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安草案—亞洲最佳保護范例”(全文)
日期:2016/12/15 15:00:06   編輯:古建築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5年12月30日在會安通過)
A. 序言
草案出台背景
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資助下,來自南亞、東亞和東南亞的考古建築、市鎮規劃及遺產地管理等領域的保護專家齊聚越南會安,參加了由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ESCO)發起的研討會。此次研討會旨在探討建立和頒布最佳保護范例的區域性標准,以確保亞洲遺產地的內在價值得到應有的保護,並在保護、修復、重建及後續維護和使用的過程中對遺產地的正式性加以保護,使其得到如實的闡明。
2003年11月18日至2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亞太區域研討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該研討會旨在促進成員對《公約》的認可,並匯聚水下文化遺產保護權威專家相互交流經驗和知識。在與會專家所探討的眾多重要議題中,保護水下遺產的真實性尤其備受關注。考慮到這些議題與亞洲遺產保護的相關性,UNESCO決定,將水下文化遺產也納入本《草案》。
遺產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亞洲,天然和人造遺產不僅與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環境有著不解的聯系和淵源,同時也使更多非物質性文化傳統的表現背景。因此,與會專家尤其強調了自然遺產地、非物質性遺產和文化景觀的保護規范間的相互關聯性。
與會專家還強調了遺產價值保護的重要性,並將其視為保護整個區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久性的基石。與會專家還指出了保護地方、國內和地區文化資源的重要性,將其視為社會及經濟可持續及合理發展的根本。
本地區不斷增長的威脅
與會專家不無憂慮地指出,亞洲遺產尚有欠保護。這一點從亞洲地區被收入世界遺產名錄中文化遺產地相對較少,亞洲城鎮地區遺產結構所受到的侵蝕,以及文化企業對亞洲經濟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貢獻也相對較小等幾項中均可見一斑。
與會專家共同指出,亞洲遺產所面臨的威脅正日益增加。這些威脅力量與以下各種因素有關:人口增長、環境惡化、從鄉村到城鎮的移民、城鎮的再發展、工業化、以及地區經濟和傳統社會文化結構的全球化。
與會專家還指出,旅游業和以旅游為目的修復與展示也給真實性帶來了更為錯綜復雜的全新威脅,尤其是在亞洲這樣一個對真實性的認識尚處於起步階段的文化背景之下。
在談到亞洲許多地方的遺產地保護時,與會專家指出,由於對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威脅重視不足,導致以下惡劣後果時有發生:
l 遺產地分裂,喪失完整性;
l 建築環境的結構發生退化及結構性惡化,不再足以支持其最初的使用目的;
l 仿造及非原產地技術和材料對原始組成要素的替換;
l 不恰當的重建進程使區域內遺產地獨有的特征同質化,喪失其地方感;
l 遺產與社區使用傳統相剝離。
亞洲遺產保護工作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威脅包括:缺乏對遺產構成的清晰定義,法規調控的缺失,資金支持和激勵的不足。與會專家總結說,這些威脅都源自於公眾對遺產保護必要的認識缺乏,以及遺產資源管理責任的本地化不足。而這正是亞洲遺產長期保護所面臨的最大危險。
對更好地保護和管理文化資源的有效指南的需求
與會專家警告說,本地區遺產所面臨的上述及其他威脅已經危及到了亞洲文化遺產的存在和真實性,並影響了其向後世的如實傳承。我們急切需要建立一套指導方針,協助政治領袖和規劃著保護並管理遺產,同時建立最佳保護規范標准,直到遺產項目的保護、修復及改造性再利用。
在亞洲背景下诠釋和評估“真實性”
與會專家進一步指出,在執行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時,提名、評估及周期性匯報流程均要求對被提名和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的真實性價值的保護是否成功加以評估。
鑒於上述因素,與會專家總結說,真實性保護是遺產保護工作的首要目標和必備條件,在亞洲各地所出台的保護規范專業准則中,都應當明確地就遺產地真實性的確認、記錄、保護及保存等事務做出規定。
然而,與會專家也認識到,在亞洲,以產地保護應當並將一直是一種調和不同利益相關者不同價值的協商解決方案。與會專家還強調指出,這種“協商狀態”是亞洲文化進程與生俱來的一種價值。
與其他真實性國際指南的相關性
與會專家還指出,目前已經存在相關的保護規范國際標准,譬如:1972年《世界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出台的其他公約和建議、以及《保護和修復紀念物與考古現場的國際憲章》(威尼斯憲章)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國際文物保護修復研究中心(ICCROM)隨後所頒布的執行指南。與會專家特別提出,再將《威尼斯憲章》用於指導保護工作時,需要重視其在亞洲的高度延續性和相關性,尤其是針對以持久性材料建造的歷史建築。與會專家還重申了繼《威尼斯憲章》之後所擬定的補充准則《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華盛頓憲章)的價值與相關性。
與會專家還適時指出,《奈良真實性文件》為《威尼斯憲章》的相關條款在特定文化環境中的應用提供了示例。《奈良真實性文件》主要就如何建立與亞洲遺產保護規范有關的准則,以及如何將非物質性文化的保存和紀念物與遺產地的保護相結合做出了規定。
與會專家還指出,在這一地區還存在著部分國家及最佳保護規范憲章。這些憲章對於建立國家級保護標准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可以為本地區其他國家制定本國的國家級標准提供范例。因此,與會專家呼吁,對澳大利亞紀念性建築與遺址國際委員會(ICOMOS)《保護具有文化重要性的處所憲章》(巴拉憲章)條款的地區相關性給予重視,尤其是其對於在保護過程中確立“地方感”保存指導方針的重要意義,並號召利用ICOMOS及其國家級憲章支持在亞洲其余地方制定類似的國家級憲章。
與會專家還提及了1998年所發表的《歷史性城市保護與發展國際合作蘇州宣言》。該宣言詳細論述了歷史性區域在立法、規劃和基礎建設需求方面的優先性。同樣,2000年在韓國水原市舉行的“世界遺產要塞城市市長國際圓桌會議”也論及了使用某些亞洲城市的管理工具和行動計劃建議。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於2001年11月2日在聯合國大會第31屆全體大會上獲得通過(第31C/24號文件)。該公約及其附件(有關水下文化遺產開發活動的規章)是草案新增水下文化遺產議題的主要參考來源。
與會專家重申了上述相關先例,再度肯定了《威尼斯憲章》的條款,並認可了《奈良真實性文件》及《巴拉憲章》中與亞洲遺產地保護有關的條款。
對區域性草案的需求
與會專家同意,需要制定一部分具有區域針對性的草案,為亞洲遺產保護工作者提供具有實用性的操作指南,從而為亞洲地區建立高標准的最佳保護規范,尤其是在遺產地的文化真實性保護領域。這些遺產地包括:已經和尚未進行發掘的考古遺址;受損及完好的紀念物和其他歷史建築;具有歷史或文化、社會、經濟、政治及意識形態意義的樓宇和其他建築物;建築群、歷史性城區和城鎮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和景觀以及具有歷史、文化和/或社會經濟意義的周圍環境。
因此,與會專家擬定了一下《亞洲最佳保護規范會安草案》。並號召負責並(或)參與遺產保護工作的區域、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及非政府團體及個人,在從事任何及所有保護、保存、修復或改造亞洲遺產地的工作中,都能夠運用這些准則。
草案的目標受眾與實施
《會安草案》乃是針對以下目標受眾而擬定的:
■ 亞洲遺產項目和場所的(公共及私人)保管人和管理者;
■ 國家級、省級和地方各級政府,以及參與遺產地及其周邊地區戰略及實際規劃的各相關部門;
■ 參與文化遺產資源保護的非政府組織、社區和志願者組織;
■ 私營部門商務從業者,包括規劃師、建築師、考古學家、景觀建築師及其他人士;
■ 遺產專業人士、理論家和技術人員教師及培訓師;
■ 參與亞洲文化旅游開發和推廣的旅游產業;
■ 對保護和開發本社區文化資源及資產感興趣的普通公眾。
草案旨在從理論和實踐層面為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遺產資源真實性的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提供指導。
草案將遺產資源分為五大類:文化景觀;考古遺址;水下文化遺產;歷史城區與遺產群落;紀念物、建築物和構造物。對每一個大類都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並清晰闡述了各類遺產分類方法的總體概念。草案還明確指出了保護這些資源的主要威脅,並擬定了標題為“保存真實性的手段”的指南。這些指南專注於確認和記錄遺產及其真實性的元素的手段,以及可確保其保護的工具和方法。草案還特別關注了作為每一種文化資源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之一的非物質性資源的保護。最後一部分則強調了遺產地的社區在保護中的重要角色。並特別論及了文化旅游對亞洲遺產所在地的風險和惠益。
