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章程(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07   編輯:古建築保護(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第24屆會議於2005年11月11日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標和職責
“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以下簡稱“ICCROM”)應通過發起、發展、促進和推動此類保護和修復狀況從而為世界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和修復事業作出貢獻。ICCROM尤其應履行以下職責:
a. 收集、研究和傳播與保護和修復文化財產的科學、技術和各民族的資料;
b. 在這一領域協調、鼓勵和開展研究,尤其是通過團體或委托專家方式的調配、國際會議、出版物和專業人員的交流來開展上述工作;
c. 在有關文化財產保護和修復的普遍或專門問題上提出建議或忠告;
d. 在提供文物保護與修復培訓和提高保護與修復工作水准方面提供幫助;
e. 鼓勵更好地理解文物保護與修復的新想法。
第二條 會員
1. ICCROM是一個由會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2. 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以下簡稱“UNESCO”)的成員國向UNESCO總干事遞交申請後將可能成為ICCROM的會員國。任何已為ICCROM會員國並隨後不再是UNESCO成員國的國家將被保留其ICCROM的會員資格。
3. 非UNESCO成員國,或根據第10條退出的前ICCROM會員國,可以向ICCROM總干事提交會員申請。經理事會對申請書考慮後,此類國家可被全體大會准許成為ICCROM會員。會員資格的批准應經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根據本段UNESCO總干事應被告知ICCROM會員國被准批的決議。
4. 根據本條第二段,會員資格應在UNESCO總干事收到正式入會聲明的30天後生效。根據本條第三段,會員資格應在全體大會通過該會員國申請當天生效。
5. 每個會員國應根據全體大會確定的比率向ICCROM交納會費。
第三條 機構
ICCROM應由全體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組成。
第四條 全體大會
1. 成員與參與者
a. 全體大會應由ICCROM會員國代表組成,每位代表應代表每個會員國。
b. 這些代表應從文物保護和修復領域內最有資格的技術專家中挑選,並盡可能來自那些該領域內的專業機構。
c. UNESCO、藝術品修復學院和第5.1條(j)中涉及的理事會非投票理事應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全體大會的會議。他們可有提案權,但不應有表決權。
2. 職責
全體大會的職能應是:
a. 決定ICCROM的總政策;
b. 根據理事會的提案,考慮並通過ICCROM下兩年的行動計劃和預算;
c. 依照第2.3條吸納新會員國;
d. 選舉理事會理事;
e.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依照第6條(d)任命總干事;
f. 考慮並通過理事會和ICCROM秘書處相關活動的報告;
g. 確定會員國的會費;
h. 采納ICCROM的財務條例;
i. 根據第9條決定制裁的適用。
3. 程序
全體大會應:
a. 每兩年召開一次常規會議;
b. 若全體大會本身需要,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國的要求,或根據理事會的需要,則召開特別會議;
c. 除了全體大會或理事會另有決定外,通常情況下全體大會在意大利羅馬召開;
d. 采納自身程序規則;
e. 在每次會議開始時選舉大會主席和其他官員;
f. 為方便執行其職責,可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委員會。
4. 表決
根據第9條,每個會員國在全體大會中應行使一次表決權。除非本章程或程序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應由出席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多數形成決定。
第五條 理事會
1. 組成
a. 理事會應包括全體大會選舉的理事、一名UNESCO總干事代表、一名意大利政府代表、一名藝術品修復學院代表和下面(i)小段中涉及的不參加投票的理事;
b. 選舉出的理事應有12名,會員國增至30個以後,每增5個會員國則增加一名理事。選舉出的理事總數不應超過25名;
c. 考慮到世界范圍內主要文化區域公平代表性的要求,考慮到與ICCROM工作相關的不同專門化領域的覆蓋面,大會選舉出的理事應從文物保護和修復領域內最有資格的技術專家中挑選。全體大會也應考慮到這些專家有能力履行理事會的管理和執行職能;
d. 全體大會選舉出的理事會理事任期4年。但是根據全體大會第一次常規會議,全體大會選舉出的理事中一半任期4年,一半任期2年。如果選舉出的理事數量為奇數,則奇數加一的半數理事任期4年;
e. 理事會理事的工作應從其當選的全體大會會議閉幕開始,至期滿當年召開的會議閉幕時結束;
f. 除了任期不能超過兩期以外,理事會理事應能連選;
g. 如果理事會理事死亡、永久喪失能力或辭職,其空缺應由全體大會上次選舉中未被選上的最高票數候選人填補以完成剩余的任期。若該候選人不適合就任,則該席位應由上述選舉中次高票數候選人填補,以此類推,直至輪完所有候選人。若該席位無法由上次選舉中的候選人填補,則該席位應保留空缺至下次全體大會會議選舉。
h. 理事會理事根據個人能力由全體大會選舉出來。他們應該從ICCROM的角度而不是代表所在的國家履行其職責。
i. 不參加投票的理事會理事應為一名國際博物館協會代表和一名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代表。
j. 不參加投票的理事會理事可參加理事會的討論。
