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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廳關於貫徹實施《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6/12/14 21:45:58      編輯:古建築保護
  (閩文物[2003]77號)   各市、縣、區文化(文化與出版、文物、文體)局,各設區市文管辦,有關文博單位: 2003年4月1日,文化部部長孫家正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26號,發布《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請各地立即組織文博單位干部職工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真學習《辦法》。以後凡涉及文物保護的各類工程,均應嚴格依照《辦法》執行。 二、文物保護工程的立項和勘察設計方案應依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由所在地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所在地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為申報機關,省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省屬文博單位管理使用的全國重點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由管理使用的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審核、審批。 設區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所在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為申報機關,省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為申報機關,設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為審批機關;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的方案,批准前應征得省文物局同意。 省或設區市文博單位管理使用的市、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由管理使用的文博單位直接向設區市文物管理部門申報;向省級以上財政申請補助經費的市、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立項和勘察設計方案應事先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省文物局備案。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報登記的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立項和勘察設計方案及批准文書由所在地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設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應在工程開始實施後十五日內依照上述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凡方案由縣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省文物局的,均應抄報設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文物保護工程實施階段,各地文物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後,應敦促業主單位依法組織驗評,完善有關工程技術資料,經申報機關初驗後,按程序報審批機關組織竣工驗收。 四、各市、縣、區文物管理部門應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專業隊伍的建設,通過各種渠道對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五、設區市文物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監督工作,加強立卷存檔管理,每年底應向省文物局報送本年度文物保護工程總結和下一年度計劃。   附件: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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