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古建築 >> 古代建築資料 >> 古建築保護 >> 古建築保護政策措施

古建築保護政策措施

日期:2016/12/14 19:03:22      編輯:古建築保護
  2009年08月13日 
建議主題 古建築保護政策措施 (第206號) 代表姓名
楊其秀
文物保護講究實際,落實保護的措施包括資金的投入、產權、用地規劃,牽涉到地形標高、城市主干道的貫通等問題,是異地保留還是原地保留都必須加以明確,這項工作已制約新農村建設,要求文物保護管理部門給責任單位以公函的形式,落實答復以上情況內容。
承辦單位 文廣新聞局
辦理落實情況 已解決  √ 正在解決   創造條件解決  
楊其秀代表: 您好,首先要感謝您對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關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保護和傳承先人留存的歷史文化遺產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經過市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發文公布後,就有了保留的法律效力。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在當前如火如荼的新農村建設中,更要妥善處理新農村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系。義政發[2007]3號文件《義烏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歷史文化遺存保護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在城鎮建設、舊村改造、村莊整理或其他道路、水利等建設工程時涉及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等歷史文化遺存時,規劃部門原則上要結合規劃予以保留。保留確有困難需要拆除或遷建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權限批准。可結合佛堂古鎮保護等項目,對古建築實行異地遷建集中保護。”所以我們建議在做舊村改造規劃時,能盡量將涉及到的不可移動文物安排到規劃裡去,作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要制訂遷建規劃。 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款也很明確:“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義烏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歷史文化遺村存保護的若干意見》對此也有規定,可以當作補充: “產權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集體或個人願意自願捐贈的,可將該歷史文化遺存產權整體無償捐贈給國家,捐贈後由市財政撥款予以修繕。市政府對捐贈者發給榮譽證書,予以表彰。也可以在不補償用地的前提下,按評估價將該歷史文化遺存產權整體轉讓給國家,由市財政撥款予以修繕。簽署捐贈協議或轉讓協議後,該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產權屬於集體或個人所有並按規劃在原地保護的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集體或個人籌集資金進行整體修繕的,可在全體產權人與文物主管部門簽訂協議,產權人承諾按修繕方案修繕、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公開招投標,修繕費用經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財政補助修繕總額的40%。” 所以說,無論是國家還是我市,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從保護方式和保護經費上都是明確的。對於在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問題,希望各有關農村能及時和文物部門聯系,力求找到一種文物的最佳保護方式。 歡迎你多來文物部門坐坐,加強溝通和聯系,多提寶貴意見,為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共盡一份力量。 最後祝您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1. 上一頁: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