2. 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應是:
a. 在全體大會的領導下監督全體大會通過的行動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b. 依照全體大會的決定和指示並考慮到兩次常規會議間出現的各種情況,代表全體大會采取必要措施,並與總干事密切配合,以確保總干事批准的各項行動計劃的有效性和合理實行;
c. 與總干事密切配合,闡明政策,並酌情呈請全體大會批准;
d. 根據需要復審和調整總干事起草的行動計劃和預算草案,並服從全體大會決議進行通過;
e. 依照第2.3條考慮批准申請者成為ICCROM會員;
f. 向全體大會提出任命總干事及其任期和委用條件的建議,同時根據第6條(d)延長總干事的任期;
g. 根據第6條(e)所述情況任命總干事;
h. 批准總干事提出的秘書處組織結構;
i. 批准人事條例;
j. 就財務條例的采納向全體大會提出建議;
k. 任命外聘審計員;
l. 監督ICCROM的財務工作;
m. 根據全體大會的需要在其常規會議上對其活動准備一份報告;
n. 履行全體大會可能委派的其他類似職責。
3. 程序
理事會應該:
a. 會議:
ⅰ. 在全體大會常規會議結束後立即召開;
ⅱ. 在全體大會的下次常規會議開始之前立即召開;
ⅲ. (ⅰ)和(ⅱ)所述會議間隔期間召開一次;
b. 除非全體大會和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會議在意大利羅馬召開;
c. 采納其自身的程序規則;
d. 在全體大會常規會議後第一次會議開始時,選舉負責辦公事務的主席和其他官員,任職至全體大會下次常規會議閉幕時止;
e. 如有需要,可建立相應的委員會以實現其職責。
4. 表決
每位選舉出的理事會理事、UNESCO總干事代表、意大利政府代表和藝術品修復學院代表應行使一次表決權。除非本章程或理事會程序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應由出席大會和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多數形成決定。
第六條 秘書處
a. ICCROM秘書處應由主任和所需職員組成;
b. 主任和職員的職責應相應地國際化。在履行職責時,主任及其職員均不應尋求或接受ICCROM以外的任何政府或機構的指示。他們應該擯棄任何可能損害其身為國際官員的立場的行為。每個會員國必須尊重主任及職員的職責的國際性質,並不能影響他們履行其職責;
c. 應根據理事會核准的人事條例任命職員,全體職員應對主任負責;
d. 主任應由理事會提名,而且除了下面(e)小段中規定的以外,應由全體大會任命。全體大會應根據理事會的建議確定任命並批准任期和主任的供職條件。全體大會對主任的任命可由理事會延長至至多兩次,每次任期視情況延長兩年。但是,理事會延長的任期總和決不能超過6年。主任可由全體大會再次任命。
e. 如果兩次全體大會常規會議間隔期間主任職位有空缺,則由理事會任命新的主任就職至下次全體大會常規會議閉幕時止。理事會也應決定主任的任期和供職條件,並將此包含進理事會主席和新主任簽訂的合同裡。
f. 主任應就全體大會和理事會的行動提出建議,應在服從理事會的前提下准備行動計劃和預算的草案。根據全體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主任應對獲批的行動計劃的有效性和合理執行負責。他/她應與會員國聯系交流,為ICCROM的各項行動准備定期報告。
第七條 財務程序
a. ICCROM的預算應兩年進行一次。下兩年的預算草案應隨同行動計劃,在全體大會召開前至少60天與會員國進行溝通,以便草案在會上得以進一步考慮。
b. 除非全體大會另有決定,否則ICCROM的財務期應為全體大會常規會議後的兩年。
c. 會員國在財務期內的會費應一分為二按年交納。一份在第一年開始時交納,另一份在第二年開始時交納。
d. 主任可依據財務條例中的相關說明接受直接來自政府、公共或私人機構、協會和個人的自願捐款、贈品、遺產和補助金。
e. 預算應在理事會的監督下依照財務條例由秘書處執行。
第八條 法律地位
在各會員國領土上,ICCROM均應享有為實現其宗旨和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法律資格。
第九條 制裁
當會員國未向ICCROM交納會費,應取消其在全體大會中的表決權和向理事會提名理事候選人的權利。連續4年未交納會費的會員國應無資格再獲得ICCROM的服務。連續6年未交納會費的會員國其會員資格應被全體大會暫停。但是,如果不交納會費是由於會員國控制能力之外的特殊情況造成的,則全體大會可允許該會員國行使包括獲得ICCROM服務在內的上述權利,或決定不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的退出
任何會員國可在全體大會批准其加入期滿兩年後的任何時間裡通過向ICCROM總干事提出聲明的方式退出ICCROM。該退出聲明在提出後第二年的12月31日生效。在退出聲明生效之日,其不應影響ICCROM的財政職責。ICCROM總干事應告知UNESCO總干事會員國退出聲明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條 章程的修訂
a. 本章程的修訂可由會員國或理事會提出。其應在全體大會上經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倘若所述的三分之二多數超過ICCROM會員國的一半的話。
b. ICCROM總干事應在將修正案列入日程的全體大會會議召開前至少180天與所有會員國和UNESCO總干事進行溝通。
c. 如果在交流修正議案後,某會員國或理事會希望在上述修正議案中再增加修正,則修正議案可在將原始修正議案列入日程的全體大會會議召開前至少90天與所有會員國和UNESCO總干事進行溝通。
第十二條 生效
本章程應在ICCROM全體大會第23次會議閉幕後立即生效。
第十三條 解散
ICCROM可根據全體大會的決議被解散。全體大會只能在向所有會員國發送關於解散議案書面聲明6個月後進行討論。任何解散ICCROM的決定應經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倘若所述的三分之二多數超過ICCROM會員國的一半的話。
第十四條 有效文本
本章程的英文和法文文本均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