B.定義
“改造”是指對某一場所進行調整,以使其適合現有或提議用途。(《巴拉憲章》第1.9條)
“重要性評估”是指出台一個簡明的重要性陳述,對某一項目的遺產價值加以總結。這一評估是影響項目未來並確保其價值保留的政策和管理結構的基礎。(NSW遺產辦公室)
“相容用途”是指對某一場所的文化重要性給予充分尊重的用途。這類用途對此場所的文化重要性沒有或者只有極小的影響。
“保護’是指”保護某一場所以保存其文化重要性的一切過程。“(《巴拉憲章》第1.4條)”保護包括旨在維護一項文化資源,以保持其歷史價值並延長其自然壽命的措施。遺產保護包括多個學科,以針對不同類型的文化資源。保護的概念范圍很廣,包括可以從最小到最大程度(也就是從維護到改造)對文化資源進行連續介入的一個或多個戰略。(加拿大聯邦公園部)保護是指所有旨在了解一項遺產,掌握其歷史和意義,確保其自然形態,並在必要時進行修復和增強的行為。(《奈良真實性文件》)
“保護計劃”是指對遺產項目的保護需要、優先順序和方法進行明確界定的文件,由管理人員用以指導其行動及進行資金分配。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是指用於遺產資源的提議發展計劃及其它行動的潛在影響加以評估的系統性方法。它是環境立法的一部分,由遺產專家予以執行,用於建議並設計能夠削弱影響的措施。
“文化重要性”是指對過去、現在及將來的人們具有美學、歷史、科學、社會和精神價值。“文化重要性包含於遺產地本身、遺產地的構造、環境、用途、關聯、涵義、記錄、相關場所及物體之中。”(《巴拉憲章》第1.2條)
“文化旅游”是指以探索發現紀念物和遺產地為主要目的的旅游方式。文化旅游具有非常積極的影響,在滿足自身的需求之外,同時也促進了這些紀念物和遺產地的維修與保護。由於這些活動為所有相關人士所帶來的社會文化和經濟惠益,這種形式的旅游事實上也反過來證明了人類社區的維修與保護要求的合理性。(1976年ICOMOS《文化旅游憲章》)
“構造”是指遺產場所的所有自然物質,包括組成成分、固定結構、內容和實物物體。“(《巴拉憲章》第1.3條)
”建築群“是指相互獨立或彼此連接的成組建築,包括城鎮或城鎮的一部分,可以是荒棄地、居住地或新建地,因其建築結構、同質特征、景觀位置、或歷史、文化、經濟、社會、政治或意識形態意義而引起注意。
”信息來源“是指能夠提供有關文化遺產的性質、特點、含義或歷史的所有物理的、書面的、口頭的或象征性的來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社區、團體甚或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慣例、表現、表達方式、知識和技能以及與此相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
”完整性“是指一項遺產資源的”健康和完整“。如果一項遺產資源被指定的價值沒有受到損傷和威脅,能有效地傳遞給公眾,並在所有影響遺產地的決策和行動中得到尊重,就可以說這一遺產地具有”完整性”。(加拿大聯邦公園部)
“诠釋”是指展示某遺產地文化價值的所有方式。(《巴拉憲章》第1.17條)
“維護”是指“對某遺產地的構造和環境所采取的持續保護措施。‘維護’要與‘維修’相區別。‘維修’包括修復和重建”。(《巴拉憲章》第1.5條)
“管理計劃”是指為監測、維護和保存某遺產地的價值和真實性所制定的明確的短期和長期工作重點及方法。
“意義”是指某一場所所代表、象征、喚起或表達的含義。(《巴拉憲章》第1.16條)
“紀念物”是指建築物、紀念性雕塑及繪畫作品、具有考古性質的元素或結構、銘文、居住洞穴、以及上述所有事物的組合。
“古色”是指從建築物或物體外層構造的明顯變化中反映出來的時代或歲月痕跡。
“歷史時期性修復”是指“基於歷史記錄、研究和分析所提供的證據,通過去除後來的添加部分並還原現已缺失或退化的某一歷史時期的元素,來精確地再現某遺產地在這一歷史時期的形態、構造和細節。考慮到介入的目的和程度,歷史時期性修復更多地是一種展示,而不是保護行為。“(加拿大聯邦公園部)
“場所”(在文中多譯為“遺產地”)是指“地點、區域、土地、景觀、建築物、建築群或其他物體,可包括組成成分、內容、空間和景色。”(《巴拉憲章》第1.1條)“場所”可對不同的個人或群體具有一系列不同的價值。
“保存”是指“維護某遺址地的現存構造狀態並延緩其退化。”(《巴拉憲章》第1.6條)“保存包括加固和維護某一資源的現存形式、材質和完整性的所有保護行為。保存既包括短期的保護性措施,也包括旨在延緩退化或防止損壞的長期行動。保存旨在為遺產資源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以此延長其壽命。”(加拿大聯邦公園部《保存指南》“保存的標准要求最大限度地保留遺產地的歷史構造,包括隨著時間而演變的歷史狀態、特征和細節。”(內政部長所頒布的歷史性項目保護標准)
“重建”是指將某遺產地恢復到已知的某一歷史狀態。重建和修復的區別在於它在遺產地的構造中應用了新的材料。(《巴拉憲章》第1.8條)“再造已經消失的或不可挽回地退化掉的資源。”(《阿爾普頓憲章》)
“再發展”是指“加入與環境相符的當代結構”。(《阿爾普頓憲章》)
“恢復”是指對資源加以修整,包括改造性地重新利用,以滿足包括安全、項目保護和可接近性等功能要求,同時保存遺產結構的歷史特征。
“修護”包括對一個原始建築物的外觀或其組成部分加以整修和/或增加,以求“更新”其外觀,在遵循保護觀念的同時,滿足當代品位。
“復制”是指復制現存的結構以維持美學上的統一與和諧。
“修復”是指“通過去除增添物,或不利用新材料而將現有組成部分進行重新組裝,將某一場所的現有構造恢復到已知的某一歷史狀態”;(《巴拉憲章》第1.7條)“以便在現有材料范圍內重現原始狀態,重現文化價值並提高其原始設計的可辨認性。”(《世界文化遺產地管理指南》)
“環境”是指“某遺產地周圍的區域,可包括視力所及的范圍” (《巴拉憲章》第1.12條)。這包括自然和人工建造的領域、固定物體及相關活動。
“地點”(在文中多譯為“遺產地”)是指人類群體或個人的創作成果或人與自然相結合的創作成果,包括考古遺址、通過計劃或隨時間演變在人類的應用或實踐中形成的文化景觀、有文化價值的環境、神聖的地理區域,以及具有宗教、藝術、歷史或其他文化含義的地區。
“重要性(價值)陳述”是重要性(價值)評估的產物。它簡明總結了一項遺產的遺產價值並闡明了這一遺產之所以重要的原因。“重要性(價值)陳述”是所有遺產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了所有相關政策、管理結構以及所有對該遺產項目的未來具有積極影響的遺產決策的基礎。(NSW遺產手冊)
“可持續性”是指合理保存和管理文化遺產,以保證其構造和價值能夠保存完好地傳承給後代。
“有形文化遺產”包括所有具有一定物理形態的文化價值的資源,比如歷史名稱、建築物、考古遺址、文化景觀或實物等。
“用途”是指一處場所的功能,以及可在這一場所開展的活動或實踐行動。(《巴拉憲章》第1.10條)
C .重要性與真實性
《巴拉憲章》中對遺產地的“文化重要性”的定義是“對過去、現在及將來的人們具有美學、歷史、科學、社會和精神價值”,“包含於遺產地本身、遺產地的構造、環境、用途、關聯、涵義、記錄、相關場所及物體之中。”遺產保護的目的,就是通過確保一切介入行為和行動都能滿足對真實性的全方位檢驗,以保存此文化重要性。
了解遺產資源的相對重要性對我們至關重要,可幫助我們合理判斷哪些要素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得到保存,哪些要素需要在某些情況下得到保護,以及哪些要素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被犧牲掉。重要性程度可基於資源的代表性、稀缺性、條件性、完備性、整體性以及诠釋潛質來加以評估。
對某一場所、遺址或紀念物的重要性評估應成為采取任何保護行動之前的必要准備。重要性評估是指對場所、物體和藏品的意義和價值進行研究和了解的過程。它涉及三個主要步驟:首先,分析該物體或自願;其次,了解其歷史和背景;第三,鑒別其對創造和/或照管它的社區的價值所在。
這一過程的關鍵就在於真實性概念。自1972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頒布以來,這一概念就已經在遺產保護專業領域引起廣泛關注。該公約把真實性視為遺產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條件。真實性是一個多維度的集合,與下列要素相關:位置與環境、形式、材質與設計、用途與功能、以及“無形的”或本質的特性。這些特性構成了遺產的真實性,並由此派生出其重要性。保留真實性正是良好保護規范的目的所在。
真實性的各個方面
位置與環境 |
形式與設計 |
用途與功能 |
本質特性 |
場所 |
空間規劃 |
用途 |
藝術表達 |
環境 |
設計 |
使用者 |
價值 |
“地方感” |
材質 |
聯系 |
精神 |
生境 |
工藝 |
因時而變的用途 |
感性影響 |
地形與景致 |
建築技術 |
空間布局 |
宗教背景 |
周邊環境 |
工程 |
使用影響 |
歷史聯系 |
生活要素 |
地層學 |
因地制宜的用途 |
聲音、氣味、味道 |
對場所的依賴程度 |
與其他項目或遺產地的聯系 |
歷史用途 |
創造性過程 |
D.真實性的信息來源
《奈良真實性文件》強調,為了解某場所的真實遺產價值,我們必須采用真實可靠的信息來源。文件中說:“一切有關文化項目價值以及相關信息來源可信度的判斷夠都可能存在文化差異,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內,也可能出現不同。因此不可能基於固定的標准來進行價值性和真實性評判。反之,出於對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須在相關文化背景之下來對遺產項目加以考慮和評判。因此,在每一種文化內部就其遺產價值的具體性質以及相關信息來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達成共識就變得極其重要和迫切。”
