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最大規模的文物法修訂工作已進入課題研究階段,修訂草案將於今年年內出台。專家預測,新版《文物法》有望確立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之間“相互獨立的平衡關系”,對“犧牲文物搞建設”行為實現有效制約。這是記者從日前召開的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上了解到的。
“文物遭欺負”只是表象
近年來,中國面臨著基本建設過熱和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在上周揭曉的2013年度全國十大考古新發現中,除3項為學術性主動發掘外,其余7項均為配合建設的“搶救性發掘”。
歷史建築“變臉”私人會所,名人故居遭到“維修性拆除”,千年古遺址在地產開發浪潮中慘遭碾壓……“文物遭欺負”的表象下,是文物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文物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等制度性軟肋。
當年立法屬“相對被動”
“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護法,對文革時期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撥亂反正。到了2002年,針對新時期基本建設和城鄉建設導致的文物大規模流失和破壞,有關部門對文物法進行首次修訂。”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說,“文物法從立法到上一次修法,實際上是"相對被動"的。”朱兵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工作重心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文物立法基本上也是圍繞著經濟建設而開展的。這就決定了文物法長期以來的“從屬地位”。
“當今,政府提出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總布局。文化建設是中國全面實現小康的重要一環,與經濟建設變成了平衡發展的關系。”朱兵認為,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重修文物法,要打破文物保護對經濟建設的被動關系,與之實現“平衡與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