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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古建: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築保護

日期:2016/12/15 1:19:33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古建築是不可移動文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內蘊的建築文化、歷史、藝術博大精深,是山西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山西省現存古建築28027處,其中唐宋遼金及元代建築533處,占全國同時代建築的七成以上,其余明清時代的建築和古村落、古城址也在全國占據重要地位。幾十年來,在國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特別是實施山西“南部工程”以來,中央和地方不斷加大財政投入,使數百處古建築群得到整體保護,周邊環境也得到很大改善。然而,山西省2871處公布為各級文保單位的古建築中,保存狀況良好的只有27%,其他73%都亟待搶救,尚未公布為文保單位的古建築更岌岌可危。這種狀況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土木建築本身不可抗拒的生存規律以外,還有政治、文化、經濟等原因。但無論如何,一個不可回避的事實是,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山西還是一個欠發達的省份,僅僅依靠文物部門唱獨角戲的方式,完成數以萬計的古建築保護任務,好比天方夜譚。 

    1995年在西安召開的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文物工作“五納入”和建立政府主導、動員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新體制,體現了文物工作的客觀規律和時代要求。近20年來,全國各地普遍開展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嘗試和探索。廣東開平、安徽黟縣、浙江金華采取文物建築“社會認養”模式,北京、蘇州等地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名人故居、胡同、四合院的修繕和開發利用,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山西的情況與全國大致相同,最初村民集資或企業家捐助自發維修當地古建築,繼而文物部門介入指導,到現在已經基本納入行政許可和專業技術管理范圍。曲沃縣在總結以往企業家捐助、干部群眾集資維修古建築經驗的基礎上,於2011年出台了《古建築認領保護辦法》,並由縣文物局將一批價值較高、急需維修保護的古建築信息向社會公布,征募投資認領,且規定認領者在維修和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全程監管。同時,文物部門與認領者共同協商維修後的使用、管理方式,確保其公共屬性。目前已有6家民營企業投資1.3億元對6處古建築開展了整體維修,其中3處已經竣工,質量合格,社會反響良好。綜合全國的探索和實踐,我們可以看到,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築保護,既有客觀需求,又有中央的政策導向和發展環境;既有社會意願,又有國際參照和成功范例。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築保護,有利於緩解政府資金不足的壓力,讓社會資金流向文物保護和文化領域;有利於促進政府由“劃船”到“掌舵”的職能轉變,擴大文物保護的社會基礎;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的文物保護熱情,推進文物保護工作的社會化進程,把人民群眾是文物資源的主人、參與文物保護、保護的成果由人民群眾共享的理念和願景落到實處。 

    盡管全國各地都呈現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探索之舉,但仍然沒有形成普遍盛行的社會風氣,這恐怕正是我們今天思考立法保障的主要原因。現行的文物法律法規基於文物保護的宗旨和政府主導的出發點,對社會力量參與只有鼓勵性的、語焉不詳的表述,缺失對參與者權責的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文物理論創新研究滯後,使相關部門、參與者在實際工作中都面臨一些難題,比如現行《文物保護法》第23、24條對古建築濫用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但同時對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及有效利用也帶來了阻滯;對捐助文物保護行為沒有具體明確的獎勵、鼓勵方式;文物建築合理利用途徑缺乏明晰的范圍。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公益性和文化產業如何把握、怎樣相容,怎樣評價古建築保護和利用的績效等。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破解,古建築失修、失用的狀況將很難改善。 

  當前的文物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文物工作,文物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社會責任越來越大,社會輿論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因此,“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法制體系亟待建立。去年開始,山西省文物局提出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地方立法建議,得到了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高度重視,現在正在進行前期調研和准備工作,有望列入明年的立法計劃。在地方立法和新一輪《文物保護法》修訂中,應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是從實際出發,解放思想。山西是國務院批准的資源型地區綜合改革試驗區,文物資源豐富已經成為其獨特的省情。山西省有關方面要在國家文物局等上級機關的指導下,借鑒各相關省市的先進經驗,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制約古建築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諸多難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古建築失用是失修、失管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擴大社會參與保護和有效使用的范圍,建立與國情相適應的文化傳承體系。 

  二是用社會學的眼光審視文物工作。文物分級管理制度表明不同的文物有著不同或不等的文物價值。為慎重起見,地方法規應首先著眼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和合理利用,保持所有權不變,允許投資者開展文化產業的探索;建立多方面參與的績效評估機制,綜合評價文物保護項目的成敗得失。 

  三是明確社會力量參與古建築保護的責權利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純粹的捐助善舉難能可貴,但更多的投資人往往需要利益上的補償或回報。既要繼續細化鼓勵捐助文物保護基金的榮譽激勵辦法,也要研究制定包括稅費優惠、使用優先等方面的補償辦法。政府相關部門要參與立法的全過程,確保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一致,使參與各方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享有應得的權益。 

  四是給予社會參與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同等的政策標准和專業技術服務,防止行業內外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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