真實的來源不僅包括書面的記錄,同時也包括諸如考古挖掘現場及其所提供的信息、或是展示了某一特定時期和地區的生活和技術細節的壁畫、或是世代沿襲相傳的手工藝傳統等信息和來源。
重要性乃是根據評判所依據的信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實性來加以衡量。以下是一個基本的信息來源清單,可以被用於確保保護規范能夠得以全方位的保存遺產資源的真實性:
歷史來源 |
社會來源 |
科學來源 |
藝術來源 |
類推 |
語境 |
一手來源 |
|||||
原始文件(地契,戶籍調查記錄等) |
口傳歷史 |
傳統的本地知識 |
特定時期的藝術品 |
人種學記錄 |
空間整體性 |
碑銘 |
宗教文獻和背景 |
考古調查 |
當代文學 |
人種學收藏 |
使用的持續性 |
宗譜,族譜 |
對當前使用者的社會—經濟調查 |
地理調查 |
舊式材質和風格取樣 |
試驗性研究 |
社會—文化背景 |
陳年照片 |
人口統計數據 |
遙感成像 |
傳統工藝手冊和建造指南 |
|
|
陳年地圖 |
宗族、鄰近地區和其它團體的記錄 |
幾何學調查和攝影測量學 |
古色 |
|
壓力和精神創傷的歷史根源 |
二手來源 |
|||||
編年史 |
對使用、居住連續性的分析 |
定量及統計分析 |
藝術評論 |
诠釋性研究 |
周圍空間 |
旅游者 |
對手工藝組織的研究 |
實驗室分析 |
風格分析 |
|
政治背景 |
歷史記錄和評論 |
政治輿論分析 |
斷代法 |
對同類遺址和來源的研究 |
使用鄰近地區分析等模型 |
經濟 |
日記、通訊 |
社會評論 |
材質分析 |
|
文化轶事研究 |
技術變革背景 |
|
|
工程學和結構研究 |
|
|
|
|
|
數學模型 |
|
|
|
根據上表所列出的真實性要素對這些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來源加以檢驗,可以按時間順序復制出一個多維度的遺產地面貌,提供一幅遺產地的完整畫面,從形態、功能、場所和性質等各個維度提供保護遺產地連續性的全方位指導。
E.真實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照以上表格,可以清晰地發現,並非所有的變數都會被考慮在內,也並非所有的信息來源都能反映出有形的、可衡量的現象。許多信息都是轉瞬即逝的,並反映出非物質部分對於真實性、文化多樣性和可持續性的重要性,正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中所強調的一樣。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舉行的“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方法”國際研討會則強調了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構成要素間的共存性和相關性。基於國際個案研究,該研討會通過了一個《整體方法宣言》(關於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方法的大和宣言)。
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認識到物質遺產與非物質遺產的保護技術有著本質的不同,這一點也與《會安草案》的主旨相關。從定義上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定的紀念物或場所無關,而是存在於傳承者和社區的頭腦之中,並在持續的實踐中得以保存。保存非物質遺產所采取的技術和方法必須具有文化敏感性,並且要足夠靈活,才能體現出上文所提及的區別。
以下幾點正是基於這一背景,為維護亞洲非物質性遺產的真實性而設置的:
l 真實性概念具有文化相對性。在亞洲,很多情況下都需要對嚴格且富有條理的西方分析方法加以調整,融入亞洲所特有的抽象且具有玄學性質的概念。
l 遺產保護從業者一定要謹記,不能過分強調某一資源的材質或實體物質的真實性,因為在活文化的環境裡,物質性組成要素的缺失並不代表一個現象沒有存在過。“在很多活文化傳統中,實際上發生過什麼,比材質構成本身更能體現一個遺址的真實性。”(Dawson Munjeri:《完整性和真實性概念——非洲的新興模式》)
l 文化遺產的物質性文化表現源於非物質性文化表現。我們需要顛覆傳統的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尋找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表現形式,為保護包括物質性遺產在內的文化遺產提供指導。
F. 對真實性的系統威脅
我們可以通過檢驗判斷真實性的信息來源的可信度來了解文化遺產的真實性。真實的文化遺產歷經時間和社區的變遷而持續傳承,盡管可能發生演變,但卻保留了賦予其真實性的基本特征。真實性持續並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由下列原因帶來的威脅:
1. 知識的遺失
不斷增長的全球化正在造成傳統知識的遺失,尤其是在本地區的年輕一代中間。以一種真實方式創造、維護和表現文化遺產所需的技術正面臨危機。為了支持其他保護行動,必須對這些非物質性知識形式的多樣性加以反映、評估和保護。
2. 城鎮翻新
亞洲市鎮和城市構造翻新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壓力正在迅速增加。這些地區內的資產價值的增加,令遺產建築物和城鎮周邊地區陷入了真正的且已經明顯被察覺的不利局面。盡管居住者或許想要保留傳統建築環境的構造和感覺,這些地產的所有人卻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想要最大限度地發掘其所擁有的土地,而不是土地上的歷史建築和空間的潛力。其結果往往是全面摧毀整個歷史性街區,或者是以現代化高回報率的開發項目,一幢一幢逐步將其侵蝕。
3.基礎設施建設
亞洲地區工程建設的速度和規模也給文化遺產及其語境的真實性帶來了威脅。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可能會損壞或破壞遺產的構造、環境和緩沖區域,給遺產資源造成直接影響。嚴重改變景觀和環境的工程還會以多種方式間接破壞遺產地:譬如,改變排污和供水系統;加劇土地侵蝕、沉積和滑坡風險;改變視覺效果以及遺產地之間及遺產地與其周圍環境之間的象征性關聯。
4.文化旅游
在規范、修改和商品化文化資產,將其用於文化旅游的過程,會導致喪失真實性的嚴重風險。這其中的問題在於,遺產的“包裝和展示”通常是由出於其自身利益考慮的旅游業,而不是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在執行。其結果就是,遺產項目的物理構造及其非物質性方面均趨於流俗和妥協。
在推廣旅游文化的時候,我們往往會犯這樣一個錯誤:僅僅對文化形式加以簡單的重復或復制。同一支舞蹈,而對不同的游客,夜復一夜一跳再跳。這樣的重復不是傳承,只會導致進程的中斷,將文化形式萎縮成用於兜售的商品。
5.背景分離與獨特地方感的喪失
在圍繞著歷史性紀念物修建主題公園時,我們往往會將文化從背景中分離出來,將其當作花園的點綴品。在上演宴會舞蹈時,我們也以同樣的方式對待非物質遺產,將這些藝術表現和儀式視為供大眾消費的甜點。這種文化背景分離是一個嚴峻的問題,因為它破壞了文化表達的真實性。導致我們將文化資源視為旅游產品的保護政策正是造成保護相對失敗的原因所在。如果我們想要成功地將文化歸置於其所屬位置,將其作為發展的基石,就必須要糾正這一態度。
G所有遺產地保護的先決條件
1.遺產地研究與保護
全世界所有地方所有類型的遺產地都面臨著很多共通的與真實性確認和維護有關的議題。其中就包括與遺產地研究和保護有關的議題,例如:
■ 對遺產地承載能力加以評估的需要
■ 遺產地狀況的快速評估以及非侵害性技術的使用
■ 設計和執行保護遺產的防衛性規章、
■ 以支持保護為目的的創造性理財與激勵機制
■ 對變革流程的管理加以規劃的需要
■ 作為保護性措施執行文化遺產影響評估
2.遺產地與社會
所有類型的遺產項目都應當強調遺產地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其中的普遍議題包括:
■ 界定社會對遺產的渴望
■ 對社區參與保護的促進、授權和賦能
■ 保護進程的社會化
■ 保護管理的本地化
■ 在社區、政治家、規劃者、承包者或建築者以及旅游產業中,進行保護意識培養和教育
■ 強調文化旅游的效益威脅
3.文化遺產影響評估
豐富而不可替代的亞洲文化遺產正日益面臨著被迫與基礎設施、城市擴張和其他發展形式展開空間和資源競爭的局面。最理想的狀態或許就是在改善建築及社會環境和消除貧困的同時,又能保存文化遺產。然而,這種理想的均衡狀態往往很難達到。
文化遺產影響評估(CHIA)可以為達成這一目標起到關鍵性作用:通過嚴格的數據收集、重要性和潛在影響評估、以及影響減輕設計,保護文化資產免於遭到毀滅或不可挽回的損害。最終在確保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福祉的前提下,令地區遺產得到成功保護。
對真實性的考慮及保護是CHIA進程的基本環節。其中第一階段的篩查至關重要;所有提議的發展項目都必須經過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對任何已知或潛在文化遺產的構造造成任何直接影響。同時還必須考慮該項目可能對遺產的大環境、視線和總體背景帶來的影響,因為這些影響都可能導致完整性的喪失,從而破壞遺產項目的真實性。如果事先預見到了任何影響,則需要在項目初期開展文化遺產影響評估。
