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管理,嚴格保護優秀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城市各類已登記的文物遺存范圍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紫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紫線是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成部分,在劃定城市紫線時,應當確定城市紫線控制的對象和范圍、紫線區域的用地性質,規定各類紫線區域的控制原則。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紫線:
(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二)控制保護建築的保護范圍和風貌協調保護區;
(三)古構築物的保護范圍,包括古橋梁、古駁岸、古牌坊、古磚刻門樓、古井和古城牆遺址等;
(四)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以及古鎮、古村落的保護范圍;
(五)已探明的能體現城市發展脈絡、文物遺存豐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六條 城市紫線劃定後,應當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紫線劃定後,應當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紫線一經劃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七條 批准的城市紫線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遵守城市紫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紫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紫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以及古鎮、古村落的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保護規劃,堅持維護歷史遺存,保留原有功能,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不得進行成片開發和改造。
第九條 確因需要在城市紫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和其他活動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涉及控制保護建築的保護范圍和風貌協調保護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應當按照《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涉及古構築物和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鎮以及古鎮、古村落的,應當按照《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審批事項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由市規劃行政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事先共同組織論證。
第十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建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與文物保護要求不相符合的項目;
(二)破壞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等工程;
(三)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違章搭建、私設廣告;
(四)其他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影響歷史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紫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 違反規定,擅自在城市紫線內進行建設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遺存情況的,由有關部門根據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紫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鎮區范圍以外的各類文物遺存的紫線范圍的劃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