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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於禁止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的通知

日期:2016/12/14 21:44:50      編輯:古建築保護
文物發[20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文物局,文管會:     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對本應由政府實施保護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轉移到企業開發經營,甚至向國內外進行招標承包。最近一些地方連續發生的文物毀壞事件,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的變更所帶來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保護和管理、保護和使用脫節等問題直接有關,已經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和十分惡劣的影響。為制止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的現象繼續發生,有效保護好祖國歷史文化遺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其實施保護管理。這一體制經過幾十年的實踐,證明是完全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文物工作規律且行之有效的,應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完善這一體制。當前情況下,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部門的社會公益性性質,由企業(公司)管理或領導。   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是文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文物保護新體制的重要基礎,各級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和原則,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在明確職責、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充分發揮文物工作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促進作用。   三、任何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和用途的,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當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批准。   四、未依法定程序批准,已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及性質、任務、用途的,必須予以糾正,恢復原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及性質、任務。糾正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各項善後工作,確保文物安全和對社會的正常開放。   五、因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及性質、任務、用途等造成文物損壞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各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此通知後,應抓緊落實,並把本行政區域內改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或隸屬關系及性質、任務、用途的情況以及糾正情況等,於7月31日前報送文化部、國家文物局。                                        ;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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