CHIA的范圍涉及制訂實施影響評估的詳細要求、限制和方法。評估應考慮到已知文化遺產的價值,以及在項目所在地或附近可能出現的(盡管目前尚未記錄)資源的預期重要性。評估方法應專注於收集所有了解資源真實性所需的基線信息。這一方法可提供一個很好的機會,全面了解研究區域,並獲得保持完整性和真實性所需數據。
如果進行CHIA公開招標,從業者需要提供詳細的預計時間和成本報價,從中可以體現出每一個投標者的提案重點和方法,由此選擇出最佳競標方案,為了解和保持項目區文化遺產真實性提供最完善的方法。
被選中的從業者將遵循並拓展項目范圍內所制訂的方法。完整詳細地收集有關文化遺產的基線數據有助於可靠真實地提供對了解和保護真實性至關重要的信息來源。影響評估過程還包括出台一份有關資源的重要性的聲明,將資源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與其整體文化重要性相聯系。然後,根據這些重要性評估,對所提議項目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的潛在影響加以評估。這一過程需要對遺產開發的廣泛後果展開詳細的分析,包括侵蝕、干擾、不恰當的介入和使用、背景分離、分割及毀壞。
在每一種情況下,均需要設計相關措施,減輕對遺產資源首要及基本環境的負面影響。這些措施應該在相對重要性與項目的整體公眾惠益之間達成平衡,永遠將避免影響和以真實形式全面保持最大遺產數量放在首位。在整個過程中,還應該隨時開展公眾咨詢,將社會對其遺產的真實性和重要性的理解納入在考慮之列。
CHIA保護遺產真實性的能力來自於其嚴格而系統化的數據收集,及其對威脅的性質和程度的直接審查。CHIA首先會對所有類型的遺產(從無形的藝術和知識基礎,到紀念物和地下遺跡)加以考察,然後系統性地對所有形式的影響(從不恰當的行為到整體性的毀壞)進行確認和衡量。此外,作為影響減輕設計進程的一部分,CHIA還會要求制造出多種保護選擇的模型。然後,CHIA會對各種解決保護和開發沖突的方案加以權衡,甄別出在面臨開發的情況下能夠最為切實有效的保持遺產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方案。
H.亞洲問題
然而,盡管上述議題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遺產地,還是存在部分專門或特別針對亞洲情況的議題。
■ 許多亞洲國家都管理著不同於其現代宗教的重要宗教遺產地。這一情況並不罕見,比如,在伊斯蘭國家境內,可能會擁有頗具價值的印度教和佛教遺址。《奈良真實性文件》指出,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存在於時間和空間中,並要求尊重其他文化及其信仰體系的各個方面。因此,當代國家有義務以等同於其自有宗教遺產的標准和精確性來保存和保護屬於其他宗教的遺產。
■ 同樣,當代亞洲國家通常將本土和少數民族的文化合並而成其為豐富而頗具價值的自有遺產。正如《奈良真實性文件》所申明,如果面臨文化價值沖突,則應該出於對文化多樣性的尊重,對所有各方的文化價值的合理性給予認可。國家負有全面責任,與遺產所有人合作,對這一遺產加以保護。雙方必須確保在對遺產加以诠釋時,要采用對少數民族群體有參與感的方式進行,同時使外界對遺產的根源有完整和正確的認識。
■ 幾乎在整個亞洲,對專業保護人員和遺產地管理人的教育都不足。遺產地管理人員對於保護本地區的遺產充滿了熱情和良好的意願,但卻缺乏足夠的專業背景和培訓。我們需要找著眼於制訂與亞洲有關的項目,這些項目需要靈活的時間跨度,並開展本區域內的最佳實踐范例交流和學習。
■ 不斷拓展的道路網絡,以及與鄉村地區發展有關的其他基礎設施建設,正在沖擊著亞洲的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和遺產紀念物。有必要在類似發展到來之前,針對亞太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一套文化影響評估體系,甄別出可能對遺產帶來威脅的不安全因素,以及減輕損害的有效途徑。
■ 同樣,歷史性城區內未受限制的通行也給遺產資源帶來了諸如污染、出入不便、侵蝕和物理損害等嚴峻威脅。一旦某一地區被界定為歷史性城區,相關專業人員就應當開展相關交通研究,將保護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規劃相整合。
■ 亞洲地區在對抗一系列潛在的自然和人為災害上還相當脆弱,這些災害會嚴重影響到各種類型的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或非物質遺產。此外,經驗顯示,災後恢復也會對遺產造成同等的威脅。許多災後重建措施都會對文化遺產的真實性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在這一地區的文化資源政策中,必須納入1997年《神戶/東京文化遺產風險准備宣言》以及國際文物保護修復研究中心(ICCROM)的手冊和培訓工具中所提議及制訂的風險准備方法。這些方法必須基於可持續的技術和財務機制,納入當地技術和本土知識體系,並結合本地社區的參與。
■ 本地區的高速現代化和城市化進程也導致了傳統建築技術、工匠技術和原料生產的衰退,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是喪失。傳統的師傅帶學徒的教學體系正在這一區域逐步瓦解。我們亟需通過培訓、制度支持和創新方法為這些領域提供支持,將這兩個群體同時匯聚在遺產地現場,創造一種傳統的教學環境與學習氛圍。
■ 對遺產地的管理應當繼續由傳統的管理者來進行,他們應當得到授權和協助,以實現對真實性的保護。”對文化遺產及其管理的責任,應當首先由產生該遺產的文化社區來肩負,其次才是負責照管該遺產的主體。“[《奈良真實性文件》,8]
Ⅰ.亞洲遺產地保護的特定方法
Ⅰ.文化景觀
1.定義
文化景觀是指與歷史事件、活動、人物相關或展示出了其他的文化或美學價值的地理區域,包括其中的文化和自然資源以及野生動物或家禽家畜。
文化景觀分為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可能彼此重合:其中最容易界定的就是由人類有意識設計和創造的有明確定義的景觀,包括為出於美學目的而建造的園林景觀。這些景觀一般(但並非絕對)與宗教建築和建築群有關。
第二類文化景觀是指有機演變而成的景觀、遺跡或生活景觀。該景觀源自某一社會、經濟、行政、和/或宗教動機,通過與自然環境的聯系及對其所做出的反應發展成為當前的形態。這一類景觀在其形態和組成特征上反應出了其演變過程。
最後一類文化景觀是關聯性文化景觀。此類景觀的價值在於與其自然因素有關的強大的宗教、藝術或文化內涵,而不是在於其實質性的文化跡象。後者可能微乎其微,或者根本不存在。
2.框架性概念
專家認為,文化景觀產生於人與自然環境之間長期持續的相互作用。因此,文化景觀反映了不同文化的有機哲理和觀點,必須得到了解和保護。
文化景觀並非靜態。保護文化景觀的目的,並不是要保護其現有的狀態,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種負責任的、可持續的方式來識別、了解和管理形成這些文化景觀的動態演變過程。
亞洲的文化景觀受到了各種價值系統和各種抽象性框架理念(例如宇宙哲學、泥土占卜、風水、泛靈論等)以及各種傳統、技術和經濟系統的影響與感染。要有效地保護文化景觀,就必須對這些系統加以識別和了解。
3.保護工作面臨的威脅
(1)亞洲文化景觀面臨的威脅與世界上其他地區有所不同:反映了特定的環境/氣候因素、改善樓宇建築及鄉村的地方壓力、以及商業發展的壓力等方面的綜合影響。
(2)文化景觀的保存必須兼顧景觀真實性的需要以及亞洲地區的經濟發展必要及其它潛在的實際情況。
(3)同時也要了解亞洲地區獨有的極端的氣候因素、環境條件和現有的管理水平、政治意願和核心技術。
4.保存真實性的手段
0‘
4.1確認和記錄
(1)在對文化景觀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統計時,需要將非物質的成分作為基本元素加以充分考慮。這些非物質的成分在亞洲往往是一處遺產地的真實性意義及地方感的所在。對一處遺產地進行記錄時需要將歷史研究和深入的實地研究相結合,以便充分地將一處文化景觀的現狀記錄在案。最後對一處文化景觀之所以重要以及怎樣才能將其保存完好作一個清楚的闡述。
(2)相關的記錄方法文化景觀真實性保存和管理方法,在下列文件中有詳細的表述:《NPS保存概要36;保護文化景觀》;ICOMOS《佛羅倫薩歷史園林憲章》;哈佛大學文化景觀研究院亞太地區聯合文化景觀研討會;《牛津景觀宣言》;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景觀和場所的魅力及特性的建議(1962年)。不過,我們還亟需對相關的國際標准加以調整,以更好地適應亞洲地區文化景觀保護的需要。
(3)文化景觀由多種因素均衡構成:有關文化景觀保護的決定必須旨在確認並保存這一復雜且微妙的平衡,而不是過分強調其中的某一因素,忽視其它因素,從而破壞文化景觀的真實性。一處文化景觀可以包括紀念物。但無論是否包含紀念物,文化景觀本身都是需要加以保護的基本因素。
(4)准確而有意義地對文化景觀進行測繪是文化景觀保護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步,尤其是在這一概念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理解或有關其保護的法律機制尚未健全之際。無論應用哪一種測繪技術,在收集和整理數據時都需要采取跨學科的方式,其中至少要包括地球科學、生物多樣性、視覺和感官感受、歷史時期測繪和文化背景等各方面。
4.2保護真實性
