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古建築 >> 古代建築資料 >> 古代建築 >> 中國古建木構特征 三

中國古建木構特征 三

日期:2016/12/14 20:52:39      編輯:古代建築
 施工程序 大木施工自唐宋至明清大體相同,約可分為五個程序:

1、畫杖桿。自間廣、椽長、柱高,以至每一構件的長短、高厚、榫卯位置、大小,均逐一按設計用足尺畫在方木桿上,同時還應畫出與本構件相結合的其他構件的中線。杖桿實際上是為本工程特制的各種專用尺。每個工匠在分配到具體工作時,就給他杖桿,以便開始造作。畫杖桿的工匠,是全工程的主持者,他熟知全部設計及其細節,由唐至宋都稱為“都料匠”。

2、造作構件。工匠據杖桿造作構件及其上的榫卯。凡圓形截面的構件與矩形截面構件相結合的榫卯(如柱與額),均應隨時為每個榫卯制出抽版或樣版,某些一定的形象,如駝峰、蟬肚綽幕(雀替),則可預先制作樣版,使形象一致。

抽版是出榫實樣尺寸。此類榫卯,一般是在圓構件上先開好卯口,然後將此卯口的具體尺寸及其與圓柱的位置關系等,移畫到抽版上,即以此制作出榫規范,務使榫卯結合嚴密。因此,每有一個卯口即須制作一塊抽版。榫卯做完,試裝無誤後,在構件上標明它所在位置的編號。構件制成後,必須經過仔細核對,並將所有中線重新清晰地畫在構件上。

3、展拽(試安裝)。一般在鋪作構件全部制成後,在地面上試作一次總體安裝。

4、卓立、安勘(安裝)。大木安裝須先搭架,並准備吊裝設施,再將柱子按位豎立,叫做“卓立”。然後再起吊額伏等大構件,隨即依次安裝。各項構件制成後已經過核對、榫卯試裝、鋪作試裝,每一構件均已標明位置編號,與有關構件的關系均已畫有明確的中線。因此總安裝要點僅在於保證各項垂直線和水平線的准確性。

5、釘椽、結裹。依次釘鋪椽子、板棧(望板),是大木作最後一道工序。

用工用料 自宋迄清,大木作造作各種構件用工都規定有詳細的定額。用工總數,在宋代以造作工為基數,分別按下述規定計算:補間鋪作(包括安勘、絞割、展拽)按造作工加40%,轉角鋪作四、五鋪加80%,六鋪以上加倍。柱、梁等(包括安勘、絞割、卓立、搭架)按造作工加60%。釘椽結裹用小工數,按造作工數。清代規定總工數按造作工加10%,又按總工數加小工20%。

自宋迄清,大木作用料均以松木為主。宋代木料共有六種規格。圓料兩種:“樸柱”長30尺,徑3.5~2.5尺;“松柱”長28~23尺,徑2~1.5尺。方料四種:“大料模方”長80~60尺,廣3.5~2.5尺,厚2.5~2尺;“廣厚方”長60~50尺,廣3~2尺,厚2~1.8尺;“長方”長40~30尺,廣2~1.5尺,厚1.5~1.2尺;“松方”長28~23尺,廣2~1.4尺,厚1.2~0.9尺。又將各種較小原木,加工解割成長25~12尺,廣1.3~0.5尺,厚0.9~0.4尺等八種規格的方料,以備選用。所以宋代在大木作之外另有鋸作。

清代木料缺乏,方木只有一種,稱“墩木”,長1丈左右,高厚1尺左右。使用時須計算其價格,如價格超過用圓料解割,仍須用圓料解割。因此大木用料幾乎全按構件尺寸,折算成一定直徑的圓料,據以發料,在造作時隨時鋸解,故清代鋸作包括在大木作之內。

  宋代鋸作實際是規定用料原則,主要是:“務在就材充用,勿令將可以充長大用者,截割成細小名件”;“斜尖名件,應顛倒交斜解割”,“兩就長用”;鋸下的余料應盡量利用,或鋸成板料。鋸作用工,以面積計每一工:周、檀、枥木50尺(平方尺),榆、槐木55尺,白松木70尺,苒柏木75尺,馀、黃松、水松、黃心木80尺,杉桐木100尺。如料長2丈以上,用工加10%。

抬梁式構架

明清大木大式構架分解

  中國古代建築木構架的主要形式。這種構架的特點是在柱頂或柱網上的水平鋪作層上,沿房屋進深方向架數層疊架的梁,梁逐層縮短,層間墊短柱或木塊,最上層梁中間立小柱或三角撐,形成三角形屋架。相鄰屋架間,在各層梁的兩端和最上層梁中間小柱上架檩,檩間架椽,構成雙坡頂房屋的空間骨架。房屋的屋面重量通過椽、檩、梁、柱傳到基礎(有鋪作時,通過它傳到柱上)。

  抬梁式構架至遲在春秋時已經有了。目前所見最早的圖像是四川成都出土東漢庭院畫像磚。唐代它已發展成熟,並出現了以山西五台佛光寺大殿和山西平順天台庵正殿為代表的殿堂型和廳堂型兩種類型。《營造法式》的大木作部分主要講的是抬梁式構梁,明確提出較重要建築的構架有殿堂型、廳堂型兩個類型,並用圖說明兩者的差別。

  1. 上一頁: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