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築國際會議“維也納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備忘錄”(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07   編輯:古建築保護(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築國際會議於2005年5月12~14日在維也納通過)
序言
第一條 《維也納備忘錄》是主題為“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築”國際會議的成果,該會議是應世界遺產委員會第27屆會議(巴黎,2003年6月30日至7月5日,第27COM 7B.108號決定)的要求於2005年5月12日至14日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的。來自55個國家的600多名專家和專業人員到會,會議由教科文組織贊助。
第二條 謹記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1972年)的范圍;憶及公約第4條和第5條,致力於全球協作以及必要就列入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城市活躍的經濟動態和近期的結構變化進行全球討論;
第三條 進一步憶及各處遺產是基於“突出的普遍價值”標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保護這種突出的普遍價值應是保護政策與管理策略的核心;
第四條 特別考慮到1964年《國際古跡遺址保護和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1968年科教文組織《關於保護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財產的建議》、1976年教科文組織《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82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景觀設計師聯合會《歷史園林國際憲章》(《佛羅倫薩憲章》)、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保護歷史城鎮和城區憲章》(《華盛頓憲章》)、1994年《關於原真性的奈良文件》,以及1996年6月在伊斯坦布爾(土耳其)召開的第二次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和成員國在會上批准的《21世紀議程》;
第五條 希望在上述文件和有關古跡遺址可持續性保護討論的整體框架內,將《維也納備忘錄》視為一種綜合性途徑的重要聲明,該方法基於現存歷史形態、建築存量(stock)及文脈,綜合考慮當代建築、城市可持續性發展和景觀完整性之間的關系。
定義
第六條 《維也納備忘錄》談及已列入或者申報列入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歷史城市,以及在市區范圍內有世界遺產古跡遺址的較大城市。
第七條 根據1976年教科文組織《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歷史性城市景觀指自然和生態環境內任何建築群、結構和開放空間的整體組合,其中包括考古遺址和古生物遺址,在經過一段時期之後,這些景觀構成了人類城市居住環境的一部分,從考古、建築、史前學、歷史、科學、美學、社會文化或生態角度看,景觀與城市環境的結合及其價值均得到認可。這些景觀是現代社會的雛形,對我們理解當今人類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價值。
第八條 歷史性城市景觀植根於當代和歷史上在這個地點上出現的各種社會表現形式和發展過程。這些景觀的定性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和模式、空間組織、視覺關系、地形和土壤、植被以及技術性基礎設施的各個部件,其中包括小型物件和建築細節(路緣、鋪路、排水溝、照明設備等)。
第九條 特定背景下的當代建築指出現在建築歷史環境中的所有重大的、有計劃、有目的的干預,其中包括開放空間、新建築、歷史建築及遺址的擴建或延展以及改建。
第十條 近十年來,文化遺產的含義有所擴展,其解釋更為廣泛,引導人們認識到人與土地的共生共息以及人在社會中的作用。這就要求在所轄范圍內采取新的方式方法來保護城市,發展城市。這種發展變化在國際憲章和建議書中還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第十一條 《維也納備忘錄》關於當代發展對具有遺產意義的稱城市整體景觀的影響,其中的歷史性城市景觀的含義超出了各部憲章和保護法律中慣常使用的“歷史中心”、“整體”或“環境”等傳統術語的范圍,涵蓋的區域背景和景觀背景更為廣泛。
第十二條 經過一段時間逐步有序的土地開發過程,通過城市化進程、融合環境和地貌條件、體現出相關社會的經濟和社會——文化價值觀,歷史性城市景觀獲得了其獨特的普遍意義。因此,歷史性城市景觀的保護和保存既包括保護區內的單獨古跡,也包括建築群及其與歷史地貌和地形之間的在實體、功能、視覺、材料和聯想等方面的重要關聯和整體效果。
原則與目的
第十三條 功能用途、社會結構、政治環境和經濟發展的持續變化反映在對於傳統歷史性城市景觀的結構干預上,這些變化可以看作是城市傳統的一部分,這就要求決策者著眼於城市整體,采取前瞻性行動,並與其他參與者及利益相關者展開對話。
第十四條 歷史性城市景觀內的當代建築所面臨的核心挑戰是與發展態勢協調互動,這一方面是為了推動社會經濟的變革和發展,同時也是為了尊重傳統城市風貌和城市景觀。生機勃勃的歷史城市,特別是世界遺產城市,要求城市規劃與管理政策將文物保護作為核心內容。在這一過程中,絕不能損害歷史城市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種真實性和完整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