(1)在進行記錄之後,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設計一個保存或處理計劃,該計劃應充分考慮到賦予文化景觀以重要性的遺產價值。保存計劃需要確保能保存文化景觀的真實性。此外,還應該設計並實施一個包含以下組成部分的項目:歷史研究,包括階段性計劃;有計劃地對現有狀況加以盤點和記錄;對遺產地的重要性和真實性加以分析和評估;制訂文化景觀管理計劃;制訂持續維護的策略;做好對處理活動加以記錄的准備,並提出未來研究建議。
(2)在風險管理當中,必須認識並充分利用這一地區現有的行政和法律保護機制,盡管這些機制很多時候並不充分或並不健全。因此,結合現有的法規計劃往往是保護文化景觀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至少可以通過這種方法警示具有潛在破壞性的開發建議。
(3)必須以具有實用性的手段阻止對文化景觀的分割。需要嘗試可以將現有分割現象的影響減至最小的各種可能性,例如復制、重建、遷移等,以及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控制景觀內部未來建築的外觀、體量和風格。
(4)對文化景觀的再利用必須僅限於那些不會對構成該文化景觀真實性的任何因素造成影響的用途。
(5)亞洲文化景觀的多樣性決定了我們需要采取跨學科、跨部門的行動計劃。因此,所有文化景觀保護計劃均須從相關社區出發並保證其參與。
(6)在保護過程中所應用的科學技術需要納入具有亞洲特色的方法,譬如,當地社區對自然平衡的理念,以及在當地宇宙觀在景觀中的重現。
(7)由於考古發掘是一個破壞性的手段,因此必須在進行發掘前實施深度調研和基線研究。應當謹慎設計發掘方法,以解答有關某一景觀的特定問題。過多地利用小規模探測具有破壞性,應在研究過程中盡量避免。
(8)應強調在研究、管理和保護文化景觀的過程中使用非侵害性的手段,包括開發地理信息系統(GIS)、遠程測試、空中攝影分析、文化影響評估,等等。
4.3保護文化景觀中非物質因素的真實性
(1)記錄聯系:必須認識到,亞洲文化景觀的許多組成部分都是非物質性和/或非永久性的。正因如此,有必要記錄和了解文化景觀的物質組成部分與賦予這一文化景觀以文化重要性的非物質實踐和價值之間的有機聯系。
(2)地方可信性:信息來源必須在地方層面具有可信性,其中包括產自當地的材料,並且以各種形式和媒介予以表達,例如神話、口頭歷史、鄉村記錄等等。
(3)定義問題:一處文化景觀的空間完整性並不總是可以得到明確界定,而且還會隨時間而轉變。被其居住者視為有意義的文化景觀應該反映出環境與文化領域之間在通過相互磨合所達成的平衡。這一事實必須在設計管理方案和法律保護措施時加以考慮。
4.4遺產的真實性與社區的關系
(1)對遺產領域而言,尤其是在亞洲,文化景觀這一概念還相對較新。正因如此,公眾教育對文化景觀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2)將文化景觀申報為世界遺產真實提高公眾文化景觀意識的一個方面。而最終,文化景觀的理念應植根於人們對遺產地的地方感和自我認同感當中。即使是在非世界遺產區域,也要對此加以提倡。
(3)將文化景觀開發為文化旅游是不可避免的。保護過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使人們了解到文化景觀的價值,賦予其真實性的特性,以及游人對保護文化景觀的責任。現場教育應該不僅限於介紹當地的歷史發展。
(4)亞洲的文化景觀經常有當地人口在其中居住和勞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夠將許多保護任務交給當地社區,對他們加以適當的培訓和管理,使其能夠自己對其遺產加以鞏固。
(5)保護文化景觀的目的是保衛他們,不僅僅作為歷史的見證,同時也作為一個文化發展的活態系統和可能的未來模式。在保持其真實性的前提下,經營中的文化景觀應該持續保持其經濟活力。
真實性面臨的主要威脅 |
標識 |
行動 |
侵占 |
不恰當的構成元素和規模;不兼容的土地用途(例如,當代商業或居住群落、大型農業活動等) |
影響評估、計劃執行、社區行動 |
喪失功能 |
由於維護不足使得重要特征受到侵蝕(例如:堤岸、梯狀牆、運河等) |
管理規劃、培訓、國家與國際技術支援 |
分割 |
由線形基礎設施或建設元素造成的分割(例如:道路、鐵路、下水管道等) |
影響評估 |
Ⅱ.考古遺址
1. 定義
考古遺址由一個經過文化變更的土壤基質內的所有結構遺存、人工制品和生態制品相結合而構成。一處考古遺址可能完全處在地下,也可能部分露出地表。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進行發掘,也可能只有通過文件記載、下層土或遙感技術才能夠有所了解。
2. 框架性概念
一處考古遺址可能由很多成分構成,而這些成分又可能具有相互矛盾的保護要求,在特定的土壤基質內保持著微妙的平衡。地下考古遺存的性質和范圍也具有不可避免的未知性。因此,對考古遺址真實性的定義和觀點也需要有多種方式。考古遺址的真實性可以從以下方面來進行測量:
■ 我們對遺產地的范圍和規模的了解程度;
■ 我們通過地層學和斷代對遺產地年代的了解程度;
■ 遺產地已被侵占,或被農業活動、自然侵蝕、部分考古發掘和/或建設所破壞的程度;以及遺產地對研究人員和公眾而言的可接近程度。
3. 保存工作面臨的威脅
(1)考古遺址的准確位置和范圍往往不能明確辨認;因此,考古遺址很容易受到侵占和分割,對遺產地的真實性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
(2)考古遺址往往位於曾經且依然具有重要價值的地點。這就意味著這些地點長期持續的承受著(經常是不適當的)被利用的壓力。這樣的例子包括具有軍事戰略意義的“兵家必爭之地”、具有宗教或崇拜價值的“聖地”、以及具有發展潛能的沿海地區等。
(3)還有一種危險的傾向就是僅僅基於考古遺址地表部分來衡量遺址的內在價值和意義。由於低估了布局有建築或紀念性結構的考古遺址的價值,使得人們不能正確認識到,一處遺產地所具有的讓我們了解過去的潛能其實才是它的真實性和價值之所在。
(4)考古學可以是一門具有破壞性的科學。雖然它能夠讓我們了解過去,但也有能力剝奪所有的證據,令我們無法再次見證歷史。設計、實施和授權進行現場作業的人士必須認識並了解考古實踐所具有的這種潛在破壞力。
(5)亞洲傳統的農業實踐在很多方面對考古遺址具有負面影響。從一個區域發掘的土壤用於其它地區會破壞考古遺存,轉移材料,造成相關背景的流失。與此類似,作為水稻田或其他種田方式組成部分的梯田、堤岸、溝渠可能對地下遺存,尤其是淺層考古遺址造成直接的影響。水稻所常見的規律的干事交替過程也會對考古遺存,尤其是靠近地表的考古遺存,造成損害。人工制品的位置會遷移,其所位於的土壤及指揮發生變化,尤其是陶瓷的組織結構會衰退。化肥和殺蟲劑對考古材料的影響目前了解尚不充足;有可能會造成腐蝕以及金屬或陶瓷組織結構的分解。
4.保存真實性的手段
4.1確認和記錄
(1)地區性和地方性的調查勘測方法是管理和保存考古記錄的最基礎的第一步,他為人們提供了一個有關考古遺址的位置和范圍的盡可能詳盡的畫面。調查勘測方法在很多國家已經得到高度發展,而在亞洲整體來講利用率還不高。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在海外常用的方法不能適應亞洲熱帶和亞熱帶地區的特殊要求。有必要在這些方法和亞洲地區的應用標准上達成一致,以便擴展亞洲考古也的基線。
(2)應大力提倡地理信息系統(GIS)的應用,因為他提供了一個收集、處理和诠釋上述基線測繪數據的理想工具。
(3)盡可能地應用非侵害性的技術,例如空中攝影分析、遙感技術、土壤化學研究和攝影測量術來獲取有關考古遺址的性質和范圍的數據,以避免造成完整性的損失。
(4)盡可能對用亞洲語言所書寫的研究、現場記錄和檔案進行翻譯,以便於將數據呈現給更廣泛的人群。同理,西方的學者和研究人員應該盡可能將其工作成果翻譯成相關地方的語言。
(5)在保護考古遺址的過程中,為了維護其真實性,有必要收集所有相關的建築材料,例如轉、瓦、灰漿和石頭。應在當地博物館或其他指定地點對這些建築材料加以適當的標記、編目和儲藏。
4.2保護真實性
(1)應支持建立有關考古遺址保護的綜合立法機制。這種立法機制應給予原址保護的理念,同時具有應對變化及滿足高級研究要求的靈活性。
(2)在現有的立法規劃中,納入具有特殊科研和/或遺產意義的考古遺址保護區並加以實施,是保護遺產地及其緩沖區的另一種手段。
(3)如上所述,地理信息系統是遺產保護和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具有能將考古納入地區發展框架的特殊優勢。可以通過地理信息將牢固潛能作為一個發展變量進行勘測。
(4)在遺產地內部,區域劃分概念具有重要作用。建立一個由不同等級的保護區構成的層次系統,可以估計遺產地內各種不同結構的不同需求,例如遺產和景觀保護區、環境保護區、考古研究區和紀念物管理區等。
(5)在所有考古遺址或具有考古潛能的區域附近進行任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時,均應進行考古影響評估。評估不應僅僅集中在對遺產地的直接損害,同時也要考慮到有可能改變遺產地所處土壤微觀環境的各種見解影響。評估中應該使用一整套適合該地區的研究和現場技術,以確認遺產地評估開發活動所產生的影響。評估中還應包括有關削弱負面過影響的措施建議,包括在必要時采取全面的原址保護。
(6)在考古遺址基礎上完整地重現過去的原貌需要采取跨學科的方法。應在傳統的考古學方法基礎上,盡可能的輔以廣泛的專家意見。對資源的廣泛了解也有助於更有效地保護考古遺址的真實性。
(7)考古遺址的看護者應在專家的幫助下制訂旨在保存、維護並將遺產地展現給公眾的工作計劃。計劃應包括實施時間表,並指定從事各項專門工作的負責人員。還應對按照工作計劃展開的各項活動和過程加以詳細記錄。
(8)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將考古遺址重新掩埋,以保護其不受各種因素和/或人為破壞的影響。在重新掩埋之前。應對遺產地進行全面的記錄,將遺產地各部分的邊界勘測清楚,並在新的地面上予以標明。
