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鎮保護應注意四個問題
日期:2016/12/14 10:11:51   編輯:古建築保護
[編者按] 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作者結合長期在基層從事古鎮保護工作的經驗,在學習條例的基礎上,提出古鎮保護應該是有序進行的、應該是群體參與的、應該是動態發展的、應該是多元表現的等觀點,對於推進古城古鎮古村保護工作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現摘編刊發,以飨讀者。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和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關於古鎮的保護便成了一個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門話題。不僅如此,它幾乎也成了一個困擾著諸多參與古鎮保護工作人員的棘手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下稱《保護條例》)在法規的層面為古鎮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為解決古鎮保護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指明了方向。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多種多樣的因素,特別是參與古鎮保護工作人員在認識方面的滯後、在行動方面的缺失、在協調方面的不足,偏離法規的做法還可能會時有產生,新的問題還可能會不斷出現。為了有效防止在古鎮保護過程中出現新的過失、錯誤甚至違法行為,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實踐,認為應該注意把握好以下四點。
一、古鎮的保護應該是有序進行的
與所有的歷史文物一樣,現存的所有古鎮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古鎮和一般的文物又不一樣,一般的文物可以通過個人收藏、保管使之留存於世,而古鎮卻不可能通過哪一個個人收藏和保管的。因此,古鎮的保護(甚至於它反面的破壞和毀棄),也決不可能僅僅是個人的行為。如果一個古鎮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那麼,這個鎮的人民政府是難辭其咎的。
實現古鎮的有效保護,要做的工作千頭萬緒,不知從何人手。因此,在古鎮保護的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一些隨意處置的方式,會出現一些“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而這正是古鎮保護中所不允許和不可取的。為了克服這種隨意性,《保護條例》中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准公布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而且《保護條例》中還明確了時間表:是在“批准公布之日起,年內編制完成。”可以這樣認為,古鎮保護規劃的制定,就是為了防止在古鎮保護過程中出現無序和隨意性的行為。由此可見,在古鎮保護過程中,應該堅持規劃先行,並且根據已經確定的規劃采取實施方案,這就可以防止某些“權力審美者”手臂一揮,拍板定案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使古鎮保護產生有效的效果。
二、古鎮的保護應該是群體參與的
古鎮的保護(包括經過保護後的合理利用)是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對此不應該持有任何懷疑的態度。然而,在理解和貫徹這一條規定時,筆者認為應該注意到群體參與的必要性。
首先,古鎮本身所具備的完備功能涉及到群體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群體的參與就很難搞好古鎮的保護工作。比如,所有的古鎮中都有許多各個歷史時期的古舊建築,在這些古舊建築中,有不少屬於私人資產,也有不少屬於國有資產,還有一些屬於原來企事業單位的資產,在這種錯綜復雜的情況之下,若要保護古鎮而又將這幾方面的人員排斥在外,是行不通的。
其次,古鎮保護的內容也體現了群體參與的必要性,沒有群體的參與同樣也無法搞好古鎮的保護。比如,古鎮保護的對象有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這中間又包含了很多門類,如房屋建築、橋梁建築、園林建築、廟宇建築,宗教文化、教育文化、農耕文化、工商業文化,歷史沿革、軍事經濟、風情民俗、傳說故事等,無一不在保護之列。可是,參與古鎮保護工作的人員有幾個是掌握全面知識的通才?既然如此,為了更加有效地對古鎮實施保護,也完全應該發動群體參與。
於是,不僅在古鎮保護規劃的制定時要群體參與,這個群體,應該做到三個審美者——專家審美者、權力審美者、群體審美者——的統一,其中尤須重視專家審美者的建言建策,克服權力審美者的隨意拍板,吸收群眾審美者的批評意見。而且在古鎮保護規劃制訂以後的實施過程中,也要堅持群體參與,包括廣泛聽取各方面專家和群眾的意見,盡量減少各種矛盾和磨擦,使古鎮保護工作在規劃的框架下科學、合理地進行。
三、古鎮的保護應該是動態發展的
古鎮保護的規劃再缜密,說到底也還是紙面上的東西,而古鎮卻是矗立在我們眼前的實物。紙面上的東西與眼前的實物之間多少會產生一些距離,而且,紙面上的東西相對而言是靜止的,而眼前的實物因為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在歷史長河中的存在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古鎮的保護也應該是動態發展的。
而制定規劃的過程是缜密的,規劃制訂以後是嚴肅的。面對著古鎮實際的變化,對於規劃不作任何修改顯然是不行的,而輕率頻繁地修改規劃也不行。那麼該怎麼辦呢?對此,《保護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古鎮保護實施之前,必須規劃先行;二是規劃制訂以後,必須按照規劃推行;三是當原有規劃與古鎮保護的實際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事求是地修訂規劃;四是為使修訂後的規劃更加科學合理,在修訂過程中,仍然應該使“專家審美、權力審美、群眾審美”三者統一,其中尤其需要重視專家審美的作用。
四、古鎮的保護應該是多元表現的
古鎮本身從形成到發展的過程,經歷了漫長的歷史,其中必定會吸收多種文化的元素,可謂千姿百態、各領風騷。在古鎮的保護中,不能取向單一,尤其對於一些瀕危建築的修理,不能僅憑主觀臆想,而應該修舊如舊,尊重其歷史原貌。其實在這一方面,是有不少經驗教訓可以吸取的,比如,有一些古鎮對於一條街道的改造,非得采用石板式的,非得采用同一種仿古建築的風格,非得采用同一種統一的色調,這樣一來,看上去是規准了,漂亮了,但是這樣不僅失去了古鎮建築獨特的風貌,更可怕的是因此會失去古鎮悠久的文脈,極不可取。
古鎮是在多元文化中形成發展的,因而古鎮保護也應該是多元表現的。 陳秉鈞 樂琦 北京3月3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