修繕,須按照文物保護的規定同時征得頒布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批准,由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辦理相關規劃建設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凡在古鎮保護區范圍內申請建(修)房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㈠報批程序:報批需出具原房屋產權證書,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不得進入市場,不准翻建、擴建)報批時,由單位或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村委會)給予證明;在重點保護區的需經鎮文化站的前置審查;鎮村建中心、國土資源管理所等有關部門現場踏勘核實初審;符合條件及有關規定的,報送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級相關部門批准;鎮村建中心接到批准回復後,通知建(修)房戶辦理施工相關手續。施工期間由鎮建管監察中隊派專人監察,村建中心派專人監理,嚴把質量關。
㈡報批時間:一般每年二次(3月和8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個案處理。
第十四條 古鎮保護區內建(修)房收費規定:按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為確保所報批的建(修)項目符合古鎮保護規定和建築風格的要求,建(修)單位及個人施工前必須繳納保證金50元/m2(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維修、立面、屋頂改造,室內外裝修等)。不足10m2按10m2計算。收取的保證金,待相關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予以全額返回。
古鎮保護區內建(修)項目符合古鎮保護規定和建築風格的要求,建設者需要小額貸款的鎮有關部門應予解決。同時,按照建(修)部位和面積予以獎補,外牆青磚及木制門窗每平方米補100元,屋面小瓦每平方米補80元,室內地坪為古方磚或木板地板每平方米補50元,樓梯為木樓梯補300元。
第十五條 項目施工,必須嚴格按照批文實施,嚴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所有書面材料要手續完備、蓋章簽字,存檔立卷。
第十六條 項目施工辦應確保全程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隨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以確保行人、交通、旅游線路的安全暢通。施工單位或個人當天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天清理完畢(垃圾清理地點為鎮區垃圾填埋場);如不及時清理,則由鎮城管監察中隊安排專人清理,所產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或個人承擔或在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七條 古鎮區公房及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仍按《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古鎮保護區內的公有房屋,嚴禁轉租。如有轉租,將由產權單位無條件收回,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轉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租賃公房的用戶發現房屋破損、滲漏、梁椽斷裂、主構件傾斜、牆面脫落、倒牆、門窗腐爛等危險現象,應及時向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報修。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在接到報修通知後應及時檢修,杜絕安全隱患。
第三章 河道的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 為維護運河古鎮的歷史風貌,必須對古鎮保護區河道水系和沿河駁岸給予重點保護。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鎮保護區河道環境、防止水體污染、保護河道及其設施完整、安全的義務,對破壞、污染河道環境,侵占、損毀河道及其設施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負有對古鎮保護區運河、子嬰干渠、鳳凰河、界河等河道功能設施進行檢查,保養,維修,受理並及時處理相關檢舉、控告案件的職責;鎮城監中隊、水務站和相關村負有對古鎮保護區實施河道保潔和相關檢查、監督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臨河、跨河、穿河的工程建築方案必須由鎮村建環保服務中心審批。現有河道寬度不得擅自縮小,嚴禁出現影響河道功能和景觀的各類建築。
第二十三條 河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傾倒垃圾、糞便、污染物及其他廢棄物;
㈡洗刷馬桶、痰盂、油類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
㈢向河道排放宰殺畜禽、水產品的污水污物;
㈣擅自鋪設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㈤停泊船只作營業場所、住家戶;
㈥在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古鎮重點保護區內的河道水域中嚴禁經營性發包養殖水產品。
第四章 綠化與古樹名木的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建設生態園林古鎮為目標,努力創造良好的人居、旅游環境為宗旨,推進古鎮保護區范圍內綠化工程建設,對古樹名木給予重點保護。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化和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破壞綠化和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 鎮城管中隊為古鎮保護區綠化和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的主管部門,負有對古鎮保護區綠化和古樹名木進行登記造冊,掛牌,檢查,生長養護,並受理相關檢舉和控告案件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合理保護古樹名木及其周圍的生長環境和風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銷售古樹名木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破壞綠化和古樹名木的行為:
㈠攀折花木,在樹上晾曬衣服,借用樹干做支撐物,倚樹搭棚等;
㈡私自摘拿花果,損壞花木及其保護設施;
㈢在樹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運用明火、排放煙氣等;
㈣在綠化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㈤往綠化地傾倒污物或拋扔雜物及其他損害綠化的行為;
㈥未經許可,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第五章 經營與環境管理
第二十九條 界首工商行政管理所負有對古鎮保護區進行市場管理的職責;鎮城管監察中隊負有對古鎮保護區進行鎮容鎮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職責;界首鎮環衛所負有對古鎮保護區進行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條 古鎮重點保護區內除石橋街規劃為佛教文化一條街外,其余街道政府鼓勵恢復和利用古街道兩旁的房屋發展具有歷史傳統文化特色的手工業、服務業,在核心區內新開業的(領取營業執照後)政府每戶獎勵800元。經營戶的經營范圍、項目、內容,必須符合古鎮保護和旅游發展的要求,充分體現古鎮文化特色,鎮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審核,頒發准營證,由工商、衛生、稅務等管理部門根據准營證內容辦理相關手續,堅決杜絕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十一條 各經營戶必須實行一店一牌,店牌制作的材料、顏色、字體、風格等必須與古鎮環境相協調。古鎮核心區內,凡不符合古鎮保護要求的店面須全面整改,對現有的金屬防盜門、卷簾門、鋁合金門窗、水泥板外牆磚等,均須更換使用木質材料或妥善遮掩。
第三十二條 各經營戶不得在店外設攤,商品櫃台及出樣不得超出店面外牆,所使用的櫃台、貨架必須與古鎮風貌相協調,凡現代氣息的裝飾、燈具等不得外露。
第三十三條 各經營戶必須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規定,嚴禁向街道、河道、綠地等公共區域丟棄、拋灑各種雜物和垃圾,嚴禁向河道內排放污水及穢物,古鎮保護區內遮陽棚力求統一,不得隨意亂拉亂建。
第三十四條 各經營戶要時刻注意消防安全,備好各類消防器材,如發生火災一律取消經營資格,租賃公房進行經營活動的取消其租賃資格。
第三十五條 古鎮保護區內的空閒地為綠化、公共配套設施用地,原則上不作為建築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嚴禁私搭亂建。
第三十六條 古鎮核心保護區內空調外機、電話亭等必須用木質材料包裝、裝飾,與古鎮風貌保持協調;古鎮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安裝有損古鎮風貌的太陽能等裝置,不得新建架空線路,已有架空線路由相關部門逐步地埋、內設。
第三十七條 古鎮保護區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生活垃圾清運由環衛所負責、河道清淤由水務站負責。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古鎮重點保護區內重點路段(南北大街、林家街、太平街、竹廠街、石橋街等)限制機動車行駛。
第三十九條 古鎮保護區域內嚴禁新開辦工礦企業,現有工礦企業應盡快逐步搬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輕微的,進行教育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直至送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界首鎮人民政府發布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