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結構工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准(2)
日期:2016/12/14 22:50:44   編輯:古建築結構三、技術規范的作用與管理
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們往往視技術規范為法,將規范的具體規定和要求等同於條文來對待。技術規范或規程,與各種技術條例、技術要求、、指南等技術文件一樣都是技術,本身不具有法律作用,只當工程各方(業主、設計、施工企業)認同作為設計與施工的依據並在契約的基礎上,才能作為法律仲裁的依據。將技術問題法制化並強制執行,不利於技術進步和創造性的發揮,反而容易成為推卸責任的借口。當然,政府部門從國家和公眾的整體利益出發,需要在安全、環保等重大原則上對土建工程的設計施工提出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並制定相應的,但法規一般並不需要提供如何達到這些要求的具體技術途徑和方法,後者是技術標准的任務。政府也可以原則認可或批准某些重要的技術規范或其中某些內容使用。
土建工程有著強烈的個性,需要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具體特點去解決設計與施工問題。所以規范作為技術標准宜強調其指導性而不是強制性。如果規范條文看作為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條文,就有可能束縛設計施工人員的主動創造性並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我國土建工程在結構設計上與國外相比的最大差距就在於方案與技術上的創新,這與以往過分強調規范的法律地位從而形成所謂“結構設計就是規范加計算”的傾向不無關聯。我國的技術規范在編寫風格上也有模仿法律的傾向,極少提及使用者需要注意規范可能存在的某些不足之處或允許並鼓勵使用者在某些問題上可以另辟蹊徑。如果在設計施工中要取代規范中已經落後過時甚至有害的技術規定,則無異於違法行為。相反,只要墨守規范,即使出了事故,就可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在客觀上降低了對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能要求與職責要求,不利於提高我國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以及參與今後的國際競爭。為了消除這些負面影響並杜絕鑽規范條文的空子進行偷工減料,應有必要建立這樣的共識並作出規定,即遵守了規范條文並不意味著就可免除法律責任。國外有些規范就是這樣規定的。
企圖不斷加強技術規范的強制性來解決屢禁不止的工程事故,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現在,有關主管部門將建築結構設計規范中的部分條文抽出來,明確列為強制性條文,同時規定各個設計單位完成的設計,須通過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委任的其他企事業設計單位的審查,而審查的主要內容就在於對照規范強制性條文的要求,其任務已類似於執法;這種做法是否明智似可商榷。我國土建工程事故頻繁的原因,主要在於管理不善,特別是管理環節上的腐敗;其次是施工操作人員素質低,又難以短期解決;過分強調規范的地位與作用,未能建立與規范配套的完整標准體系,比如缺乏指南、工法等更為詳盡具體的技術文件,可以用來指導和規范設計與施工的各個具體環節,也有一定的關系。從設計角度看,出現事故主要不是由於沒有按照規范強制性條文的規定,而是方案性的錯誤或忽略主要的設計條件;也有一些工程則因過去的設計標准過低,耐久性不足,在使用過程中又缺乏應有的例行檢測而導致失效。其實,要做到設計規范強制條文的要求最為容易,為此請專業人士審查似無必要。重要的工程設計應規定請專業單位全面審核,其要點也應在結構方案、構造方法與計算分析的原則上。從結構設計的國家規范中抽出的強制性條文不免支離破碎,個別條文的規定也不一定適合某些地區和某些工程的具體特點,反而造成麻煩。我國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技術力量懸殊,環境條件各異,客觀上要求規范能給設計人員更多靈活性,少一些強制性,這樣才能更好地在規范的指導下,根據工程的特點和具體條件去解決問題。總之,在規范標准上,要擺脫計劃經濟年代遺留下來的過分強求統一、較少考慮個性和缺乏實事求是靈活性的傾向。要提倡和鼓勵各省市編制地方性規范,在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標准上,可有不同的設置水准。比如上海、北京、廣州這些大城市應該高些,在抗震防災要求上,更應區別對待。全國性的規范訂得愈詳細,其適用性可能變得愈差,造成的混亂也可能愈多;特別像巖土工程那樣的規范更是如此。
技術標准中的強制性越多,也意味著政府有關部門在具體技術問題上需要承擔的責任越重,而這些本來不該是政府部門的職責。規范中的要求是最低要求,在安全設置水准上,政府需要干預的也應是保證公眾安全的最低要求。對於土建結構的抗震設計,政府有關部門至今仍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提高抗震的設防標准(抗586號文件)。事實上,如將商品房的抗震設防烈度提高1度,抗震能力可提高約1倍,而增加的房屋造價相當有限,在眾多城市中可能僅及居民用於室內裝修費用的幾分之一。政府的這一規定無異於限制居民只能購置抗震安全質量標准最低的房屋,如果發生地震造成損害,有關部門如何解釋?
規范等技術標准的管理體制亟待改善。建國以來,由政府部門負責統管並指定有關企事業單位分別承擔每本規范編寫和修訂工作的做法已越來越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有些在經費和人力上得不到保證,平時基本上沒有專門人員去搜集了解規范使用中的問題並及時修改補充規范條文;面對新的結構型式、新的材料和新的,規范的過時條文不但成為推廣新技術的阻力,而且有被誤用或盲目套用而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土建工程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應有定期的檢測和正常的維護修理加以保證。對於重要土建工程,我國尚無必須進行安全檢測的法規。在基礎設施工程的投資上有重新建、輕維修的傾向,不利於工程壽命和投資效益。對大型公建等重要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物,在其使用期內實施強制性的定期安全檢測。為此,需要制定法規,編制相應的技術標准;對於土建結構工程的檢測與評估,需要建立從業人員的注冊制度和從業機構的資質認證與監管體制。凡屬已建工程的安全診斷也可一並歸入這一行業。
要完善技術標准體系與管理體制,合理設置土建結構設計的安全水准,必須考慮工程失效的風險後果、社會的財富與資源供給、乃至公眾的意向等多種因素。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巨大變化,有必要重新審視現行土建結構工程設計規范的安全設置水准,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