(9)應通過各種方式,盡可能支持地方文化機構及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在當地或海外接受培訓,在培訓中向他們灌輸真實性的概念及其對當地考古遺址的切實意義。培訓項目和新應該圍繞在基層保護遺產地真實性方法。
(10)為滿足古玩市場上的非法交易而進行的對遺產地的搶劫和非法盜掘是遺產地管理人員需要長期面對的一個問題。每一個遺產地的管理計劃都要包括對安全需要的評估和建立在社區參與、教育和常規檢查基礎上的保護策略。
4.3保護考古遺址中非物質因素的真實性
(1) 相關聯系:考古遺址的真實性與其保留文化積澱的能力有著直接的聯系。這一文化積澱又具有傑出普遍價值的事件、理念、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組成。
(2) 敘述潛力:大多數考古遺址都埋藏在地下,只有一小部分已被挖掘的記錄可以看得到。遺產地管理人員應設計出保存這些遺跡的“可讀性”的方法,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敘述功能,以便展現給參觀者一個將過去與現在聯系起來的歷史發展脈絡。
(3) 時間深度:土壤、碎片和建築遺存所表現出的復雜的、跨越多個時期的地層現象不應該被簡化,例如為重現某一特定歷史時期而進行的遺產地重建有可能會忽略該遺產地在其它時期的發展過程。
4.4遺產的真實性與社區的關系
(1) 應注重地方博物館或文化機構在提高地方社區積極性方面的教育作用。
(2) 必須扭轉亞洲地區在考古遺址上建立軍事基地或相關軍事居住區與設施的趨勢
(3) 許多亞洲考古遺址依然具有持續的宗教功能,例如神殿、寺廟、朝聖和節慶活動等。應尋找符合保護框架的適當方式對考古遺址進行上述功能的利用。
(4) 如果對考古遺址管理不當,就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具有潛在危險的、脆弱的部分應加設護欄,或用其他方式將其與參觀者隔離開,以保護參觀者的安全,同時也保護遺產地本身的完整性。
真實性面臨的主要威脅 |
標識 |
行動 |
對考古遺跡的破壞和侵擾 |
對考古遺跡造成直接侵擾的侵害性活動,例如建設、利用性發掘、傳統農業活動、現代工具和化學藥品的使用等。穿過具有考古價值的地區的地上及地下工程(道路、管道、下水道、河道工程) |
設計規劃、影響評估 |
保護不足 |
不佳限制的出入,缺乏監測機制,使得搶劫遺產地成為可能;人為的惡意破壞 |
立法和執法保護 |
退化 |
由氣候和污染引起的腐蝕和分解 |
保護與維修規劃 |
Ⅲ.水下遺產
1.定義
水下文化遺產包括部分或全部周期性或連續性保存在水下的所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文化、歷史或考古遺存。這類資源范圍很廣,從古器物、木結構遺跡,到飛機、船以及其運載的貨物都包含在內。水下遺產還包括原本在陸地上,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莫如水下的遺址。這一切都淹沒在水和泥沙的混合體中。
2.框架性概念
專家一致認為,水下考古所涉及的物理環境意味著必須采取特殊、精確的方法,以保證遺產真實性在原地以及在發掘和保存的過程中得到保留。
3.保存工作面臨的威脅
(1) 對水下遺產存在於其中的混合體的各種活動可能改變遺產保護所需的微妙平衡,從而使水下遺產受到威脅。這些行動可能源於自然(風暴)或源於人類(疏浚、河流改造);並可能導致考古遺跡發生化學/微生物變化或受到物理干擾。
(2) 不知情的休閒潛水人員可能無意之中影響到考古遺跡或改變遺產地周圍的脆弱環境。
(3) 水下遺產地還面臨著一項嚴重威脅,那就是個人或商業性海上打撈公司為尋覓可以在國際市場商販賣的鼓動而進行的有組織的掠奪。
(4) 包括疏浚、堆積和其他蔣築工程以及提取沙土和礫石的各種岸上開發活動也可能對考古遺產地造成直接影響。
(5) 臨近地區的岸上開發活動也有可能對水下文化遺產造成威脅,例如釋放沉積物、傾倒疏浚廢棄物是遺產地被掩埋、改變化學環境和/或引入污染物。
(6) 商業化捕魚業也威脅著水下考古以及,例如,拖網漁船會刮損海底。
4.保存真實性的手段
4.1確認和記錄
(1) 地理信息系統是記錄和保護水下遺產地的寶貴工具。考古學家和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它來記錄和評估項目的發展,並對遺產地的狀態進行監測。對可接近性和可視行優先的遺產地而言,地理信息系統對數字和視覺數據的優良視覺尤其彌足珍貴。
(2) 應限制使用侵害性的調查方法,強調勘測優先於矯正。取樣技術必須將對遺產的影響最小化,並遵從最低損害和過程可逆性原則規范。通過遙感技術的中大進步可以打到以上效果只是目前尚比較昂貴。
(3) 目前最緊迫的是需要記錄和保護,而不是移除水下文化遺產;應該以原地保護為目標,以確保遺產資源在其所存在的混合物中保持微妙平衡。
(4) 水下考古人員應是唯一被授權計劃和實施水下考古調查的人群。海洋地理學家、海上打撈操作人員、潛水旅游組織者、尋寶者和其他人員可在發現和管理遺產地的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不應參與其記錄和發掘。
(5) 潮間地帶包括高水位和低水位之見的地帶。這些地帶不斷處於暴露和淹沒的替換過程中。處於這一地帶的考古材料包括淹沒於水下的路上遺址、廢船船體、與碼頭船只及造船業有關的遺跡,以及船只靠岸和諧或時遺留的物件等。應運用特殊方法來定位和記錄這些交替出現在陸地上和水下的考古遺跡。
(6) 石油勘探公司應將協助政府查找於其項目有關的文化遺產地的招募工作看作是一項重要任務。
4.2保護真實性
(1) 應特別參考《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附加議定書,以確保維護遺產在考古發掘過程之中和源於考古發掘過程的真實性。
(2) 當一處重要水下遺產地被確認時,經常涉及是否應將其確切位置公布於眾的問題。公布這些信息會導致掠奪和業余考古人員以及商業性潛水人員的不經意破壞。如果遺產地位置被公布,應采取措施限制其可接近性。
(3) 保護從海底移取的文化材料也面臨著特殊的保護問題,因為他涉及文物被保存在其中的混合體。應在最初階段設計提供受控環境和必要處理,以確保這些文物中所包含的信息不至於流失。
(4) 對海洋考古學家,包括眾多業余潛水人員進行專業培訓非常重要。這些人員對水下考古貢獻重大。對其進行專業培訓有助於以對環境負責的方式進行水下遺產的調查並最大限度地獲取信息。
(5) 為保存水下遺產的價值,有必要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應建立顧問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等形式的相關機制,來控制調查之前即調查過程中遺產地的可接近性。
(6) 管理應確保暴露材料的穩定性和完整性,並考慮到將有關信息公布於眾的形式;維持監測系統,積極對遺產地進行監測,通過對物件和考古信息進行鞏固和恢復來削弱各種威脅。對遺產地的探索性測試仍可以繼續。現場工作結束後,則應做出如何以最佳方式“封鎖”遺產地的全面決策。
(7) 原地保護包括遮蓋暴露部分,以減少退化和風暴及人為干擾所造成的類似破壞。必要時應對遺產地進行監測。
(8) 對水下遺產進行適當調查和創造性的博物館展示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以優秀范例對此潛能進行展示室,社區將對保護遺產所帶來的長期廣泛的效益有所了解。這些效益遠遠超出了通過販賣掠奪來的古董使少數人得到眼前利益。
(9) 通過頒發潛水許可證可以有效控制潛水人員對水下文化資源產生的影響。這是一項受到法律支持的“用戶付費”體制,可以創造保護所需的資金來源,同時控制海底遺產地不加限制的可接近性。
(10) 將本來有可能成為保護工作負面影響的特許證持有者招募成正式的遺產監察人員。這一措施提供了另一被授權協助執法的人群,從而加強了保護工作。它們可提供遺產地信息反饋,並有權檢舉違法行為。
(11) 涉及完好的公共信息系統能帶來長遠利益。公眾對正在進行的勘測、最佳范例的恢復以及對過去數據的分析結果都持有很高的興趣,這意味著它們每年都會回來,學習有關水下遺產的更多知識。信息傳播能夠激發公眾的興趣,增進其對水下遺產的了解,提高他們的熱情。
(12) 對一個地區水下考古潛能的調查應該成為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機制的一部分。任何在岸上、潮間地帶或沿海地區計劃進行的開發工程事先都應進行考古方面的影響評估。這包括案頭背景研究、甄別海底異常現象的地球物理勘測、查明異常現行的潛水調查、對潛在影響的評估和有關削弱影響的建議。
(13) 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用到規劃和土地應用區域劃分工具。對現存的沿海保護區的擴展應包括潮間地帶和岸上地帶。應劃分具有
(14) 水下沉船一直因其船只和運載貨物的來源經常涉及國際領域。應將與這些共同的水下文化遺產有關的前殖民地和殖民國家,以及歷史上的貿易合作伙伴聯合起來,共同開發相關項目。
(15) 應支持類似航海考古協會(Nautical Archaeological Society NAS)這樣的PADI項目,以便將保護遺產價值的理念灌溉給從事潛水運動的公眾。
(16) 在沉船遺址或其他水下考古遺址周圍用浮標或堆積物界定有法律效力的“保護區”,以限制參觀者數量,避免偶然破壞,防止掠奪。
4.3保護水下遺產中非物質因素的真實性
(1) 紀念性遺產:應區分水下考古遺產地和紀念性遺產地。後者被定義為年代較近的遺產地,逝者仍有直系後代在附近居住,他們會認為對遺產地的發掘時一種侵犯行為。對上述遺產應加以維護,供人參觀,但不應加以發掘。
(2) 無論任何年代的沉船都是一種獨特形式的考古遺存:與復雜的分層遺產地不同,沉船代表一個單獨的事件。他們如同過去事件的濃縮點。在真實的解讀他們所蘊含的故事時應多加以注意。
(3) 水下遺產只有會潛水的人才能得以接近。應努力將有關空間和背景的非物質方面的感觸灌輸給陸地上的公眾。有必要時可利用新技術和新方法,以圖像的形式重現一處遺產地的真實感覺。