第十五條 歷史性城市景觀的未來要求決策者、城市規劃者、城市開發者、建築師、文物保護工作者、業主、投資者和相關公民之間互相理解,共同努力保護城市遺產,同時在考慮現代化和城市發展問題時應注重文化和歷史因素,加強城市特征和社會凝聚力。
第十六條 考慮到人類與周邊環境之間的聯系和地域歸屬感,一定要保證城市生活的環境質量,以促進城市經濟繁榮,提高城市的社會和文化活力。
第十七條 實際干預和功能干預主要關注的是在不損害歷史城市結構與形式的特點和意義所體現出的現有價值的情況下,改善生活、工作和娛樂條件,調整用途,以便提高生活質量和生產率。這意味著不僅要提高技術標准,還要基於適當的目錄和價值評估,以及增建高質量的文化表現形式,實現歷史環境的復興與當代發展。
保護管理的指導方針
第十八條 決定對於歷史性城市景觀做出干預或在其中興建當代建築,一定要仔細斟酌,采用注重文化和歷史因素的策略,與利益相關者進行協商,並借助專家的知識。這樣可以在尊重歷史結構與建築主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同時,在具體問題上采取正確行動,探究新舊建築之間的空間環境。
第十九條 深入了解某地的歷史、文化和建築,而不僅僅了解建築物本身,是制定保護框架的關鍵所在。應為建築委員會提供城市規劃理論以及類型學與形態學分析工具。
第二十條 規劃過程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及時發現機會,確定風險,保證發展和設計過程的均衡合理。所有的結構性干預都立足於能夠說明歷史性城市景觀的價值與意義的綜合調查分析。調查有序干預的長遠影響和可持續性是規劃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旨在保護歷史結構、建築主體及周邊環境。
第二十一條 考慮到基本定義(根據本《備忘錄》第7條),城市規劃、當代建築和歷史性城市景觀的保護應避免所有形式的偽歷史設計,因為這種設計形式既背叛歷史,也否定當代。不應該以一種歷史觀替代其他觀點,歷史必須是可以解讀的,而通過高質量的干預措施使文化得以延續使我們的最終目標。
城市發展的指導方針
第二十二條 道德標准、優質的設計與施工、以及注重文化歷史背景,都是規劃過程的前提條件。歷史區域內的優質建築應該適當考慮既有規模,特別是要考慮建築體積和高度。新的開發工程一定要盡量減少對重要建築和考古遺存等重要歷史要素的直接影響。
第二十三條 可以通過城市規劃和藝術設計來擴展歷史城市內部及其周邊的空間結構,這些空間結構是復興歷史城市的關鍵因素:城市規劃和藝術設計可以彰顯城市的獨特歷史、社會和經濟脈絡,並傳諸後世。
第二十四條 世界遺產的保護還包括公共空間的設計:應特別關注功能、規模、材料、照明、街道設施、廣告和植物等多項內容,不一而足。遺產區域內部的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必須包括各種相關措施,以尊重歷史結構、建築主體及周邊環境,減輕道路交通和車輛停放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十五條 城鎮景觀、屋頂景觀、主要視覺軸線、建築地塊和建築類型都是構成歷史性城市景觀特征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更新問題上,歷史性屋頂景觀和原初的建築地塊是規劃和設計的立足點。
第二十六條 作為總的原則,比例與設計必須適應歷史形態和歷史建築的特殊類型,清除值得保護的歷史建築核心區(“形式主義”)不是合理的結構性干預措施。一定要謹慎從事,以確保世界遺產城市的當代建築開發是對歷史性城市景觀價值的提升,並且把當代建築開發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內,以避免城市的歷史性格受到損害。
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七條 《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規定,世界遺產歷史性城市景觀內部的動態變化與發展的管理工作包括如下內容:利用科學的目錄編寫法,准確了解轄區以及具備遺產價值的各種要素,通曉“管理計劃”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方法、以及工具。
第二十八條 歷史性城市景觀“管理計劃”的制定與執行要求跨學科專家和專業人員的參與,並需要及時啟動全面的公眾咨詢。
第二十九條 歷史性城市景觀品質管理的目的是永久保護以及改善空間、功能、與設計相關的價值。就此而言,應特別強調當代建築與歷史性城市景觀的互相融合,應在提出當代干預議案的同時一並提交《文化或視覺影響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城市開發的經濟利益應服從遺產保護的長遠目標。
第三十一條 歷史建築、開放空間和當代建築可以彰顯城市特色,從而極大地提升城市的價值。當代建築可以吸引居民、旅游者和資金,因而是有力的城市競爭工具。歷史遺產和當代建築共同構成當地社區的資產,應為教育、休閒和旅游服務,確保這些遺產的市場價值。
建議
以下建議提交給世界遺產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
1. 對於已經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歷史性區域,在審查遺產完整性所面臨的任何潛在影響既定影響時,應考慮本《備忘錄》所表述的歷史性城市景觀概念和建議。應制定計劃,闡述歷史性稱呼四景觀的具體保護措施,以及鞏固上述原則。
2. 在審議歷史城區時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新遺產和遺址時,建議將歷史性城市景觀概念納入申報和評估的過程。
3. 請教科文組織研究制定歷史性城市景觀方面新的推薦書的可能性,以補充和更新現有的推薦書,其中要特別關注當代建築與周圍環境的協調問題,今後應將這個問題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審議。
(張松,《城市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憲章與國內法規選編》,同濟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