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宣言”(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07   編輯:古建築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五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於2005年10月10日至11日在巴黎通過)
《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
注意到當代建築對世界遺產本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影響不容樂觀,越來越受到決策者、城市規劃者、城市開發商、建築師、保護主義者、財產所有者、投資者以及有關市民的關注;
獲悉應世界遺產委員會第二十七屆會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 年)的要求(第27 COM7B.108 號決定),2005 年5 月12 日至14 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了關於“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築—管理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的國際會議;
考慮到在維也納國際會議上討論了一整套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的重要准則和方針1,即《維也納備忘錄》,並且這些准則和方針在世界遺產委員會第二十九屆會議(德班,2005 年)上受到了歡迎(第29 COM 5D 號決定);
憶及保護歷史景區的准則和方針已被列入多項國際憲章和文件,例如1964 年的《國際古跡遺址保護與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1968 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及的文化財產的建議書》、1976 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歷史或傳統建築群及其在現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議書》、1982 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景觀設計師聯合會的《國際歷史花園憲章》(佛羅倫薩憲章)、1987 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保護歷史名城和歷史城區憲章》(華盛頓憲章)、1994 年的《奈良原真性文件》,以及第二次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文件和會員國於1996 年6 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批准的《21 世紀議程》;
還考慮到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1972年)的范圍,尤其是爭取國際合作的第4 和第5 條,以及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城市的經濟、社會和人類發展納入全面規劃方案的必要性;
還憶及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財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保護這種價值應是任何保護政策和管理戰略的核心內容,根據1976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歷史或傳統建築群及其在現代生活中的作用的建議書》,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指的是自然和生態環境中的任何建築群、結構和空地的集合體,包括考古和古生物遺址,它們是在相關的一個時期內人類在城市環境中的居住地,其聚合力和價值從考古、建築、史前、歷史、科學、美學、社會文化或生態角度得到承認。這種景觀塑造了現代社會,並對於我們了解今天的生活方式具有極大價值。
通過《維也納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備忘錄》所述的如下原則:
1.功能用途、社會結構、政治環境以及經濟發展均不斷變化,這種變化體現在對歷史城市景觀的結構性干預中,應該承認它們是城市傳統的一部分,需要決策者高瞻遠矚,胸懷整個城市,而且需要與其他有關方面和利益相關方進行對話。
2.歷史城市景觀中當代建築的關鍵難題是,一方面要順應發展潮流,促進社會經濟改革和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尊重前人留下的城市景觀及其大地景觀布局。充滿活力的古城,尤其是世界遺產城市,需要一種以保護為主要出發點的城市規劃和管理政策。在這個過程中,決不能危害古城的本來面貌和完整性,而後者又是由各種因素決定的。
3.物質和功能性干預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改善生活、工作、娛樂條件並且在不損害從古城的結構及形式特點和意義中產生的現存價值的前提下改變其用途,從而提高生活質量和生產效率。這意味著不僅要提高技術標准,還要在編制正式目錄並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對歷史環境進行修復並開展當代開發,還要增加高質量的文化表現形式。
考慮到保存歷史城市景觀所面臨的各種挑戰,大會:
a. 鼓勵決策者、城市規劃者、城市開發商、建築師、保護主義者、財產所有者、投資者和相關市民通力合作,保護城市遺產,同時以對文化和歷史謹慎的方式考慮社會現代化和社會發展,增強城市特色和社會凝聚力;
b. 進一步鼓勵通過改善生活、工作、娛樂條件並且在不損害從歷史城市的結構及形式特點和意義中產生的現存價值的前提下改變其用途,從而提高歷史城市的生活質量;
c. 強調將當代建築恰當地融入歷史城市景觀中的必要性,並強調在計劃進行當代干預時開展文化或觀賞影響研究的重要性;
d. 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將《維也納備忘錄》中確定的原則納入各自的遺產保護政策;
e. 鼓勵《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在它們提名時和擬定已經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產管理規劃時,綜合考慮歷史城市景觀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