4.4遺產的真實性與社區的關系
(1) 人們普遍存在著一種認識,認為海洋考古只屬於學術界,公眾並不能從中獲得多少一處。遺產專業人員有義務將水下考古的知識和理念傳播給公眾。
(2) 水下文化遺產的利益相關者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和多樣。他們的利益經常相互沖突,需要進行調解:
l 非潛水公眾:這部分 人群盡管無法理解水下遺產,但卻熱衷於對其進行有意義的解讀。
l 當地潛水社區:他們往往不願合作,因為他們可以通過販賣水下遺產獲利,並且/或者不願接受官方或權威人士的干預。
l 休閒定制的潛水旅游者:他們的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多的經歷和感受。
l 商業性海上打撈公司:他們的目的與保護相違背。
l 商業性特許證持有者和旅游組織者:應該讓他們意識到保護水下文化遺址帶來的商業效益和長遠利益。
l 非政府組織:
l 政府部門:增強政府間合作可以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l 考古工作人員:他們的主要目的在於記錄,诠釋和保護。
(3) 應該考慮對發現水下遺產地的休閒潛水人員提供獎賞。獎賞應根據遺產地的保護狀況而定,以避免在報告前先進行掠奪。
(4) 將發現的遺產進行公共展示有助於提升社區的興趣。展覽不應只在博物館內舉行,還應在例如旅店等相關旅游場所舉辦,以便使得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能夠一睹水下研究的成果。
(5) 水下文化遺產的展示和诠釋應采取陸上和水下兩種途徑。帶著觀察點和信息點的沿海沉船路線可提升對海洋遺產的意識和關注。這種遠程參觀值得提倡。水下沉船路線應帶有防水的信息單和遺產地指示牌,上面提供有關遺產地的信息和在遺產地的正確行為方式。
真實性面臨的主要威脅 |
標識 |
行動 |
破壞 |
有可能直接影響海底及其上的遺跡和/或保存環境的開發計劃和工程項目 |
影響評估 |
將材料從其考古環境中分離 |
休閒潛水人員和商業性海上打撈公司的掠奪,遺產出現在非法市場上 |
嚴格執法;國際壓力 |
Ⅳ.歷史城區和遺產群落
1.定義
歷史城區或遺產群落由多個彼此相關的,或在空間上相毗鄰的,或至少是近似的遺產資源組成。這些遺產資源的每一個都具有相對獨立的遺產價值,並且/或者對遺產群落的整體價值有所貢獻。
2.框架性概念
專家一致認為,我們的歷史城區資源正在經濟發展和演變的威脅下快速地消失。必須采取措施來平衡發展和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將文化與可持續發展有效結合,以保護歷史中心城區的真實性。在這個過程中,必須對亞洲城市傳統所特有的具象和抽象特質及其真實性保護予以關注。
3.保存工作面臨的威脅
(1) 亞洲城鎮的歷史街區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威脅。在開發高價值地產的經濟壓力下,歷史建築不斷消失,並被新建築取代。
(2) 同時,由於資金短缺、無人問津、以及物主/居住者對於作為一個有價值的整體城區中一個不起眼組成部分的遺產的價值認識不足,導致城區遺產資源的組織構造由於維護不足而逐漸衰退。
(3) 城區環境還持續受到污染的沖擊,包括歷史建築材料受到的化學影響、由於震動和沉降帶來的損害、水位和適度的變化等。
(4) 歷史城區內及其附近不加限制的繁忙交通和污染性交通工具也會對遺產群落的完整性造成嚴重的直接危害。在保護過程中,必須優先制定交通變更路線、劃定步行區域、制定執行空氣淨化政策、並強制執行一系列交通解決方案。
(5) 賦予歷史城區真實性意味的傳統職業以及本地社區傳統的經濟——居住格局正在消失。其中包括與傳統建築物的建造和維修有關的手工藝技能的消失。
4.保存真實性的手段
4.1確認和記錄
(1)對城區形態加以詳細記錄是一項基本任務。它必須包括對城區建築結構及應用方式的記錄和分析,同時應特別注意區分使遺產具有其價值模式和當前模式。記錄中也應包括詳細的出入方式、基礎設施、遺產區內部及附近的交通等。
(2)在記錄中應將城區作為整體看待,其中包括普通的居民建築,而不只是優先考慮紀念性建築和保護名單上的建築。在進行記錄時,有關真實性的信息來源的類型和可信度是特別重要的考慮因素。
(3)應避免將小型的獨特建築從其大環境中剝離的傾向,而應在相關的歷史、社會和經濟背景下定義並界定更大范圍的連續保護對象。
(4)在最基本的“核心”層次上,為遺產群落的所有組成部分編制一份詳細的清單。清單應包括所有物質的和社會的遺產組成部分,以及這些組成部分的所有細節,並認識到遺產地的獨特“個性”就存在於這些細節當中。編制清單時可應用多種技術,包括建築物勘測、攝影測量術和地理信息系統。這份清單上記錄的檔案構成了有關遺產地真實性的信息來源,可在實施保護時作為參考之用。
4.2保護真實性
(1)“預防性”機制可有助於保護歷史城區的完整性,譬如,指定規劃地帶、歷史街區地帶、暫停或至少是限制再開發的特殊保護地帶。
(2)需要建立歷史城區整體管理計劃,將保護與城市規劃和公共及基礎設施的供應相結合。在進行歷史城區保護和改善的規劃時,保護當地特征及城區內居民的亞洲價值系統非常重要。
(3)應盡可能的保護、改善並以協調的方式重新利用歷史建築。應注重幫助歷史建築的現有居民進行合理的持續居住利用。在很多時候,持續居住利用並不一定可行或理想。從前的住房可能需要重新加以改造,以適應現代的商業或社區用途。然而,類似改造不應以人口遷移以及多樣化城區的同質化或商業化為代價。
(4)歷史城區的集合體是一個有機的單位,通常由代表不同時期的建築構成。不能將所有建築都恢復到某個單一的歷史時期;而是應該清晰展現出該城區隨著歲月變遷的過程,以參觀者辨認出城區的多個層次,解讀相關建築群落的歷史。
(5)繁忙的商業中心地帶應設在新的開發區;不應試圖將此類現代功能擠入歷史城區,超越其承載能力。
(6)同樣重要的還有確認和積極促進當地傳統的與瀕危的貿易行業。構成許多亞洲城市古老街區的集市模式本身就是有價值的遺產組成部分。規劃地和保護措施必須盡可能的在原地和原有建築中促進這些傳統貿易行業的持續活力。
(7)大多數亞洲城市的歷史城區業已損耗;歷史街區或建築群被不悅目的現代建築所截斷,破壞了歷史城區集合體的遺產價值。然而,在用歷史建築復制品或傳統風格插入建築來取代侵入的現代建築時,也應當加以審慎的考慮。
(8)與斷續的紀念物或考古遺跡不同,活態的城區集合體往往沒有固定的看管機構。因此,建立一個由當地政府、企業界和社區代表以及專業的保護與規劃人員組成的行政和決策制定機構是很重要的。這一機構的功能時設計將保護與城市發展相結合的長期計劃,並建立可持續的財政激勵與機制。
(9)如果管理得當,旅游可以為歷史城區的保護和消除貧困創造資金來源。在旅游規劃中應始終納入商業與包括居民在內的其它用途,不允許與旅游相關的商店和設施在歷史城區內占據主導地位。
(10)為歷史城區或其周邊環境所規劃的任何基礎設施或開發項目在實施前都應進行文化影響評估,以甄別出任何可能導致的負面或累計影響。
4.3保護歷史城區和遺產群落中非物質因素的真實性
(1)精神規劃樣板:使一個城區具有可辨識性、連貫性和真實性的元素包括其結構、街道、廣場、街區和建築,換言之,就是其空間結構。因此,必須將這一空間結構作為保護計劃的主干來加以保存。城市構造是建造一個城市,從而也是保護一個城市的基本要素。它們包括:比例規律、密度、重復性、紋理和方向性。
(2)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的公眾互動空間:亞洲城市環境中的空間結構遵循著一定的等級制度:街道是典禮之路,廣場是文化聖地。在這種空間結構中,邊界是構成歷史城區物質界線的線性元素,同時也賦予了整個城市組織結構以連貫性。城門(有時也可以是建築物)構成了城牆的出口。因此,建築物和整個街區的真實性都至關重要。
(3)本地社區生活:歷史城區構造歷經成百上千年的演變,反映了其居民的獨特文化和價值體系。如果破壞了其生活方式和傳統特色,僅僅只是保護建築物,就無異於將其作為舞台上的道具,失去了賦予歷史城區以獨特之處的意味和價值體系。鑒於現代生活的需要和活態城市不斷演變的特點,在保護中著意尋求平衡至關重要。因此,應該將持續就社區價值體系的世代傳遞展開探討作為保護戰略的一個組成部分。
(4)傳播的連貫性/城市作為理念的市場:出於保護歷史城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應該在老師和學生以及任何觀眾之間進行知識傳播。因此,劃定和保護具有真實性的傳播空間和長所非常重要的,例如,以市場所、機構、學校、演出場所及其他類似空間等。城市作為理念和技能的市場構成了真實性的一個基本元素。
(5)貿易與職業的連續性:歷史城區的傳統貿易行業與世代相傳的職業富於了其建築環境和空間已生命。這些經濟活動和社會、家庭群體緊密相連,創造了非物質性的生活方式、工具和工作環境模式,反映在城市的形狀、規劃和布局之中。應對這些模式加以記錄、研究並作為文化真實性的基本元素給予支持。
4.4遺產的真實性與社區的關系
(1) 公眾對歷史城區遺產重要性的高度認知確保歷史城區得到保護的前提。在以作為這些城區的守衛者而感到驕傲,以作為這些獨特建築遺產的擁有者而感到自豪的人們手中,這些城區的真實性和完整社會獲得更多的安全。
(2) 在有關歷史城區保護的決策中,應該納入包括行政、政治、社區、商界和專業人員在內的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的參與,以便使對遺產價值的認可社會化。
(3) 歷史城區的未來經濟與管理得當的旅游發展密切相關。文化旅游給這些地區帶來的新的壓力只有通過公共與私營的利益相關者的有效合作才能得以緩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亞太地區開展的麗江可持續旅游合作模式為促成這種合作提供了一個具有地區實用性的有效工具。
