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文物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日期:2016/12/14 11:38:34   編輯:古建築保護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築的單位或個人是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文物古建築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文物古建築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古建築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文物古建築應當設置(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嚴格消防設施管理。文物古建築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間距。
不得擅自擴建或搭建建(構)築物、占用防火間距和通道。
三、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五)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七)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八)燒香、點蠟等使用明火場所落實專人看管情況;
(九)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十一)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項內容開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對游客開放期間,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並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嚴格火源管理。文物古建築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動場所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並要有專人看管。
五、嚴格電源管理。文物古建築保護范圍內嚴禁使用高溫燈具、電熱器具和大功率用電器具。
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
六、嚴格危險品管理。文物古建築內,嚴禁使用燃氣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文物古建築保護范圍內,不得鋪設燃氣管線,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並應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等標志。
文物古建築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嚴禁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嚴格大型活動管理。在文物古建築保護范圍內舉辦祭祀、廟會、游園、展覽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進行防火檢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同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並依法將相關資料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辦。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文物古建築應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所有員工、宗教職業者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築應結合實際對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立消防安全提示。
九、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文物古建築應依法建立專職和志願消防隊伍,並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十、開展消防演練。文物古建築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