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古鎮過度商業開發
日期:2016/12/16 18:45:01   編輯:古代建築《核心區內嚴控新建擴建住宅商業建築》後續
(記者 袁弘) “對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不僅僅限於建築,名鎮(村)內看得見的文物古跡等物質遺產、看不見的民俗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乃至原生生活形態和原有生態環境統統都要納入保護。這種保護與以往簡單的‘村鎮保護’的概念完全不同,是一種與時俱進的、全方位立體化的歷史文化保留和養護。”昨天,《關於加強全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意見》的印發單位——市建委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
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 兩種文化遺產同時保護
必要時可限制游覽人數——《意見》提出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村)域內文物古跡的保護和及時修繕。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爆破、鑽探、挖掘作業;施工單位必須切實保護文物古跡及其周邊古樹名木、水系、地貌等,施工中發現地下地上文物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文物保護單位的參觀游覽場所,應從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文物保護,客流量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必要時可以對游覽人數進行限制。
將“非遺”保護納入規劃——《意見》要求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村)歷史文化、風貌特點、民風民俗、傳統工藝、民間手藝、戲曲歌曲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搜集、整理、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切實可行的保護利用措施,並在規劃編制中落實空間位置。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工藝、傳統手工業、民俗活動、演藝活動等進行積極扶持,合理發展。
原生生活形態+原有生態環境 兩個“生態”都要保護
《意見》明確提出: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兩個“生態”——原生生活形態和水系、林帶等生態環境都要受到保護。
古鎮商業布點須統一規劃——“原生生活形態是歷史文化名鎮(村)的靈魂,應加強對名鎮(村)居民的原生生活形態的保護,使古鎮(村)不僅有物質形態外殼,而且還具有傳統生活形態的文化內涵。”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特別提出要尊重歷史文化名鎮(村)居民原有的傳統生活方式,禁止古鎮過度商業開發,古鎮商業業態及布點分布應進行統一規劃,在古鎮的商業經營行為均應取得許可並接受鎮政府監督,以防止城市化對歷史文化名鎮(村)傳統生活形態的侵蝕,確保古鎮(村)特色和發展動力。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垃圾——歷史文化名鎮(村)還要加強對鎮(村)域內水系、林帶、綠地、田園等生態環境和地形地貌的保護,確保鎮(村)水系完整、暢通,地形地貌的自然完整,維護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不得占用、破壞或填埋、堵塞、縮小現有河道,鎮(村)規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河道挖沙采石;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禁止向河道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