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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木結構遺產保護准則”(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12      編輯:古建築保護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全體大會第十二屆會議於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過)

 

 

該文件旨在尊重遺產價值的基礎上,明確木結構遺產保護和保存中基本和普遍適用的原則與實踐。這裡的木結構遺產指的是有較高文化價值或構成某古跡遺址一部分的整體或部分各類木制建築物或建造物。

   為保護此類遺產,特制定如下准則:

    ·充分認識到各歷史時期的木結構遺存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重要性

  ·充分考慮到木結構遺存的多樣性

  ·充分考慮建造木材種類和質量的多樣性

  ·認識因環境和氣候變化而導致的建築材料破損和腐朽給整體或部分木制建造物帶來的脆弱性,及造成損毀的多方面因素,如濕度變化、光照、昆蟲、霉菌、年久失修、火災和其他災害等。

  ·認識到由於木制結構本身的脆弱性、不適當的使用以及傳統建造技術、設計工藝知識的喪失而導致的木結構歷史遺存的日益嚴重的消亡。

  ·充分考慮到保存和保護這些遺產資源所需的各種行動和措施。

  ·參考《威尼斯憲章》、《巴拉憲章》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所通過的其它相關文件,探索將這些普遍准則應用於木結構歷史遺存保存和保護中的途徑。

   並提出以下建議:

      

檢查、記錄、歸檔

  1. 在采取任何介入措施之前,必須依據《威尼斯憲章》第16條和ICOMOS《歷史紀念物、建築群和記錄准則》詳盡認真的記錄遺產的現狀、各組成構件和修復處理時使用的所有材料。所有相關記錄資料,包括從古跡中移除的多余構件、材料的采樣,有關傳統建造技術工藝的信息,都應認真收集、整理、安全存放並適當開放,以供研究查閱。記錄資料應同時包括保護修復工作中采用特定材料和方法的具體原因。

    2. 在進行任何處理之前,必須對木結構遺存的現狀和導致結構衰敗腐朽的原因進行全面准確的診斷。這一判斷需建立在對文獻資料的參閱、實地實物檢查分析的基礎上,如有必要,還應包括對實體現狀的測繪和無破壞的試驗措施。這一過程中不排除對古跡進行必要的微小處理和緊急防護措施。

 

監測和維護

    3. 制定一套連貫系統的監測和維護策略是保護木結構歷史遺存及其文化價值的關鍵步驟。

 

具體干預措施

    4. 遺產保護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和延續文化遺產的歷史真實性和完整性。因而任何一項干預措施都應建立在正確的研究評估基礎上。問題的解決應根據相應的條件和需求,尊重歷史古跡的美學和歷史價值及其完整性。

  5. 任何要采取的干預措施都應盡量;

      ·采用傳統做法;

      ·如技術允許,是可逆轉的;或

      ·在干預是必需的情況下,至少對未來的保護工作不造成不利影響或阻礙;並且

      ·不阻礙之後的保護工作者了解干預證據的可能。

    6. 在對木結構歷史遺存的保護上,盡可能少的干預是最理想的做法。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少的干預可以指為了保護和修復木結構遺存而進行的必要的整體或部分拆卸和重新組裝。

  7. 就具體干預措施來說,歷史古跡應被看作一個整體;所有組成部分,包括結構構件、鑲嵌板材、擋風板、屋頂、地板、門窗等都應給予同等的重視。原則上應該盡可能多的保留古跡現有殘存。保護范圍應該同時包括外表面,如塗層、油漆、牆紙等。如果必須更新或取代原有的外表面元素,那麼對原始材料、技術和質地的復制要盡可能的准確無誤。

8. 修復的目標是保護歷史結構及其基本承重功能,並根據《威尼斯憲章》第9—13條,在現有歷史遺存證據允許的情況下,加強歷史完整性,完善原有狀態和設計,以此揭示其更完整的文化價值。移除的文物古跡的部件應當記錄歸檔,有代表性的取樣應永久保存作為記錄檔案的內容。

 

修繕和替代

  9. 在修繕一個木結構古跡的過程中,僅僅在出於滿足替代腐朽或破損構件的需要,或滿足修復要求的恰當情況下,方才可以根據相應的歷史和審美價值來替換原有木材。

    新的構件或其組成部分應采取與原置換構建相同或(在合適的情況下)更好的木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包含類似的自然特征。選取的置換木材的濕度和其他物理特征應與現存古跡結構相兼容協調。

    工藝和建造技術,包括塗層工具或機器的使用在可能的情況下都應與原建造手段相符。釘子和其他輔助材料也應酌情原樣復制。

    在置換部分構件時,應在與結構要求相符的條件下酌情使用傳統木工連接方式將新材料與原有結構拼接。

    10. 可以接受新構件或新構件的組成部分與原有古跡存在差異。對置換構件及其部分變形或自然衰敗的情況加以復制是不可取的。在不損害或降低木制構件表面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適當傳統或經反復檢驗的現代工藝方法調節匹配新舊顏色。

11. 添加的新構件或組成部分應謹慎的做標記,采取在木材上刻記、烙印或其他方式使其日後容易識別。

 

古森林保護區

    12. 應大力鼓勵建立和維護可為歷史木結構遺產保護和維修提供合適木材的森林林保護區。

    負責保護和維護歷史木結構古跡遺址的機構應建立或鼓勵建立用於保護工作的木材庫。

 

當代材料的技術

13. 在使用當代材料(如環氧樹脂)和現代技術(如結構加固鋼架)時應極其謹慎,並僅僅在材料和建造技術的持久性和結構表現已經得到足夠驗證後才能進行。現代設備如供暖、火警和其他預防系統等的使用應建立在對古跡遺址歷史和美學價值充分認識和理解的前提下。

    14. 化學防護劑的使用應受到嚴格的控制和監督,並僅僅在可以確保惠益、公共和環境安全不會因此受損和存在長期顯著良效的情況下進行。

 

教育培訓

    15. 通過各種教育項目使與歷史木結構遺產文化價值相關的價值得以再生是可持續的遺產保護、發展政策的重要前提。應大力鼓勵建立和發展歷史木結構遺產保存、維護和管理的培訓項目。此類培訓應建立在一個與生產和使用可持續性需要相結合的綜合全面的策略基礎上,並包含地方、國家、地區和國際等各層次的培訓項目。活動項目應涉及所有相關專業和行業,尤其是建築師、保護工作者、工程師、工匠和遺產地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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