(4) 歷史城區是活態的屍體。一起生活賦予這些歷史城區生命力的人們應在保護過程中得到支持和福祉。保護專家應參與社區項目,並和社區工作積極認識一道,教育公眾人士其遺產的價值,參與遺產保護的方法及其從遺產保護中可得到的惠益。
真實性面臨的主要威脅 |
標識 |
行動 |
分裂 |
喪失歷史結構和空間,並為不恰當的建築風格所取代 |
影響評估、管理規劃 |
規模 |
在歷史街區內部或其周圍建設規模不恰當的建築 |
影響評估、執行規劃法 |
忽視和衰退 |
結構分解和崩潰、裝飾性元素的服飾、蟲害引起的損壞、植被生長以及不加控制的水上運動 |
管理規劃 |
背景分裂 |
不適當/不真實的活動和歷史環境利用 |
影響評估、管理規劃、社區行動 |
V紀念物、建築物與構造物
1定義
這一類別包括被視為具有遺產價值並已經或即將被列入保護名單的、處於周圍環境中的單體建築遺產資源和建築群。
2框架性概念
紀念物、建築物與構造物的真實性與其結構所蘊含的時間敘述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理解一處紀念物的歷史發展過程極其多樣的、復雜的結構、空間和裝飾層次是保護其正式姓的基礎。
專家認為,成功並真實的保護紀念物、建築物與構造物的最好方式就是賦予其一個現代語境。無論在物質上,還是在解讀與展示方面,他們都應該能夠為社區所接近。
3保存工作面臨的威脅
(1) 單體紀念物和紀念物群落的保護與真實性面臨著多種威脅,其中包括發展所帶來的破壞和分割,由於人們缺乏興趣和忽視造成的結構性衰退,有污染及其他環境影響造成的組織結構腐蝕等。
(2) 不恰當的及誤導性的保護措施會對真實性帶來意想不到的威脅。因為急於美化和改善一處建築物的外觀,可能會去除其原始建築構件並代之相對現代化的新購建。結構以外地產生一個全新的、非真實的建築結構。
(3) 一處紀念物的完整性可能會因為失去其歷史環境而遭到損失和破壞。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建設來控制亞洲城市發展對其紀念物造成的侵害。同樣地,應對鄉村紀念物的原始背景加以記錄,並對其界限加以研究和保護,以防止其逐漸衰退腐蝕。
(4) 對紀念物的歷史性建築進行翻新和重建,以使政權合法化,或是證明其民族和宗教主張的行為,是一種絕對不可接受的保護措施。
4保存真實性的手段
4.1確認和記錄
(1)在建築物或紀念物重要性陳述中,應包括詳細的歷史研究、對過去所采取的介入措施的記錄、以及建築物或紀念物的現狀描述。這一陳述應對賦予建築物或紀念物遺產異議並應當在後續介入行為中予以保存的不可替代的價值加以說明。
(2) 有必要建立一個恰當的數據庫,作為一位護真實性為目的的保護項目的基線。這一數據庫應包括以下內容:
■環境信息
■土地/土壤信息
■地質/地震探測信息
■歷史信息
■有關所有權的細節
■建築細節
■功能分析
■風格分析和描述
■結構評估(狀態、破壞情況、機制)
■材料評估(特點、衰退情況、原因)
■考古材料
■過去的介入歷史
(3) 對紀念物和建築物采取的所有介入活動都應得到全面記錄。為一個保護項目所收集的所有照片、圖表、筆記、報告、分析和判斷以及其它數據都應進行存檔。最好是能夠在權威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最終保護報告。
(4) 應收集有詳細記錄和明確紀年的紀念物原始材料樣品,例如轉世、瓦當等,以便在需要用新材料進行保護時給予參考。保護中所好似用的人和新材料和混合物,包括其詳細用途都應記錄在案。
(5)所有現場舉辦的項目進展會議、檢測記錄和其他任何予以開展工作有關的信息都應記錄存檔
(6) 有關作為保護計劃一部分的介入行為的類型和程度的決定均應在進行充分的研究、專家討論和權衡可能的保護措施之後作出。應采取確保遺產價值和紀念物及建築物真實性所需的最小程度的介入。
4.2保護真實性
(1)應特別參考《巴拉憲章》。此文獻對於作為建築物、紀念物和構造物保護工作一部分的真實性文虎尤其重要。應當將《巴拉憲章》中有關保護、維修和重建的指南作為決策的基礎。
(2)建築物和紀念物的保護應遵循旨在保存遺產資源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的保護計劃。類似計劃應包括基本要素:
■保護項目的主要協調員應是一位建築保護專家。
■應組建一個專家小組(包括保護專家、藝術史專家、建築師、考古學家、材料專家、勘測專家、土壤專家、工程師、試驗專家、地質技術人員等)
■清晰界定需要開展的工作,並制定有關負責人員。
■調查、分析、判斷和設計需要下列因素 :圖表、照片、樣本、實驗室試驗、現場試驗和控制、監測、工作圖表、詳細說明、建築細節、實施控制等。
■對於建築物或紀念物的全面記錄是保護工作的基礎,包括詳細記錄過去所采取的介入措施。
(3)應明確了解可供保護專家選擇的不同程度的介入措施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選擇適當的最小程度介入標准。
(4)修復或重建紀念物,將其恢復到過去某一特定歷史時期只應在解釋和恢復遺產價值所需的特殊情況下進行。這一工作應建立在認真研究,而不是推測的基礎之上。
(5)遷移紀念物應在不可能進行原址保護的情況下作為最後手段加以考慮。只有在可以找到與紀念物的歷史時期、形式和作用相符的新址時才能遷移。拆卸過程應在進行徹底的攝影、制圖和材料記錄後,由一位資質的保護建築專家監督執行。新址必須在拆卸開始前准備妥當。
(6)在現有的物理證據、於其他建築物的相似性和歷史研究的基礎上重建已經消失的建築物只應在特殊情況下,在取得專家同意後予以考慮。其結果只能是誕生貌似傳統,而實際上已經失去真實性的新建築物。
(7)保留歷史建築物的立面或特征,並將其結合到現代的建築結構中是一種不值得提倡的保護嘗試。這種錯位或環境的改變往往會使遺產地喪失其真實性。
(8)如果保護措施包括新材料的使用,應特別加以注意。所用新材料的兼容性是維護真實性的基礎。應對以下方面的兼容性加以考慮,以保證新材料不對紀念物產生負面影響:
■化學兼容性:兩種材料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例如,水泥與硫酸),導致膨脹現象。
■物理兼容性:(i)新舊材料不會因時期變化產生膨脹而發生差動。(ii)新材料的密度比應和現有材料存在很大差別。
■機械兼容性:新材料的強度和硬度應和原始材料相同或低於原始材料。
(9)所有新材料和結構都應如實標明,而不應作為遠見加以展示。為達到目的,應在所有附加的新材料上加蓋使用日期,並將建築結構的新建部分與原始部分加以明確區分。
(10)應建立有關亞洲特殊建築材料的保護最佳時間和方法的指南,包括土質建築、當地磚石、木雕、石雕和鑲嵌、鏡面鑲嵌、壁畫等這些指南應與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等通過的國際憲章相符,同時注重亞洲的特殊需要。應將支持傳統的建築技術和行業作為保護過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1)在亞洲大部分地區,潮濕是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課題。保護項目應設立濕度控制,包括測量水分組成內容和部分,並設計措施來減少從上方降雨和地下吸收來的水分。
4.3保護紀念物、建築物與構造物中非物質因素的真實性
(1) 歷史地重現:一處紀念物中所蘊含的過去的非物質遺產痕跡只有在我們了解特定的“語言”或“代碼”都才能夠解讀。遺產管理人員有責任向參觀者闡明這一歷史內涵,以體現遺產地的真實價值
(2) 紀念物的環境:一處紀念物僅以它的存在即可表明一處場所的含義。而周圍的景觀則是通過其他的聯系方式產生特殊含義。在保護計劃中應納入這一相關空間,而不應忽略紀念物和重要建築物的相關環境。
(3) 象征性領域:與許多紀念物、建築物和構造物有關的宗教活動和/或神聖元素是真實性的一部分。這些象征性的元素可能知道了一處紀念物的原始設計、並且被重視的納入了它的構造之中。構造物也有可能作為歷史上一系列神職活動的舞台或背景。必須通過研究對類似關聯加以確認,並反映在遺產地的保護工作中。
(4) 相關聯用途:同樣的,一處紀念物或建築物的原始修建目的是我們了解其真實性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們必須明確這些原始用途及其對紀念物的計劃產生的影響,並確保將這一信息反映在遺產的保護和诠釋中。
(5) 傳統指示:紀念物的架構和設計中融入了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與實踐。因此,一個建築物也可以作為有關傳統知識和手工技能的書本來讀。對紀念物的解讀應包括對這些知識形式的描述,而僅僅只是集中在最終的成品上。
4.4遺產的真實性與社區的關系
(1) 應使得居住在遺產項目內及周圍的當地社區擁有主人翁責任感。如果當地居民認識到賦予其紀念物意義和特殊性的品質,他們就會以這一真實性為榮並對保護工作給以支持。
(2) 許多紀念物至今仍然擁有哪些賦予其真實性的宗教、社區或其他用途。而其他紀念物的這些原始用途在保護工作完成後已不再起到積極作用。應該以具有創造性的方式尋找重新利用紀念物和歷史性建築的途徑,以使其擁有經濟生存能力,同時兼顧保護其真實特征和環境的需要。應特別注意標明保護工作帶來的社會效益,找到將當地社區與歷史遺產緊密相連的用途。
(3) 紀念物和歷史性建築的保護和持久維護需要一個擁有各種傳統建築和裝飾技能的手工技師群體。這類特殊技藝的范圍在不同地區各不相同,而多數地區都極其缺乏類似人才,很多手工技藝和專業技能都正在消失。如果要在保護工作中包含真實的工藝和設計,就必須努力支持這些工藝,並在地方和國家層次提供相關的培訓和學徒機會。
真實性面臨的主要威脅 |
標識 |
行動 |
疏忽 |
建築結構出現問題或崩潰,裝飾性元素被腐蝕,受到蟲害的破壞,植被生長和部加控制的水上活動 |
管理規劃 |
環境退化 |
污染、酸雨或石癌帶來的化學侵蝕 |
專家技術評估和行動 |
誤導性的保護 |
喪失原始構造,代之以“新版過去”;試圖讓遺產地“面目如新”。. |
保護規劃和培訓 |
脫離背景/擴侵 |
在制定緩沖區內進行非法建築和土地征用 |
影響評估、規劃控制和社區行動 |